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代垫运费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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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 e t al l ur ei c al Fi na nc i al Ac c ou nt i n 浅议代垫运费增值税问题 马 廷 志 近年来 , 关于企业代垫运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 外 费用的争论甚嚣尘上 , 特别是税务机关检查过程 中 , 征纳双方存 在很大争议 , 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情 况不一 , 对于征纳双方来说存在着执法风险和纳税 风险。本文参考代垫运费的背景 、 会计处理、 税法及 其他法律规定 , 就代垫运 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进行探讨。 一 、代垫运费的概念 1 代 垫 运 费 代垫运费 , 指本该 由购货方 承担 的运费 , 由于 承运人不便到购货方收税 , 而 由销售方代

2、购货方垫 付给承运部门 , 再 向购买方收 回代垫款项 。销售方 采取预 收款方式 , 按照 出厂价格销售货物 , 运费 由 购买方承担 ,购买方将货款及运费一并 交销售方 , 根据承运方开具给购买方的货物运输发票 , 支付运 费 , 并将运输发票原件转交给购买方。 例如, A 企业 向B 企业销售货物 , A 企业设立物流 中心 , 安排所在地 的其他企业C 运输企业负责运输 , C 企业向B 企业开具运输发票 ,由A 企业转交给给B 企业 。 B 企业将货款和运费支付给A 企业 , A企业将运 费支付给C 企业。 2 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顾名思义是价格以外收取的费用, 它与 销售额 、 销售

3、量或者执行销售合同的好坏程度相关 的具有补偿性 、 奖励性或惩罚性 的费用 , 它体现为 直接或 者间接地 为企业创造经 济利益流入 。 从交易 来看 , 销售方在代垫运 费过程中 , 履行 了约定的资 金结算 手续 , 但并没有从购买方和承运方获得相关 的、 额外 的经济利益 , 不符合价外费用 的规定。 二、 销售方A 企业会计核算流程 在销售结算 的账务处理方面 , A企业主要设置 应收账款、 其他应付款等科 目核算 , 会计处理如下 : 1 销售货物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 应收账款一 B 企业 贷 :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 应缴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2 收到B 企业交

4、来货款时 借 : 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 贷 : 应收账款 3 B 企业根据提货单和物流 中心调度 的货运车 辆进行提货 、 装车 , 承运企业根据运输里程 、 运输单 价确定应收取 的运费 , 并开具运输发票 , 交A企业物 流 中心审核后 , 转送至财务部 门 , 再根据运输发票 复印件做账 : 借 : 应收账款 贷 : 其他应付款一 火车运费 一 运 输公 司 4 支付承运单位运费时 借 : 其他应付款一 火车运费 一 运输 公 司 贷 : 应收 票据 银行存 款 三、 征纳双方存在的纳税争议 在执法过程 中,税务机关认为A销售企业预收 货款 时 , 货款与运费混在一起 , 无法分清 , 因

5、此 , 货 款中包含的运费应该按照增值税价外费用征 收增 值税 。但是 , A 企业认为代垫运费符合 增值税暂行 条例 “ 两项条件 ” 的规定 。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 M e t a l l u r g i c a l Fi n a n c i a l Ac c o u n t i n g 物发 出的当天 ,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 2 个月的 大型机械设备 、 船舶 、 飞机等货物 , 为收到预收款或 者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A企业采取预 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预收货款时 , 货物尚未发 出, 增 值税 纳税义务 尚未发生 ,销售额 中不包含价外 费 用 , 不负 有增

6、值税 纳税 义务 。 4 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保护缔约和交易的 自由 从立法精神来看 , 增值税具有 中性性 质 , 以增 值额以计税依据 , 不以增加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为原 则 , 从而规范纳税行为, 保护合法的交易 。合同的相 对性要求各方分别按照合 同约定 向对方履行合 同 义务 , 行使合同权利。因此 , 货物流 、 资金流 、 票据流 非常明确 , 符合税 法原则和增值税相关要求 , 销售 方没有代替承运方履行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的义务。 5 增值税的增值链条的完整性 A 企 业从 购买 原材 料 到生 产 销售 货 物 缴 纳增 值 税的过程 中, 依法完成 了因产品增值而应履行 的纳 税

7、义务 , 增值环节封闭而完整。 在按照出厂价销售货 物后 ,货物继续在流通和下一生产环节实现增值 。 营改增试点改革后 ,在运输环节也实现了相应的增 值 , 但是运输费用不属于货物销售环节的增值额。 6 增 值税 纳税 主体 的特 定 性 增值税暂 行条例 第 一 条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 劳务 以 及进 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 , 应 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第三 条 : 本细则所称 有偿 , 是指从 购买方 取 得货币 、 货物或者其他 经济利益 。显而易见 , 取得 经济利益 的各方 , 应

8、根据经济行为性质 的不 同 , 而 履行不 同的纳税义务 ,这也是税法设计 的根本原 理所在 。因此 , A 企业销售货物 , 取得货 币 , 应该 为 销售货物 的行 为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而收取运 费 的承运方C 企业应该按照其提供的运输劳务和收 取 的价 款履 行其 营业 税 纳税 义 务 ( 营改 增 后 改 为增 值 税 纳税 义务 ) 。 综上分析 ,销售方的货款及运费结算过程 中, 运费的结算符合代垫运费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 不属 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注意 的是 , 企业应 向主管 税务机关说 明业务实际情况 , 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 理解和支持 , 减少征纳分歧 , 降低税务

9、风险。 条销 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 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但是不包括收取 的 销项税额。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第 十二条 :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 ,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 补贴 、 基金 、 集资 费、 返还利润 、 奖励费、 违约金 、 滞纳金 、 延期付款利 息 、 赔偿金 、 代收款项 、 代垫款项 、 包装费、 包装物租 金 、 储备费、 优质费 、 运输装卸费 以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承运部 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 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四、 争议的分析探讨 1 增值税暂行

10、条例 关于“ 符合 两项条件” 的代垫 运 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要求 的形式要件 和实质要 件 。 首先 , C 运输企业将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B 企业 ; 其次 , A 销售企业将运输发票转交给购买方B 企业。 再次 , A销售企业按照运输发票所载金额代购 买方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输款项 。 2 预收账款能够分清货款和运费 A 企业收取预收账款时, 尚未完成销售和运输 , 因此无法确定其中包含的货款和运费各 自金额 , 但 是 随着业务 的进行 , 当企业完成销售 , 开具发票确 定销售额 时 , 运输企业确定运费时 , 才最终确定货 款 与运 费的金额 。在 这之前的预收款

11、项属于购买 方 , 销售方 只是 向购买方确认 了一项 负债 , 如果买 卖合 同履行完毕不再继续签订新合同 , 销售方还负 有向客户返还预收款的义务。 3 预收货款 时( 含运 费) 尚未发生纳税义务 预收账款是 由于采用预 收货 款销售方式形成 的企业一项负债 , 根据合 同约定 , 交货 义务 发生在 收取货款的一段时间之后。关 于预收款销售 , 增值 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 出了规 定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 院令第5 3 8 号 )中第十 九条规定 : 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 时间 : ( 一 ) 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 ; 先开具发票 的 , 为开具发票 的 当天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 总局第5 0 号令 ) 中第三 十八条规定 : 条例第十九 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 的不 同 , 具体 为 : ( 四)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 为货 ( 作者单位山钢股份 莱芜分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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