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增值税相关法规引用条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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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机 构改 革已 经完 成 从2 00 8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机 构 改 革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 这 次 总 局 机 构 改 革 新 组 建 司 的 职 能 分 别 是 : 货 物 和 劳 务 司 是 总 局 主 管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 车 船 购 置 税 、 进 出 口 税 收 和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等 政 策 和 征 收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 纳 税 服 务 司 是 总 局 主 管 纳 税 服 务 工 作 的 综 合 职 能 部 门 ;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司 是 总 局

2、 主 管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和 税 收 管 理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综 合 职 能 部 门 :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是 总 局 主 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 督 察 内 审 司 是 总 局 主 管 税 收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和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职 能 部 门 。这 次 改 革 还 将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更 名 为 所 得 税 司 , 地 方 税 务 司 更 名 为 财 产 与 行 为 税 司 , 计 划 统 计 司 更 名 为 收 入 规 划 核 算 司 。 改

3、革 后 , 总 局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有 : 办 公 厅 、 政 策 法 规 司 、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 所 得 税 司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司 、 国 际 税 务 司 、 收 入 规 划 核 算 司 、 纳 税 服 务 司 、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司 、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 稽 查 局 、 财 务 管 理 司 、 督 察 内 审 司 、 人 事 司 以 及 机 关 党 委 和 离 退 休 干 部 办 公 室 , 总 局 机 关 人 员 编 制 不 变 。 总 局 机 构 改 革 后 , 原 由 总 局 注 税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的 税

4、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丁 作 将 下 放 至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有 望 今 年 修 订 日 前,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印 发 了 财 政 部 条 法 司2 00 9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 财 办 发 2 o o9 4号 ) 。 要 点 强 调, 2 0 0 9 年 将 大 1- b推 进 财 政 立 法 进 程 , 着 力 提 高 财 政 立 法 质 量 , 保 质 保 量 地 做 好 财 政 立 法 T 作 。在 诸 项 财 政 立 法 q 2作 中 , 一 直 备 受 舆 论 关 注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的 全 面

5、修 订 再 次 被 提 上 议 程 并 被 国 务 院 和 财 政 部 纳 入2 0 0 9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 修 订 _T 作 有 望 在 今 年 取 得 较 大 进 展 此 前 , 财 政 部 曾 经 提 1 多 轮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修 订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 都 因 争 议 较 大 而 被 搁 置 2O o9 年 全国 税收工作 确定九 大 任务 近 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了 关 于 印 53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 0 o9 1 1号 ), 对2 0 0 9 年 全 国 税 收 T 作 要 点 做 出 说 明 。 2 0 09年 ,

6、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主 要 _T 作 有 : 以 开 展 深 入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活 动 为 动 力 , 推 动 税 收 事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税 收 调 控 措 施 , 充 分 发 挥 税 收 调 节 作 用 ; 大 力 组 织 税 收 收 入 , 确 保 税 收 收 入 持 续 增 长 ;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治 税 营 造 良 好 税 收 法 治 环 境 ; 不 断 改 进 和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构 建 和 谐 的 税 收 征 纳 关 系 ; 继 续 推 行 科 学 化 、 专 业 化 、 精 细 化 管 理 , 提

7、 高 税 收 管 理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 全 面 推 进 “ 金 税 ”i 期 工 程 建 设 , 实 现 税 收 管 理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新 突 破 : 切 实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 提 高 税 务 干 部 整 体 素 质 ; 全 面 推 进 反 腐 倡 廉 和 作 风 建 设 , 树 立 税 务 部 门 良 好 社 会 形 象 等 。 税 总 明 确 增 值 税 相 关 法 规 引 用 条 款 依 据 2 0 0 9 年1月1 E 1 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雾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 38号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8、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5 0 号 ) 正 式 实 施 。 此 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部 分 增 值 税 规 范 性 文 件 所 引 用 的 条 例 及 细 则 条 款 依 据 已 发 生 变 化 , 需 要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条 例 及 细 则 进 行 修 改 。 税总 发 文 补充 非 居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范 围 近 日 ,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范 围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税 函 20 0

9、 9 5 0 号 ) 从 两 个 方 面 进 一 步 明 确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范 围 : 一 是 除 # 1- 国 企 业 g - 驻 代 表 机 构 外,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其 他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企 ,2 k 所 得 税 仍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管 理 。 二 是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非 居 民 企 业 支 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的 。 该 项 所 得 应 扣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管 , 分 别 由 支 付 该 项

10、所 得 的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所 得 税 主 管 国 家 税 务 局 或 地 方 税 务 局 负 责 不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境 内 单 位 其 发 生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管 理 lT 作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负 责 。 评 估 机 构 职 业 风 险 金 管 理 办 法 征 求 意见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职 业 责 任 保 障 机 制 。 规 范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职 业 风 险 金 的 管 理 , 提 高 机 构 抗 风 险 能 力 , 保 护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 财 政 部 近 日 将 资 产

11、评 估 机 构 职 业 风 险 金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印 发 各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征 求 意 见 。在 办 法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中 对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职 业 风 险 金 的 提 取 、 管 理 和 使 用 做 H 了 规 定 ; 对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购 买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和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与 职 业 风 险 金 的 关 系 进 行 了 规 定 。 银 监 会 调 研票 据井 喷 央 行 近 日 公 布 的 信 贷 数 据 显 示, 1月 人 民 币 贷 款 增 加1 6 2万 亿

12、元 , 同 比 多 增 81 41亿 元 。 其 中 , 短 期 贷 款 增 加3 4 0 4 亿 元 , 票 据 融 资 增 加6 2 3 9 亿 元 , 中 长 期 贷 款 增 加52 2 9亿 元 。票 据 融 资 在 新 增 信 贷 中 占 比 高 达 四 成 。 呈 井 喷 之 势 的 银 行 票 据 业 务 正 引 起 监 管 层 的 高 度 关 注 。 据 悉 , 银 监 会 相 关 部 门 日 前 前 往 地 方 银 监 局 调 研 , 对 商 业 银 行 票 据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S EC 出 台XBRL 应 用 新 规 近日 ,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13、 委 员 会 ( SEC) 颁 布 了 一 项 旨 在 管 理 上 市 公 司 “ 可 扩 展 商 业 报 告 语 言 ”( XBRL) 的 最 终 规 定 。 此 项 最 新 的XBl t L 规 定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依 据 交 互 式 数 据 格 式 来 编 制 其 财 务 报 表 , 以 便 投 资 者 能 更 加 便 捷 地 以 电 子 表 格 或 其 他 软 件 格 式 来 下 载 这 些 报 表 。 通 过 这 项 技 术 , 财 务 分 析 人 员 能 够 更 容 易 地 比 较 不 同 企 业 及 不 同 行 业 间 的 财 务 信 息 。 S EC 已 于2 0 08年1 2 月 批 准 通 过 了 该 规 定 。对 于 此 项 规 定 , S EC 准 备 在 三 年 内 逐 步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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