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康长期护理健康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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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至康长期护理健康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2、。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九、十、十一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请您特别注意

3、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 款 目 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第六条 长期护理状态第五章 一般约定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二十条通讯地址的变

4、更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十条保单贷款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条 款 内 容】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至康长期护理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至康长期护理健康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

5、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 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

6、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长期护理疗养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疗养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 长期护理疗养保险金给付若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或医院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

7、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医生:医生

8、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诊断,被保险人具有的症状或所患疾病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自鉴定或诊断作出之日起持续超过九十日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将于鉴定或诊断作出之日后的第九十一日起,给付等值于20基本保险金额的长期护理疗养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长期护理疗养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三、 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若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或医院

9、诊断,被保险人具有的症状或所患疾病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自鉴定或诊断作出之日起持续超过一百二十日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将于鉴定或诊断作出之日后的第一百二十一日起,每季度给付等值于4基本保险金额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终止。本合同有效期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80为限。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获得长期护理疗养保险金,本公司将自确定给付长期护理疗养保险金之日起,豁免按本合同约定应缴的余下各期保险费。第六条 长期护理状态 本合同中所述长期护理状态,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一、

10、被保险人丧失独立完成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活动的能力1. 步行:是指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2. 进食:是指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3. 更衣:是指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带、脱戴义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4. 洗澡:是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5. 如厕:是指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的能力,需要时可以通过使用保护性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6. 移动:是指自床上移动至座椅或轮椅或替代器械上。二、 被诊断确定为器质性痴呆,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须他人护理照顾的。所谓“器质性痴呆”

11、,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ICD-10)手册编号F00至F07及F09的病症,且经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的: 编号疾病名称F00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F01血管性痴呆F02见于在它处归类的其它疾病的痴呆F03未特定的痴呆F04器质性遗忘综合征、非酒和其它精神活性物质所致F05谵妄,非酒和其它精神活性物质所致F06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F07脑疾病、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的人格和行为障碍F09未特定的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障碍所谓“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指经医师诊断判定,符合下列3项分辨障碍中的2项及以上的:1. 时间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

12、季节、月份、早晚时间等;2. 场所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自己的住所或现在所在的场所;3. 人物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日常亲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13、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无有效行驶证:

14、(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十、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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