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注册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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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

2、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三、章程事项: 学校

3、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

4、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四、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五、税收: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

5、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9、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信息条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7-23 11:20 来源

6、: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号:京教计200727号发布日期:2007-7-23执行日期:2007-9-1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办法,完善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

7、京市实施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

8、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 设置条件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

9、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七)非

10、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第三章 设置申请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

11、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

12、)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8.章程修改程序;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

13、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

14、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第九条 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第四章 评议审批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XX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名称前须冠以“XX区(县)”的字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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