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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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3.080T 47SZDB/Z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22010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Part 2: Code for design of EV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2010- 05-18发布2010- 06-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矮化砧嫁接的苹果树树冠体积小于乔化砧嫁接的苹果树树冠体积,矮化砧苹果树单株产量低于乔化砧苹果树,所以,栽植矮化苹果树必须根据不

2、同的矮化砧木和不同类型的短枝型品种适当加大栽培密度SZDB/Z 29.22010目次前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45 充电站和充电桩5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77 电能质量的要求108 电气照明119 防雷与接地1210 电气测量和计量1311 监控系统1412 充电站安全防护1513 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15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17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环境噪声限值18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1919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延伸供电服务价值链,指导和

3、规范深圳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2010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九个部分 :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第3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第4部分:车载充电机; 第5部分:交流充电桩; 第6部分: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 第7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 第8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 第9部分:城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本部分为SZDB/Z 29-2010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普天海油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特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科陆电子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德林、蔡羽、文新民、陆象桢、徐涛、高声敢、余建国、黄志伟、李飞、余南华、蒋浩、王晓毛、孙卫明、柯丽、李涛、邓伟光、张建华、郭彬、邓先泉、傅毅、邵浙海、赵宇、刘金玉、吴志强、王凤仁、李志刚、徐跃飞、雷惠博。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1 范围SZDB/Z 29-2010的本部分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新

5、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GB/Z 17625.6-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1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6、规范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200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200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 5137-2008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23号) 3 术语和定义SZDB/

7、Z 29.1-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SZDB/Z 29.1-2010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3.1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3.2充电 Charge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以化学能的方式贮存的过程。3.3充电站EV Charging Station具有特定控制功能和通信功能的,将电能量传送到电动汽车的设施总称。3.4配电站 Distribution Station在中

8、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将10(20)kV变换为380 V电压的供电设施。3.5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的充电机。3.6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的充电机。若无特别说明,本规范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3.7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8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

9、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9充电桩 Charging Point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的统称。3.10充电机效率 Charging Efficiency充电机的直流输出功率与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3.11充电区 Charging Area在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停车区域。3.12谐波 Harmonic电力系统的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周期分量。3.13TN系统 TN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的系统。 3.14IT系统 IT System电源系统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

10、部分接地的系统。 3.15脉波数 Pulse Number在一个基波周期内,换流器的换相次数。3.16谐波含有率 Harmonic Ratio (HR)周期性交流量中含有的第h次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3.17总谐波畸变率 Total Harmonic Ratio(THD)周期性交流量中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4 总则4.1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4.2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

11、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4.3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4.4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实施。4.5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4.6 编制电动汽车充电站规划时,应开展对充电站电能充储一体化的可行性研究,并适时对V2G的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4.7 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的环境和安全评价。5 充电站和充电桩5.1 充电站组成和功能5.1.1

12、充电站主要由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公共充电站还应包括营业场所。5.1.2 具有电池更换功能的充电站应包括备用电池存储,电池更换的设施及场所。5.1.3 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其电力、控制线路等组成。5.1.4 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应包括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包括计费。5.2 充电桩组成和功能5.2.1 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5.2.2 充电桩包括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5.2.3 充电桩通常以成组的型式进行设置,以提高其利用率。5.2.4 充电桩基本功能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为计费。5.

13、3 充电站类型5.3.1 充电站类型充电站类型如下:a) 公共充电站: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站; b) 专用充电站:为特定范围的专用电动汽车设置的充电站。5.3.2 充电机配置充电机配置如下:a) 公共充电站:宜按照社会使用的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b) 专用充电站:宜按照相应使用的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c) 站内充电区停车位占地面积宜按电动汽车类型进行布置。5.4 充电站选址5.4.1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5.4.2 充电站是中低压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站址选择应兼顾电网规划的要求,并与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

14、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变电站的建设、改造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址。5.4.3 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的取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5.4.4 公共充电站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的场所。进出口宜设置在支路或有辅道道路的辅道旁,不应设置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主道旁,不应设置在交叉口附近。5.4.5 公共充电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5.4.6 专用电动汽车数量较多时,宜设置专用充电站。5.4.7 电动公共汽车使用的专用充电站宜设置在公交汽车枢纽站、公交专用停车场附近。5.4.

15、8 充电站应充分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市政设施。5.4.9 充电站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GB 50016-2006、GB 50229-2006的要求。5.4.10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满足GB 50058-1992的要求。5.4.11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5.4.12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5.4.13 充电站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5.4.14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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