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财会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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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后列支费用”科目在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制定的, “个体会计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用“本年应税所得”科 目代替了“本年利润”科目,并通过增设“税后列支费用”科目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整。税后 列支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生但 “计税办法” 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 用支出,或“计税办法”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增 设“税后列支费用”科目后,对有关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直接进行调整,从而把财务核算 和税法规定统一起来, 用这种方法核算的会计利润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2、, 在申报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时不再作项目调整。 “税后列支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业户发生的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贷方 发生额,反映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扣除的业主费用。期末,应将“税后列支费用” 科目的余额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留存利润”表中“税后列 支费用”项目应根据本科目中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的数字填列。正确使用“税后列支费用” 科目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进行个人所得税核算的重要方法, 也是税务部门据以征税和进 行税收检查等应掌握运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之一。 下面介绍个体户会计核算中常见的涉及 “税 后列支费用”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直接计入“税后

3、列支费用”科目的核算 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不能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 如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各种赞助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等,于实际发生时,借记本 科目,贷记“现金” 、 “银行存款” 、 “存货” 、 “应付款项”等科目。 例 1.因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 200 元。分录为: 借:税后列支费用 200 贷:现金 200 (二)超过扣除标准的工资、利息项目的会计核算 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工资、利息等项目,应于期末分配工资费用或预提利息时 计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 、 “预提费用”等科目。 例 2.某个体业户六

4、月份发放从业人员工资 25000 元 (税务机关规定, 业主工资费用扣除 标准为每月 500 元,从业人员工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 400 元) 。超过 400 元工资的人员有 8 名,其中业主工资 800 元,其余 7 名职工超过 400 元工资的部分合计 4500 元。应作会计 分录如下: 发放时: 借:应付工资 25000 贷:现金 25000 分配时: 借:营业成本 20200 借:税后列支费用 4800(4500+300) 贷:应付工资 25000 例 3.5 月 1 日, 个体户向王某取得借款 100000 元, 月息 2%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 1% ) , 期限一年。 其中 60

5、000 元按照合同规定一次性汇给建筑单位建造营业用房,10 月 30 日营 业用房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有关利息扣除的账务处理如下: 5-10 月份提取利息时作分录: 借:在建工程 1200(600002%) 借: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400(400001%) 梦蝶在线WWW.MONDIE.COM 第 126 页 借:税后列支费用 400(400002%-400001%) 贷:预提费用利息 2000 从 11 月份起提取利息作分录: 借: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1000(1000001%) 借:税后列支费用 1000(1000002%-1000001%) 贷:预提费用利息 2000 (三)费用发生时不能确

6、定是否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核算 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如 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应于发生时分别记入“营业费用” 、 “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年度 终了时,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准于税前列支的金额与个体户记入账内的费用支出金额间 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 、 “营业外收支”等科目。 例 4.年终统计营业费用中共计发生业务招待费 8000 元,全年营业收入为 100 万元, 按 “计税办法”规定,营业收入 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税后列支。应作分录如下: 营业费用发生时(合并分录) : 借:营业费用 8000 贷:现金 8000

7、 调整税后列支费用: 借:税后列支费用 3000(8000-10000005) 贷:营业费用 3000 (四)业主费用扣除的核算 年度终了,税务机关允许按一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应按允许扣除金额,借记“营业 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例 5.若税务机关允许扣除业主费用每月 500 元, 年终调整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6000(50012) 贷:税后列支费用 6000 (五)年终结转“留存利润” 例 6.年终,将“税后列支费用”科目借方余额 12000 元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分录为: 借:留存利润 12000 贷:税后列支费用 12000 (六)不通过“税后列支费用”科目核算的情况 1.业主

8、个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应记入个体户账内,用个体户账 内款项为业主个人或其家庭代为支付的款项, 应视同业主提款, 通过 “业主投资” 科目核算。 2.在年终结账后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错误如少计费用、查补以前年度流转税金等 项目,应计入“营业外收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不通过“税后列支费用”科目核 算。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7 年 04 月 30 日 1997财会字第 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

9、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 工作意见的通知 ,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梦蝶在线WWW.MONDIE.COM 第 226 页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

1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个体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 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 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按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 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账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账 簿。 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11、, 做到登记及时、 内容完整、 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 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留存利润表由个体 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 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 可从其规定。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 30 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

12、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 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 员(或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十)本制度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1.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11 应收款项 4 121 存货 5 131 待摊费用 梦蝶在线WWW.MONDIE.COM 第 326 页 6 141 待处理财产损失 7 1

13、51 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 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 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 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 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一)2 人(含 2 人

14、)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 5 人(含 5 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 15000 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 30000 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 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 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一)请帮工在 2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 5000 元至 1500

15、0 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 10000 元至 30000 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 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 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五条 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 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第六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 梦蝶在线WWW.MONDIE.COM 第 426 页 簿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七条 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 证;设立账户,启用账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第八条 建账户必须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账务,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第九条 账簿和凭证(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 第十条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 10 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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