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废弃物清理作业安全卫生指导要点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1012613 上传时间:2017-05-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7年整理】废弃物清理作业安全卫生指导要点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2017年整理】废弃物清理作业安全卫生指导要点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2017年整理】废弃物清理作业安全卫生指导要点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2017年整理】废弃物清理作业安全卫生指导要点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2017年整理】废弃物清理作业安全卫生指导要点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7年整理】废弃物清理作业安全卫生指导要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7年整理】废弃物清理作业安全卫生指导要点(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廢棄物清理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台七十八勞安三字第二三二八五號函發布 一、 為指導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清理機構)維護其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特訂定廢棄物清理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 本要點適用於廢棄物清除及處理等作業。 三、 本要點使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 廢棄物: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所稱之廢棄物,包括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 (二) 廢棄物清除:使用人力、機械、車輛或船舶將廢棄物以各種收集方式清運至處理場(廠)加以處理。 (三) 廢棄物處理:利用處理機械或設備將廢棄物做合乎衛生之處理;包括掩埋、焚化、堆肥、壓縮、貯存、水泥固化、

2、資源回收及其他物理、化學或生物等處理方法。 (四) 缺氧危險作業:係指於缺氧危險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場所)進行廢棄物清理作業。 (五) 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或堆高機等;包括密封壓縮垃圾車、傾卸卡車、水肥車、溝泥車、灑水車、推土機、壓實機、挖土機、裝料機、刮土機(覆土斗) 等。 四、 清理機構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自動檢查。 五、 清理機構應對所屬作業人員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且以每年實施一次為原則。六、 清理機構應設法改善作業環境,如工作場所中有可能導致人員安全或健康危害時,除應設法消除危害因素外,並應依左列規定置

3、備必要之防護器具供作業人員使用,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一) 為防止廢棄物中之玻璃、鐵釘或廢棄針筒等尖銳物對作業人員產生手足切割或刺穿等危害,應使其佩戴安全手套、穿著安全鞋。 (二) 為防止有害物質對作業人員造成健康危害,應使其佩戴適當防護具。(三) 為防止作業環境之噪音對作業人員造成聽力危害,應使其佩戴耳塞或耳罩。(四) 為防止夜間作業(含街道清掃) 人員遭受車輛衝撞或跌倒之危害,應使其穿著反光斑馬衣、戴安全帽及使用照明工具。 (五) 在機械裝置之下方或側方等狹窄處所實施檢點或保養等作業,應使其佩戴安全帽。 七、 清理機構應依左列規定以文字、說明或標示,告知作業人員工作場所中潛在之危害。(一)

4、 易引起火災、爆炸之危險場所,應有適當嚴禁煙火及禁止閒人進入等標示。(二) 廢棄物處理之機械或設備之正確操作程序,應在適當處所予以標示。(三) 具有危險性或有害人體健康之工作場所或具有危險性機具、輸送化學品管線、存有危險物之容器,應加以標示。 (四) 急救用品及消防設備放置位置應予明顯標示。 (五) 有關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公告於工作場所中顯明易見之處。 八、 清理機構對車輛機械之操作管理維護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機械之駕駛及操作人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選用。 (二) 車輛機械作業時,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及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三) 應告知作業人員不得使車輛機械在超過規定負荷下行駛或

5、操作。 (四) 對於車輛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作業人員之虞時,應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檢修工作如必須在運轉狀態下實施,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九、 清理機構為防止生物病原體及其他有害物質藉食入、吸入或經皮膚進入作業人員體內引起健康危害,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 教育作業人員於工作勿吸煙或飲食,以維持良好個人衛生習慣。 (二) 於就業場所設置盥洗室、更衣室、洗衣設備,廁所應男女分設。 (三) 於就業場所之適當地點設置休息室或餐廳。 (四) 於適當處所置備急救藥品及器材。 十、 清理機構對於新僱或調換作業之作業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之規定實施適合其作業性質之一般安全衛生訓

6、練。十一、 清理機構對於廢棄物清除作業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廢棄物收集作業安全: 1. 清除廢棄物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事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2. 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3. 為防止廢棄物中之尖銳物對作業人員產生危害,禁止作業人員用腳踩踏;未戴安全手套時,不得檢拾尖銳物。4. 廢棄物收集作業時,發現地面有易滑之物或易致腳傷傾跌之虞,應予檢拾或清除。5. 以密封壓縮車進行收集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隨時注意不得使手部靠近有捲入危險之位置。 6. 廢棄物清除車輛之排氣位置及排氣方向不

7、得正對作業人員,以免造成健康危害。7. 作業人員於作業時,如需上下車,應有供其上下車之腳踏板。 8. 廢棄物清除車輛於起動時,應對隨車作業人員發出信號後方行起動。9. 廢棄物清除車輛應經確認車門關閉安全後始得開車;車輛完全停止後,始得打開車門或下車。10. 升高車輛載貨台實施檢點或保養作業時,為防止載貨台之突然落下,應以支柱、墊塊或安全鏈等確實支撐或繫妥。11. 為檢點或保養車輛而在路肩停車時,應於適當距離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之警示。12. 打開車輛水冷器之旋塞時,為避免噴出之蒸汽或熱水燙傷,應採必要之安全措施。13. 隨車之手工具應妥為放置及正確使用。 (二) 廢棄物運輸作業安全(含行車、搬運、

8、轉運) : 1. 廢棄物清除車輛於行駛中,禁止作業人員攀附於車廂外。 2. 車輛行駛中應保持安全間隔距離,並禁止不當超車。 3. 行車速度應順應交通流量、實際載重、路面及天候狀況。 4. 車輛停止並實施廢棄物搬運作業時,應確實拉上手剎車;尤其於坡道停車時,尚須採取擋輪等防止車輛前滑或後退措施,以保持於靜止狀態。5. 對於廢棄物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超運四十五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6. 廢棄物容器搬運前應先確認是否滑溜,手握之處是否脆弱,提舉之後,有無可能傷及手、足及扭傷腰部。7. 廢棄物搬運作業中,如有使車輛倒車以接近廢棄物收集點之必要時,應由作業指揮人員以明確

9、信號適當引導。8. 開啟或關閉廢棄物車輛之尾門之作業人員,應站立於側面安全位置,避免正面為之,開門時先開一小縫,確認未有大量廢棄物滑落導致其遭受碰撞或掩埋之危害後,方得全面開啟。9. 廢棄物進行轉運作業時,應儘量減少粉塵飛散,必要時可採濕潤或密閉作業。10. 廢棄物進行轉運作業時,作業指揮人員應站於安全處所指揮車輛之倒車及傾卸。11. 大型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子車) 之轉運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1) 使用起重機實施吊掛時,應將大型廢棄物容器確實掛於吊鉤,並扣好防滑舌片。 (2) 吊掛作業進行時,應禁止作業人員進入大型廢棄物容器下方。 (3) 如用機械臂抬舉或搬運大型廢棄物容器,操作人員應遵守操作

10、程序及有關規定。 12. 使用貨櫃車實施廢棄物轉運作業時,貨櫃之吊掛應依規定信號為之。13. 使用船舶實施廢棄物清理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 (1) 禁止裝載超過該船舶所能負載之廢棄物或人員。 (2) 禁止作業人員跳上、跳下。 (3) 禁止作業人員穿著易滑之鞋類。 (4) 於水上作業有沈溺致死之虞時,應使作業人員穿著救生衣。 (5) 規定作業信號,再依作業信號實施轉運作業。 (6) 禁止作業人員進入抓斗運轉半徑而有導致碰撞之虞之場所。 (7) 水上動力船舶應設置滅火器、急救藥品及器材;於夜間作業時應有足夠之照明。 十二、 清理機構對於廢棄物處理作業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廢棄物掩埋作業

11、安全: 1. 作業人員應穿著可防止滑溜或刺穿等危害之安全鞋。 2. 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作業人員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施。3. 引導廢棄物清除車輛進場作業之指揮人員,應以明確信號指揮車輛倒退傾卸,避免車輛翻落坑內。4. 有硫化氫逸出之虞之場所,應採取換氣或禁止未佩戴有效呼吸防護具之作業人員進入等措施;有發散粉塵之虞之場所,宜採取濕潤作業。5. 為防止墜落、滾落等危害,應於高度超過一五公尺以上處所設置可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高度超過兩公尺以上處所之作業台之前端、開口部等則應設置護圍、扶手、護蓋等,若提供移動梯、合梯等則應使用具有安全

12、構造者。6. 使用化學藥劑從事驅除病媒昆蟲或消毒作業時,應使作業人員穿戴必要之防護具,並於上風處實施。7. 處理強酸、強鹼等腐蝕性廢液時,應使作業人員穿戴必要之防護具。(二) 廢棄物焚化作業安全: 1. 焚化爐之外部須設有足夠厚度之絕熱材料,其外部須覆蓋外殼。如焚化爐之外部黑球溫度在攝氏五十度以上,應供給作業人員身體熱防護設備並教導其使用。2. 焚化爐內之整修、保養等作業,應俟其完全冷卻後方得為之。作業人員直接從事去除堵塞於焚化爐床之垃圾或排灰設施等之作業,應採取冷卻焚化爐等措施,並防止因水蒸汽引起之爆炸。3. 為檢視或攪拌垃圾而打開焚化爐爐門時,為防止作業人員受高溫之危害,應使作業人員穿戴防

13、護面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安全鞋、防謢衣等防護具。4. 打開焚化爐爐門時,為避免作業人員站在正面可能受到傷害,應站在側面安全位置為之。5. 清理集塵設備、排灰設備、污水處理設備時,應有防止作業人員遭受缺氧危險之措施。(三)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章之規定辦理。十三、 清理機構對於水肥清運作業安全除依廢棄物清除作業、廢棄物處理作業之規定外,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 抽出軟管及收回軟管時,應小心處理不使軟管反彈。 (二) 拖拉軟管時應確認途中有無尖銳鉤物後為之。 (三) 二人拖拉大型軟管時,應規定信號,取得默契。 (四) 勿使作業人員進入軟管圈內。 (

14、五) 進入民宅作業時,應充分留意作業場所有無障礙物及防止動物傷害。十四、 清理機構對於清溝作業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使作業人員從事清溝作業時,為防範缺氧症或硫化氫中毒之危險,應依十五之規定辦理。 (二) 實施溝渠清溝作業其作業場所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溫度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上時,應使作業人員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護措施而作業人員無健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 於溝渠之暗溝作業場所應有足夠之照明;如作業場所有可燃性氣體存在時,照明設備應採防爆型。 (四) 為防範甲烷或其他可燃性氣體引起火災及爆炸之危險,於清溝作業前或作業中,指定專人測定,若其濃度超過爆炸下限百分之三十,不得使

15、作業人員進入溝渠內作業或應即刻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有火源之虞之機具。 十五、 清理機構對於作業人員在水肥處理廠或污水處理廠之投入槽、沈砂槽、曝氣槽、中和槽等乃在焚化廠之垃圾儲坑、除塵設備、排灰設備等(以下簡稱儲槽等)內部從事清掃及修理等作業時,為預防缺氧症或硫化氫中毒,應採左列措施。(一) 應於作業開始前,測定儲槽等內部之氧氣含量及硫化氫濃度。 (二) 應實施換氣以保持儲槽等內部之空氣中氧氣含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且保持硫化氫濃度在 10 ppm 以下。但為防止爆炸、火災等而實施換氣顯有困難時,應供給作業人員佩戴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或輸氣管面罩。(三) 以輸氣管面罩使作業人員從事作業時,一次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四) 作業人員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時,應供給其使用防護索或梯子等緊急事故用器具設備。 (五) 對從事該作業人員,於進出時予以點名登記。 (六) 應禁止非從事缺氧作業人員擅自進入該作業場所,並應將禁止規定公告於易見之處所。 (七) 應派遣具有預防缺氧危害之合格人員從事監督管理作業。此管理人員應由經缺氧作業管理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合格者擔任。 (八) 對於溝泥清運或沈澱物攪拌等之作業,有發生硫化氫等異常反應之虞時,應使作業人員佩戴呼吸防護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