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法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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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3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合同法第33条规定 合同法第36条规定 合同法第37条规定,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生效 合同的生效应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

2、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重点) 1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2无效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3、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3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为免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必须以法律规定、诚实信用为原则。 4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除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合同归于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4、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2)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3)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4)违反有关分包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 (6)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7)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5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

5、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为由请求确

6、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无效,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其效力取决于撤销,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权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几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2)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合同内容在客观上

7、利益严重失衡; 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作无效合同对待;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出对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的尊重。,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 3撤销权行使 (1)撤销权主体 (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 (3)撤销权的消灭,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知道或应当

8、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任务3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四、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欠缺有效条件,尚未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9、和原则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享受了各自的合同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2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

10、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三、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

11、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法律规定,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97、98条规定。 (2)解释关于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

12、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A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B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解释第11条规定、建筑法第74条规定。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第

13、14条规定。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40条规定;解释第13、23条规定。 (三)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 1工程结算的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第33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条中约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

14、,(三)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 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合同法第36条规定、解释第19条规定。(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解释第20条规定。,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具体情形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债务须同时履行并已届清偿期。 (3)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适当。,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二

15、)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且互负债务。 (2)有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五、建设工程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主要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两种形式。 (一)代位权 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16、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与方式 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任务4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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