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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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论一民法的概念1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国是一个民商法合一的国家)2.民法形式:形式民法: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单行的民法典(我国不存在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凡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普通民法:使用主体、条件普通,广大大众特殊民法:使用特殊领域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使用规则的平等;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保护力度的平等不等于结果的平等)法律默认的不平等:亲权关系;消费者、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2、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的所有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自然人主题要素的总称,物质性:生命、健康、身体;精神性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身份关系(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地位)4.人身关系可通过财产补偿转换成财产关系,这种转换具有专属性三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1.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用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调整对象:经济法是纵向经济关系,国家在上;民法是平等主体的横向关系方法:经济法是指令和服从;民法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性质:经济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2.行政法(一般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隶属性关系为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

3、特点,通常采用命令-服从的调整方法,典型的公法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典型的私法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法律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劳动法介于平等主体与隶属主体之间;民法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规范的性质: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民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法律关系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必定是组织,以具体的人为规范对象;抽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可以使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国家,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4.商法(主要规范商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

4、济关系(民商分立最早起源于法国,1807年订立商法典为其开创先河,1912年实行的瑞士民法典又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四民法的性质及渊源(表现形式)1.性质民法是私法(中国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公私法的划分最早产生于古罗马的乌尔比安;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利益说:调整公共、私人利益隶属说(意思说):调整的主体是否隶属平等主体说:法律参加主体是否有国家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调控的基本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相联系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伴随西方社会化和国家分离的社会状态民法是权利法(最根本的特点)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以权利为核心2.渊源宪法

5、民事法律(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针对民事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规范和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五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范围)1.时间的适用范围生效时间:现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生效失效时间:明令废止;有冲突时以新法为主或选择性适用2.空间的适用范围域内效力:主权范围内,如中国对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具有法律效力域外效力3.对人的适用范围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例外:居住在中国境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使节及其家属、随从,来访外国首脑及其随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不享有中国人特定

6、享有的权利;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所在国的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民事法制体系)一.平等原则1.被视为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2.基本体现: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适用规则的平等;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3.只在中国民法条文中体现,其他国家认定其为公理性原则,无需规定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传统民法发展而来2.内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在意识一致后可依据其意志行使其民事活动(在非自愿情况下产生的视为无效)3.法律许可,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公平原则(将价值理念引入民法领域)1.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2.主要目的:尽可能接近实质

7、正义;主要宗旨:在于对失去平衡的利益加以调控,不在于惩罚过错3.含义:利益均衡4.适用条件:有损害的事实发生;损坏后果严重;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此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四诚实信用原则(最重要、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事法律体系一概念1.我国民法领域: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各国概念不同,此处的社会关系是指人脱离母体进入社会和其他人发生的关系)2.具体特点: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调整平等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即产生

8、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保护权限其客体存在复杂性,制度存在开放性3.分类财产: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绝对:权利主体的一方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的一方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所有人;相对:当事双方 ,法律关系只在当事人双方发生效力物权:权利人可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加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债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二要素1.著名学说三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通说)五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意思表示、变动原因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

9、素,其中的人可为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3.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种类:物(具体的财产、物品)、行为(请求的行为)、智力成果(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人身利益(和人身联系带有一定利益性的的东西)按现行的民法通则的分类: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亲属关系中的身份利益;亲属继承中的财产或探望权利等特殊遗产;物权法中规定的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特定性为4.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做出自主决定的或向他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有保障的自由义务:基本分类:法定义务(直接民事法律规定)和约定义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积极

10、义务(要求双方积极做出一种行为)和消极义务(不需要作为而不妨碍干涉别人);主合同义务(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从合同内容(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的债权人交易目的)、附随义务(依据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和间接义务(法律要求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身利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专指基于特定原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事实1. 民事法律事实的的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客观现象(主观想象无法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2.分类自然事实:客观现象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主,偶发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自然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 概念:是基于自然规律(繁衍生息、生老

11、病死)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最早由德国人提出,而后进入法律的各个领域,我国自然人的概念取自罗马法,结合德国,吸收法日俄二 自然人的民事的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 )1.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2.基本内容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对实现民事权利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以实现的结果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授予的,其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决定;民事权利则在具体的民事法律

12、关系中产生,一般来说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意志,也可取决于法律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能分割;民事权利则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3.特征:属人性普遍性平等性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1.代表学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大多数国家)始于受孕具体解释出生说:露出说独立呼吸说(大多数国家)出生说2. 我国采用出生说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4.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某些权力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产生。例如结婚权利;我国立法例外规定:遗产分割:为腹中胎儿保留份额,若

13、为死胎则以法定继承胎儿出生之前,母体及胎儿受伤害可以胎儿名义请求损失赔偿胎儿尚在腹中,对胎儿有抚养义务的人受他人迫害,则胎儿有请求支付抚养费和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司法实践,以活婴为限制5.终于死亡死亡:自然死亡(也称生理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时限超四年以上,即宣告死亡死亡认定标准: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一般现在总和心脏死亡和脑死亡的标准,中国民法规定死亡由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若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的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

14、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6.终止的法律效果自然人不再是民事权利主体以该自然人生前为中心的所有法律关系依法发生变动7.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的例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者死后的50年中仍然受保护;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永久受保护;对死者的名誉权永久保护(二)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设定为是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的,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二者存在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

15、事行为能力的前提3.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满18岁);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宣告,智力超常但年龄不足仍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自然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精神病学鉴定或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这些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须经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判决形式)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终止,在一定期间内因处于精神病状态丧失意思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5.诉讼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分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能力人(三)民事责任能力1.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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