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考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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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儿童 1.广义 指在智力条件、语言肢体行为、情绪表达,与感官等多方面表现尤为特殊的儿童。特殊儿童群体的“特殊”性体现在它囊括了落后和超前于正常儿童发展,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 2.狭义 指在生理和心理发展上存在缺陷的残疾儿童,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缺陷儿童”和“障碍儿童”。 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是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特殊教育学则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和内在规律的科学。 特殊教育的内在意义 1、对特殊儿童内在

2、生命价值的确认 2、对特殊儿童生命价值的发现。 3、对特殊儿童生命潜能的发掘 4、对特殊儿童生命力量的发挥 特殊教育的外在意义 (一)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体现教育平等的权利 (二)发展特殊教育,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三)发展特殊教育,能使残疾儿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四)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对儿童实行因材施教 (五)发展特殊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或特殊儿童(exceptional children)。u 特殊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残疾儿童: 第一类是残疾儿

3、童,其中包括盲、聋等感官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病残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 第二类是问题儿童,包括学习问题、行为问题、情绪问题等不同类型的问题; 第三类是超常儿童,包括有超常智力、能力和资赋优异的天才儿童。第二节 特殊儿童的分类一、残疾儿童 (一)感官残疾儿童 (二)肢体残疾儿童 (三)语言残疾儿童(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 (五)智力障碍儿童 1990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将残疾人分为八类: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其它残疾二、问题儿童 (一)学习障碍儿童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 (三)情绪障碍儿童(四)自闭症 (五)

4、孤儿和寄养儿童三、超常儿童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2特殊教育的发展历史及趋势(1)国外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特殊教育起源于欧洲1760年,法国人莱佩(Charles Michel de IEpe 1712一1789)在巴黎创办了第一所聋校,公开招收聋哑学生,为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揭开了序幕。1784年,法国人霍维(Va Lentin Hay 17451822)在巴黎建立了第一所盲校,该校采用了凸字触摸盲文教学法来进行教学。1834年,这种凸字教学法经

5、过布莱尔(Louis Braille 18091852)的改进,成为点字触摸文字,从而大大地推动了盲教育的发展。智障儿童的教育起源于1799年.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 加劳德特(Thomas Hopkins Gallaudet,1787-1869)在法国学习了聋教育的方法。当他返回美国时,同行的还有一位来自法国的聋人教师克拉克(Laurent Clerc,1785-1869)。1817年,加劳德特和克拉克共同建立了美国第一所聋校(现美国聋校:American School for the Deaf),这也是美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该校的教学中,加劳德特和克拉克采用法国的手语教学方法进行教学。18

6、29年,豪威(Samuel Gridley Howe,1801-1876)建立了美国的第一所盲校(现帕金斯盲校:Perkins School for the Blind)。随后,美国寄宿制盲校有了快速的发展。帕金斯盲校建立之初,只招收全盲学生,后来逐渐开始招收有残余视力的学生。寄宿制盲校的模式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初。1913年,在波士顿出现了第一个为有残余视力的学生开办的特殊班。美国的智力障碍儿童教育开始于1839年,当时的主要目的是为帕金斯盲校的那些伴有智力障碍的盲童进行教育训练。1948年,韦伯(Herrey Backus Wilbur,1820-1883)在马萨诸塞州的Barre开办了第一

7、所为智障儿童单设的特殊教育学校。随后美国各州陆续开办了智力障碍儿童与成人的教育训练机构。(二)加拿大特殊教育的发展1846年,当时的教育大臣E赖森博士(DrEerton Ryerson)考察了欧洲的教育,回国后便草拟了公立学校教育法,该法案就涉及如何发展加拿大特殊教育的问题。加拿大的特殊教育的发展过程也是从创办聋哑学校、盲校起步的,逐步扩展到对弱智儿童、病弱儿童、天才儿童和问题儿童的教育。内国特殊教育的产生(1)第一所盲校:1874年,传教士穆威廉在北京创办“瞽叟通文馆”,后改名为“启明瞽目院”,即现在的北京盲人学校。(2)第一所聋校:1887年,美国传教士查理米尔斯和安妮塔米尔斯夫妇在山东登

8、州(今蓬莱市)创办“启瘖学馆”。1898年学校迁往烟台,改称“烟台启瘖学校”,即现在的烟台聋哑中心学校。(3)1912年,张骞在南通创办盲哑师范传习所,1916成立南通盲哑学校。(4)1927年,民国教育部南京市立盲哑学校,我国公办第一所特教学校,又称“教育部特设盲哑学校”。3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特点特教学校出现较晚;大多由外国人创办;发展速度慢、规模小,从1874到1949年间共有42所,学生2380人,教职员360人。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特点与趋势1)、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2)、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3)、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特殊教育立法:4)、特殊教育的一体化: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一体化(反标签化

9、运动、残疾人权运动、回归主流运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劳动就业的一体化5)、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残疾人提供了帮助:6)、国际合作日益加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重视生态学模式重视早期教育重视个别化教育与转衔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力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

10、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受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

11、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31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缘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43条规定:学校的学生

12、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57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

13、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第三章“教育”,包括职责、依特性施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普通教育方式、特殊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以及辅助手段等九个方面的内容。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

14、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4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条例共分九个部分: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 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5、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支持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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