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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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审批工作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府办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市府办印发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的适用范围。符合审批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城市、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

2、的建设用地,列入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标图建库成果范围内和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项目,包括下列改造项目:(一)“旧城镇”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的旧城区、旧房屋等的改造项目。城区范围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以及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可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二)“旧厂房”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城镇、村庄建设区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厂区)改造项目。包括“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

3、)用地。(三)“旧村庄”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城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包括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第三条 改造主体和改造模式(一)改造主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项目改造主体包括: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与相应合作改造市场主体共同构成的改造联合体。(二)改造模式1. 政府主导实施改造。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以政府名义依法征用(收)、收回(购)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改造建设。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指农村集

4、体经济组织以村民旧宅基地、自留建设用地(包括留成用地、村办企业用地、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范围为基础申请改造。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改造。3. 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包括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开发单位合作组成联合体实施改造;有资质的市场主体收购多宗“三旧”用地集中申请改造。第四条 各类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批流程(一)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1. 基本原则实施改造过程中,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包括: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

5、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由政府负责拆迁等方式。2. 改造方案审批(1)方案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本级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的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示,征询改造范围内居民和企业对改造方案的意见;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限内,有效签约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才能将改造方案提交汕尾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方案审批。汕尾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县(市、区)“三旧”办根据经批准的改造方案

6、,按规定确定本级政府主导项目的项目法人。(3)发文批复。汕尾市“三旧”办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改造主体,作为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文件依据。涉及不规范用地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汇总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项目1. 基本原则(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报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农村集体自行实施改造;(2)经批准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改造后可用于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经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其

7、与有关单位合作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建成区的用地,可用于商品房住宅用途。(3)旧村庄改造范围内涉及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属情况的,村集体申请时须提交已与改造范围内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人达成补偿或收购的协议;(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实施改造,改造过程拟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拟改造情况、合作主体的选择标准、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5)已依法办理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或

8、依法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2. 改造方案审批(1)提出申请。改造主体根据已编制的“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附件1),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申请,由县(市、区)“三旧”办受理;(2)方案公示。县(市、区)“三旧”办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3)审核上报。县(市、区)“三旧”办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请示市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汕尾市“三旧”办受理。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汇总改造方案上报汕尾市人民政府

9、审核。(4)方案审议。汕尾市“三旧”办受理后会同汕尾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经信、房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并将改造方案及审议意见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5)方案审批。改造方案经审批同意的,汕尾市“三旧”办以汕尾市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改造主体。涉及集体转国有的,改造主体应持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国土部门申办集体转国有手续,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由汕尾市“三旧”办汇总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三)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项

10、目1. 基本原则(1)市场主体收购土地实施改造的,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经土地、房产交易机构鉴证,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2)已依法办理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或依法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必须依法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3)采取合作方式实施改造的,必须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合作改造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编制改造方案。2. 项目审批。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项目,对于改造项目的申请和对改造方案的审批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实施。其中,国有(集体)企

11、业或国有(集体)资产占主要成分的企业自行改造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由企业分别向市、县(市、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上报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并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就有关改造事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明确是否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改造;(3)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改造的,在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必须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合作主体(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的合作主体必须经市属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企业应在申请改造项目的同时,拟订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市

12、、县(市、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有关程序审批。第五条 “三旧”改造方案的实施(一)改造主体持“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属市中心新规划区范围内的改造项目,改造主体持“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市直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1. 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手续、土地归宗、确权登记、土地公开(协议)出让(转让)手续、补交地价款等事项;2. 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4. 向发改部门申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5.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

13、部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涉及旧村庄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村(居)集体提出申请(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附件2的规范格式),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材料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实施改造;7. 按规定应办理的其他手续。(二)改造主体在县(市、区)“三旧”改造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下,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第六条 完善历史不规范用地手续“三旧”改造涉及的历史不规范用地,是指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一)直接完善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条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

14、”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条件:1. 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3.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4. 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5. 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6. 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完善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三)为实施旧城镇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改造的,在取得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同意并落实

15、上盖建(构)筑物等有关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四)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要求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并实施自行改造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要求,汇总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上报的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第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管理事宜。(一)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各级“三旧”办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二)县(市、区)“三旧”办在每月前5日将上月已审批确认的项目报汕尾市“三旧”办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汕尾市“三旧”办反映。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改造主体申请审批“三旧”改造方案需提交的资料;2.“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内容;3.“三旧”改造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4.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需提交的有关资料;5.“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6.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关问题的意见;7.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1:改造主体申请审批“三旧”改造方案需提交的资料1. 改造主体关于要求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书面请示;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改造的,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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