合同纠纷利息的性质以及与违约金之关系(2014-11-16 18:25:01)转 载 ▼标签: 财经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 王集金【内容摘要】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利息,经常成为其诉讼请求之一不同类型、甚至同一类型的合同,其利息的性质也不尽相同有的利息主张为法定孳息,有的利息主张为损失赔偿,有的利息主张实质为违约金当事人应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利息主张,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对于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标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如何主张利息损失、违约金,对于合同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以利息、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做一初步的探讨关键词】合同纠纷 利息 逾期利息 违约金目录:一、利息的概念、功能(一)利息的概念(二)利息的功能(三)利息之债(四)对利息的态度二、合同纠纷利息分类(一)约定利息与法定利息1、约定利息2、法定利息(二)借款合同利息与非借款合同利息1、借款合同利息2、非借款合同利息(三)借款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1、借款期内利息2、逾期利息三、合同纠纷利息性质(一)民法有关利息性质(二)合同纠纷利息性质1、法定孳息2、违约金3、损失赔偿四、利息与违约金之关系(一)借款合同利息与违约金1、借款合同利息、逾期利息性质(1)借款期内利息性质(2)逾期付款利息性质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何处理3、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如何适用(二)非借款合同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1、非借款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性质2、非借款合同如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3、非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如何适用 一、利息的概念、功能(一)利息的概念利息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信用活动中借者向贷者支付的本金之外的附加额,是使用借贷资本的成本费用或价格。
从其形态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对利息起源的论述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认为利息源之于地租,如威廉·配第认为利息是由于地租的存在而产生的;(2)认为利息源之于货币,如约翰·洛克把利息表述为由于货币的分配不均引起的;(3)认为利息源之于资本,如达德利·诺思在论说利息时, 把利息看作是由于资本的余缺而产生的,还有认为利息导源于货币经营业这些论点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利息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如地租、货币、资本的产生 )利息(Interest)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其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 利率×时间 x100%(二)利息的功能利息具有补偿性功能现实中,民间借贷是一种货币借贷,若双方当事人对借贷约定了利息,那么利息是货币的孳息,即出借人基于货币借贷而获得的收益,因而利息是出借方的预期收益,具有确定性如果借款方因到期不返还借款,这不仅导致出借方受到货币损失,还使得出借方因货币而产生的利息受损。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是出借方因货币借贷而产生的收益,其具有补偿性的功能在借款、买卖等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都有利息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利息就被看成是债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主债务具有等同性,同时也具有补偿性三)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是指以支付原本债权的收益为标的的债利息之债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广义的利息之债除金钱作为利息之外还包括物,如以粮食作为利息;狭义的利息之债仅指金钱利息之债这里的利息之债限于金钱利息之债利息之债具有附从性利息之债是以原本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其对于原本债权具有从属性四)对利息的态度 自古以来,收取或判给利息都是一件令人蹙眉的事,因为大多数人认为这事与高利贷有密切的关系那时候,宗教人士和一般市民都视后者为有罪兼不道德的行为因此,法律亦未见对任何这类交易表示支持到了功利主义渐渐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时,立法机关即着手恢复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平衡状态,其办法是授权法庭酌情判给利息一八三三年,一条别称为‘Lord Tenterden’s Act’的《民事诉讼程序法令》(Civil Procedure Act)获通过这条《法令》目的在减轻普通法规则的苛刻程度,让法庭在某些案件中能酌情判给债务及损害赔偿金利息。
该《法令》特别规定:就一笔未付债务而言,凡有文据,文据上指明债务人须于某一日期前还债者;或者,凡债权人已经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还债,并曾以书面通知债务人他会索取利息者,法庭均可就该笔债务判给利息”近几十年来,我们社会的态度和财经界及司法界人士的态度不断转变,他们越来越倾向于容许追索利息近来的立法趋势也倾向于给予利息,并且对债权人较为慷慨[1]二、合同纠纷利息分类(一)约定利息与法定利息依利息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约定利息与法定利息两类1、约定利息约定利息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利息依照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但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的借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2、法定利息法定利息是依法律强行性规定而产生的利息如银行贷款利息即属法定利息二)借款合同利息与非借款合同利息依照合同的类型分类,将合同纠纷利息分为借款合同利息与非借款合同利息1、借款合同利息我国《合同法 》将借款合同分为两类: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二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者关于利息的利率、支付方式等有不同的规定[2]2、非借款合同利息在非借款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有偿合同)中,尤其是在给付金钱作为义务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逾期给付金钱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时,合同一方因逾期付(还)款的,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或者应当遇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主张权利时,往往要对其所受到的损失或预期可得利益负举证之责任,但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逾期利息作为其损失来主张三)借款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1、借款期内利息借款期内的利息是指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支付贷款人的利息2、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一种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偿还借款,进而向贷款人支付的逾期利息,通常要高于借款合同期限内的利息标准另一种是,非借款类合同中,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债权人给付金钱的,进而向债权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三、合同纠纷利息性质 (一)民法有关利息性质 按照传统民法,利息是法定孳息。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二)合同纠纷利息性质在司法实务中,一直以来对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三种:1、法定孳息有观点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以一般民法理论,法定孳息是天然孳息的对称,孳息的一种指原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租用地的租息,借款利息等法定孳息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也可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如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时,有权请求给付的迟延利息另有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违约金有关观点认为,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金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4 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郑州市中院: 《民商事案件中利息裁判标准问题及建议》:由此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逾期付款利息实质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它是债务人因未按期履行债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各级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对逾期付款利息的确定均依照该规定执行[3]明光法院:《民商事审判中有关利息裁判问题的探讨》: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往往会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要给付一定的惩罚性利息,也就是我们习惯所说的罚息这也有两种约定方式,一是债务到期之前没有利息约定,只有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按照一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给付惩罚性利息二是在债务约定期间内已经有利息约定,同时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会按照某一个计算方式加收一定的惩罚性利息不管是上述何种加收罚息的约定方式,都应当视为违约条款,都具有违约金性质,审理中要按照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4]。
3、损失赔偿有观点认为,利息属于损失赔偿《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中利息给付相关问题的解答 》)规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利息的性质为法定孽息,应作为本金的收益,属债权人所有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视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 [5],由此可见,此解答将借贷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中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视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四、利息与违约金之关系(一)借款合同利息与违约金1、借款合同利息、逾期利息性质(1)借款期内利息性质借款合同借款期内利息性质是法定孳息,不是违约金,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利息贷款人提供借款应得的报酬,是借款人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支付利息或逾期利息不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因为将贷款人应得的报酬作为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惩罚,对贷款人不公平,会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利息既然是报酬,是代价,就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逾期付款利息性质借款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性质,本人认为,应是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合同当事人已经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的,该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的是损失赔偿,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的赔偿损失。
第二,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当事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标准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该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的是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的赔偿损失第三,合同当事人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参照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或在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30%计算违约金此时,逾期利息是违约金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何处理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当事人只约定了违约金,但对借款逾期后如何计算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1)逾期期间的起算时间在 2004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在同期贷款利率下限的基础上加收 30%计算违约金;②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计算违约金2)逾期期间的起算时间在 2004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