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与《规定》相悖执行和监督两难——浅析《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与《实施细则》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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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叫滋 细则 与规定相悖 - - - 一 酝 二 一 , 一执 行 和 监 督两难 一一浅析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与 实 施细则 中的矛盾 .张士敏秦慕柏 最 近 , 我们在贯彻落实人民银行 总 行 下发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 简 称 规定 )的过程中 , 发现与农业银行总行报经 人行总行批准下发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 定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 口径不一 , 内容 相悖 , 给人民银行实际工作者在监督管理上造成了 不少困难 。 现将我们的粗浅认识 , 陈述如下 . 一 、 细则与 规定 在内容上的相 悖之处 1 、 细则 将自有资金概念外延 , 直接扩大 了

2、信贷规模 . 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为 :农村 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加自有 资金之和的7 5帕 ” 。 细则 却延伸为 “不得超过 其各项存款加自有流动资金及视同自有资金总额的 7 5肠 视同自有资金包括应付未付利息 、 应付 未付股金红利 、 暂收款减暂付款的差额等 ”。 2 、 细则 突破了资金管理中各种比例的上 限或下限 。 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款为 :股金 加 各项基金之和不得少于其赞款总额的1 0肠 ; 第三 款为 发放的固定 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 款余额之和的2 0肠 ” ; 第五款为 固定资产货款总额 不得超过其 自有资本金加各项积累之的3 。% . 细 则

3、 却对上述 三种比例分别 明确为在上述比例的基 础上 “ 由农行省级分行和人行省级分行 结合本辖区 情况 , 确定上下浮动幅度 ” 。 也就是说 , 上述比例 的最高或最低限度是可以变更的 . 3 、 细则 改变了财务管理方面股金分红的 最高比例限度 . 规定 为 “股息加分红不 得超过 股金额的2 0 肠 . 细则 为 :股金分红一般不 超过股金额的 2峭 。其它分配 比例由信用社民主管理 组 织决定 , 报县联社备案 。 细则 完全忽视了县级人民银行的管理监 督职能 。 规定 上强调 “选举和招 聘的农村信用 社主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同念 , 由县联社 批 准 , 县联社主任报中国人

4、民银行地(市)分行审 查 同意 , 报中国农业银行地(市 ) 中心支行批准 。 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主任的人事变动 , 必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地(市 )分行审查 同意 。 ” 细 则 却改为信用社(县联社)主任由信用社(县 联社) 管理委员会选举或招聘 。 选举和招聘的信用 社主任 , 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查 , 由县联社 批准 ; 县联社主任经中国人民银行 地( 市)分行 审查 , 由中国农 业银行地( 市) 中心支行 批准 . 根 本未提到县级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问题 。 5 、 在机构管理方面 , 两个文件也存 在 着矛 盾 。 规定确定 : 信用社分支机构的设 立 和撤 并 , 由

5、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 , 经中国人民银行县支 行审核 , 报中国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批准 。 细则 为 : 分支机构的建立和撤并 , 由信用社提出申请 , 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核 , 报中国人民银行县级 支行批 准 。 细则 将批 准权下放给了人民银行县 支行 。 二 、 规定 被 终则 变形的后果 l 、 严重影响着 规定 的贯彻执行 . 由于现 行的管理体制 , 农行及农村信用社执行的主 要 依 据是 细则 ,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执 行的主要依据 是 规定 . 两个文件的相互矛盾 , 不仅使作为政 策的 规定 失去了其严肃性 , 也使实 际工作者左 右为难 , 互相扯皮 , 导致 规定 难 以落

6、实 。 2 、 严重损害了央行调控职能的权威性 . 人民 银行作为中央银行 , 是领导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 家机关 , 它通过条例 、 规定的颁发和实施 , 确立其 权威 ; 而 细则 在主要l f o 题上 , 给人的 印象是不仅 没有服从服务于 规定 , 而且还凌驾于 君规定洛 5会融理论与实嫂 4 4 之上 , 甚至是对 规定 的否定 . 3 、 挫 伤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积汲医 。 基层人行 在收到 规定之后 , 深感 规定 明确解决了多 年来困扰着人民银 行在对农村信用社委托管理中的 权限和责任问题 。 对农付信用社的管理和监督提供 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 因比 , 他 们积极地在辖区内贯

7、 彻落实 , 并对文件下发后继续出现违反 规定的 事情进行查处 , 但是 细则 却磺阻在他们面前 。 如有的县农行和信用联社无视信用社 “三 性 ” 原 则 , 不经 人行有查 , 继续频繁调整信用社主任 , 使 他们易地为官 。 人民银行在查处过程中 , 县农行拿 出了 细 则 , 使该县人行工作相当被动 。 以致同 志们说 : 上面文件打架 , 下面工作吵架 , 早知如此 , 何必去管 。 4 、 增大了对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难度 。 如 细 则 中各种比例的规定 , 与 宝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 暂行规定 相差太大, 一宽一严 , 使城市信用 社对 中央银行文件的执行也产生了动摇 , 而基层人

8、行对 此又无法解 择 , 不好管理 。 三 、 认识和建 议 1 、 细则 与 规定 应当一 致, 以便操 作 。 如贷款比列中讲灼 自有资金 ”, 一是应口径 吻合 , 二是应同 城市信用 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中的 自有资金 ” 基本衔接 口 不应 当包括 视 同自 有资金 ” 。 因为这部分资金流动变化性很大 , 也很 频繁 , 不易把握其变化规律和数额 。 而 每笔贷款的 金额和归还时间则是已经确定的 。 一个确定 , 一个 不确定 , 不能同步增咸 。 如果再考虑到逾期贷款现 象 , 则 超比例贷款易发生 . 信用社为了保持其不超 比例 , 只 能用 推迟应付未付款项的支付时间 , 增

9、加 不合理暂收来解决 。 最终导致侵占客户和股 东 利 益 , 弓l起连琐的社会问题 . 还有资金管理中各种比例的上限或下限问题 , 亦应一致起来 . 2 、 股金分红比例的确定 , 应以正确处理集体 和个人利益关系为前提 . 面对当前农村信用社公共 积累少 , 自有资金甚微 , 风险呆滞贷款日益增多的 现实 , 规定 明确 . 股息加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额 的2 0怕 ” 这己经高出了城市信用社的 5 个百分点 , 而 细则 又将股息剔除在这个比例之外 , 以此增 大个人分红比例 ; 且将 “不得 超过 ” 改为 一般不 超过 ”. 那么特殊情况怎么办?由谁来确定 , 依据 是什么? 又汉有明确

10、 。 这样下去 , 巩固和壮大集体 经济的力量就 会成为一句空话 , 对 此 , 细则 应 再予考虑 . 3 、 细则 应有利于 强化县级人民银行的餐 理职能 . 在民主管理方面 , 我们认为 规定 是符 合银发(8 9) 第23 9号文件 关于下发 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198 9 ) 26号文件的实施 办法 ) 的通知 精神的 , 也是符合当前形势发展 要 求的 。 它有力地体现了委托管理的特点 , 有利于 强 化县级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 , 从而提高整个中央银 行 的宏观调控能力 。 县级人民银行处在工作的第一 线 , 是央行的最基层 , 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的情 况 , 且担

11、负着具体的管理职能 . 它不仅要对农村信 用 社在执行 规定 , 和细规 上进行管理和监 督 , 而且还要对农业银行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方面 实行再监督 . 在实践中 , 过去只强调了委托管理的 委托者 , 而忽视了委托者应有的权力和责任 。 近两 年多来 , 不符合 改革方 向的行社合署办公能如此迅 速地扩展 , 以及后来纠正工作的艰难一至今有的 地方仍然我行我素 , 不肯纠正 . 不能说不与人民银 行忽略了自身的权力无关 。 因而 , 规定, 斌予县 级人民银行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力是非常必要的 4 、 关于农村信用比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并 的审批权限 , 我们应当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文 件 , 细则 中的有关内容应当修正 。 5 , 鉴于 规定 和 细则 一个是人行总行 制定的 , 一个是经人行总行 批复同意颁布实施的 , 为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 展 ,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对上述两个文件如何落实 , 应再行明确 , 以便基层的同志贯彻执行 . (作者单位 : 人民银行武涉县支行 互 年第期 6垃9 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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