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书黄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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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况反映书 信阳中院金磊一个简单民事案件、袒护一方、故意严重拖延时间、审理整整一年;当事人举报到市政法委后,没有得到中院的处理。导致其变本加厉、案件发回后又故意不移送卷宗、拖延长达3个月以上、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够进入下一个程序、造成当事人巨大损失、其不配做法官的种种不法行径。反映请求:1、依法确认金磊拖延办案,一个案件一审就是一年整的不法行为,并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3条、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59条之规定予以处罚。2、依法认定金磊的行为属于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时间长达3个月以上。【而且恶意不退卷,导致案件不能够进入下一个程序。在当事人强烈要求,向中院多位领导反映、谴

2、责下才退的。其行为可耻!】并根据以上规定,予以处罚。3、依法责令金磊赔偿、因其故意的延误行为、给反映人造成的损失25万元。尊敬的上级领导:我叫黄博,是信阳中院金磊审理的与万明虎合伙纠纷一案的当事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案情1、2007年以前万明虎陆续向甘修礼借款62万元。2009年底,万发现一个购地机会,但他没钱投资。2、甘建议万找人合伙,于是万找到我联合买地。约定由万出面办理相关买地手续,我负责筹措资金。3、购地成功之后【2009年购地,2010年2月1日付清购地款。2010年6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双方都认为应以协议的方式将此次的合作的情况用文字确认下来。4、于是在购地完成的4

3、个月之后,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买地中虽然万曾拿出40万元、但因万此前在甘修礼处借款62万元。所以,购地后经万同意,我又拿出40万元给甘,用于偿还万个人此前的欠款。【就是把万支付的40万元购地款,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5、此还款行为反映在协议中就是买地资金154.5万元全部由我一方筹措的条款。此为两人买地投资的最终结算结果。双方随后签订了合伙协议书。 6、我在尤店信用社因购地贷款至2010年年底形成逾期,为盘活不良贷款,2010年12月27日我从罗山西城支行贷款二笔,合计160万元归还尤店信用社。均由万明虎签字、同意办理,相关贷款档案已提交法院。7、此为二人购地、贷款、用贷款40万元偿还万前期个

4、人借款、购地款中无万一分钱,全额由我出资的过程和原因。之所以这样,在贷款中拿出40万元冲抵万此前的个人借款。是因为购地款的来源全部是贷款。贷款终究是由购买的土地开发偿还的。用谁的名义出资、贷款都一样。8、本案一审判决、再审判决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抗诉毫无道理。抗诉后的再审依法应当维持原判决。(1)购地之后,对前期购地的账目进行结算。双方对购地款的出资方式、贷款及利息的分担,约定的清楚明白,白纸黑字,签字画押、铁证如山。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中狡猾无比,此协议书中清楚载明购地款154.5万元,无他一分钱,他本人对此签字、画押认可。无任何证据推翻该协议书。(2)该案罗山法院一审

5、判决、再审判决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抗诉毫无道理。市检察院的抗诉书中清楚载明:“该协议书对双方购买加油站的出资方式、投资金额及资金额承担的比例作出了明确约定,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说明检察院自己的抗诉书也认可该合伙协议书。但认为:合伙人取回投资款需要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本案没有清算所以抗诉。此为完全为不清楚案情的胡乱抗诉。因为这块地购买来之后,因多种原因就没有开发经营。所以,合伙购地后无费用产生,何来清算?因购地款最后全为我贷款。银行每年催要20余万的利息。万又不拿钱,我迫于无奈只有依据协议的第三条:“双方对154.5万元贷款分别承担50%的还本付息义务”的约定起诉要求万履行

6、自己的义务。因此,抗诉毫无道理。合伙协议无任何根据推翻。原一审、再审判决应当维持!2、 该案漫长的过程,以及“人民法官”金磊更漫长的审理过程1、该案起诉后,罗山县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罗民初字第94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万明虎给付我出资款772500元(投资款的一半)及利息(利息2010年6月27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一审判决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万不上诉。上诉期过后,却采取无赖之手段,大闹法院。在此情况下,罗山法院再审此案。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罗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原一审判决。3、后信

7、阳市检察院抗诉,信阳市中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豫15民抗12号民事再审裁定书。4、2017年4月21日下午3点在中院第15审判庭审理此案。5、2017年12月21日中院作出撤销(2014)罗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之(2017)豫15民再36号裁定书。6、 我于2017年12月26号收到该裁定书。3、 该案之困惑与怪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第8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

8、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1、 就该案而言,时间之计算:应当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5民抗12号民事再审裁定书之次日即2016年12月21日计算。2、 该案(2017)豫15民再36号裁定书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整整一年,一天不差,“人民法官”金磊时间把握之精确,叹为观止!3、 而根据法释200029号第四条,该案既然为中院提审,就应当按照二审期限执行。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审理期限就应当是3个月。“人民法官”金磊为什么要审1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4倍呢?4、 “人民法官”金磊你用超过规定期限4倍的时间,就得出一句话:“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

9、审”。一年的时间你没有能力审清楚吗?罗山法院已经审理了两次,还来第三次审理吗?5、你没有能力审清楚吗?既然没有能力审清楚,早干嘛去了?不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回吗?6、拿着人民血汗,一个这样简单的案件一审就是一年。如此算来,一年你审了几个案件,对得起你拿的人民的血汗吗?7、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习总书记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悬挂在你法院的大楼上,你看不见吗?在你心里就是挂挂而已吗?8、就该案而言,证据清楚显示资金来源于在农村信阳市社的贷款,一年利息就20余万元。你仍然这样拖拉,用意何在?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延误审限,产生的利息你要赔偿!9、该案一直催你,前一段你说已上了审委会

10、,等着吧,很快发文书。过一段没有发,再问你,你说还要上审委会。一个案件要上几次审委会?漫长的过程,内部真相到底是什么?还是有什么猫腻?你必须给一个合理的解释!10、更为可恶的是,这个所谓的“法官”,在反映人已经强烈不满其延误办案的同时、明知案件涉及的纠纷为银行贷款,拖延一天就又产生不少利息,一月就是1万多元利息的情况下,又心怀叵测,不安好心的,一个发回后重审后、一个简单的移送卷宗材料的行为,又拖延3个月以上。该案2017年12月21日裁定发回重审。时至今日2018年3月20日,卷宗材料依然扣押在他手中!目的何在?良心何在?反映人对其以上种种不法行为、将依法控诉到底! 控诉人:黄 博 2018年

11、3月20日请求对金磊依法予以处罚书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金磊一个简单民事案件、袒护一方、故意、严重拖延时间、审理整整一年。贵院 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5民抗12号民事再审裁定书、2017年4月21日下午3点在贵院第15审判庭审理此案。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豫15民再36号裁定书,整整一年,一天不差,“人民法官”金磊时间把握之精确,叹为观止! 案件2017年12月21日发回重审后,在反映人已经强烈不满其延误办案、明知案件涉及的纠纷为银行贷款,拖延一天产生不少利息,一月就是1万多元的情况下,又心怀叵测,不安好心的,故意延误不移送卷宗材料长达3个月以上。而且恶

12、意不退卷,导致案件进不入下一程序。在当事人强烈要求,向中院多位领导反映、谴责下才退的。其行为可耻!故,请求依法确认金磊的行为属于故意拖延办案。一个案件在他手里控制整整15个月。其行为应当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责令金磊赔偿、因其故意的延误行为、给反映人造成的损失25万元。请求予以处理、答复。否则控诉人将依法将举报材料予以广为发布,并持续举报上级法院、监察委、最高法院等部门! 控诉人:黄博 2018.3.20第二次致函张院长,请百忙之中关注贵院金磊,恶意延误案件、一个简单案件在手里控制整整15个月的恶意行径。【其中审理12个月,退卷3个月。而且恶意不退卷,导致案件不能够进入下一个程序。在当事人强烈要求,向贵院多位领导反映、谴责下才退的。其行为可耻!】造成反映人25万余元的损失!百度 13137377158badboy梁山泊badboy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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