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流转税与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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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探索 I T E C H N I C A L P R O B E “ 视同销售” 流转税与所得税会计处理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薛有奎 杨 镇 刘晶晶 一 、“ 视 同销售” 行为在流转税、 所得税及会计 准则 的规定 ( 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 销; 销售代销货物; -s t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县( 市) 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 将 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

2、 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 将自产 、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二 ) 消费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在 建工程、 管理部门、 非生产机构、 提供劳务 、 馈赠 、 赞助、 集资、 广告、 样品、 职1 二 福利、 奖励等方面。 及将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 产资料 、 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 、 偿还债务等。 ( 三) 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规定单位或

3、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 四) 企业所得税 的有关规定一是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 置资产,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 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 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人 ,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 、 制造、 加工另一 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 结构或性能 ; 改变资产用途 ; 将资产在总机构 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 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二是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 形,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4、, 应按规定 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 用于职 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 权属的用途。 ( 五) 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 中形成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人。 收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5 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实施有效 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 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 、 “ 视 同销售” 行为的流转税、 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 一) 将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 非生产机构、 分公 司等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 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 所 得税不确认收入;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 按成本转账 ; 应缴消费税计 人“ 在建工程” , “ 管理费用” 等科 目。 财今 通孔 综合 2 0 1 1 年第8期( 上) ( 二) 将 自产产品用于加工另一产品增值税方面不视同销售 ; 所得税 、 会计准则均不确认收入 ; 应税消费品分情况对待继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 如自产烟丝生产卷烟。 继续生

6、产 非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如 自产轮胎生产卡车。 ( 三) 将 自产产品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异地( 不在同一县市) 分支机构用于销售 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其增值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应税消费品不视同销售; 所 得税、 会计准则均不确认收入。 ( 四) 委托他人代销 自产产品、 受托代销他人 自产产品 增值税 方面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收到代销单位的 代销清单 、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 发出代销货物满1 8 0 天三者最 早 日期的当天。 应税消费品不视同销售; 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会计 上分情况对待: 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下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

7、; 采用收 取手续费方式发出货物时不确认收入,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 入 ; 代销方的代销手续费, 按“ 服务业一代理业务” 征收营业税。 ( 五) 将 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 个人消费、 股东分红、 对外投 资、 抵偿债务 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 应税消费品视同销 售征收消费税 , 对外投资、 抵偿债务时按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 ; 所 得税方面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和债务重组准则, 在会计上确认收入。 ( 六)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 应 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 ; 所得税方面若符合国税函 2 0 0 8 3 8

8、7 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 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销售商品应确认收入的四 个条件(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 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 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 算。 ) 时确认收入。 同时捐赠额支出不得超出会计利润总额的1 2 , 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七) 自产产品与他人进行存货 、 固定资产等非货 币性资产交 换 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方呵确认收入。 会计 上分情况: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条件( 该项交换具有商 业实质,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 会计 上以产品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在不同时满足 2 个条件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 按成本结转 。 应税消费品涉及的消 费税处理为 : 会计上确认收人 , 应纳消费税计人营业税金及附加 ;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应纳的消费税由有关科 目负担。 参考文献: 1 陆建军: 税收实务 , 经济管理出版社2 ( ) O 8 年版。 ( 编辑代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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