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研究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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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疆 大 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研究生姓 名: 朱卫松 学 号: 7 所 在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名 称: 法学 学 位 类 别: 法律硕士 指 导 教 师: 王林彬 填 表 日 期: 2012年6月26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制论文题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研究1、选题目的、意义。选题目的:从19世纪开始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物买卖日益频繁,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实现货物跨越国境的位移,海上运输是最重要的运输方式,其中海上保险是尤为重要的一环,海上货运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是主宰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灵魂,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是保险法学和海商法学的重要内容

2、,所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主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灵魂。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世界约有 80%的贸易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来完成的;从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为国际货物贸易双方提供了有效减少交易中货物风险的重要途径,有效保障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成了服务于国际贸易的重要经济制度。保险利益原则,自从在 174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条文形式被确立以来,在防止保险被利用来进行赌博和防止道德风险等方面功不可没,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导致海上货

3、物运输保险实务中经常引发纠纷。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多有涉及保险利益问题。而我国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研究基本上立足于对经典文献的翻译和国外相应法律、国际公约与惯例的诠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过于原则而难以操作。2009 年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纠正了过去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部分错误认识,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的部分两难困惑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新修订的保险法未能对保险利益的本质和内涵要素展开剖析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众多保险利益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在海商法修改尚在酝酿讨论之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更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期望有利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

4、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本文的写作以对保险利益的研究为切入点,然后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具体而详细的研究。同时,重点对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归属和变动这两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努力实现本文的目的:其一,旨在对保险利益的一般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我国海商法对保险利益的重新界定提出自己的建议。其二,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归属进行解读,我国应尽快制定明确以货物风险负担转移作为保险利益归属界限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其三,通过国内外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变动分析,从而确定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实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单票据化。最后,通过分析,

5、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提出了一些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选题意义:第一,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概念,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应具备适法性、确定性和经济性。海上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但海上保险有着明显的特殊性,海上保险利益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于海上保险中是个例外,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得以自由转让,货物保险单的转让以被保险人背书为形式要件,以让与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实质要件,提单项下货物保险利益的转移无须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条件。因国

6、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保险利益的确定与风险的转移紧密相连,因而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在不同贸易价格条件下的归属主体是有差异的。第二,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是一项相对独立、专业性强的行业,远离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保险又是在我国才 10 余年历史的经济制度,保险人重视各自的保费规模平台和市场份额,而对保险理论研究相对明显不足。如此的现实状况下,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论研究只能停留在翻译和学习国外的相关理论层面,无法形成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论体系。而且,我国对保险法的研究起步也较晚,力量相对也比较薄弱。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的海商法却主要参考的是英美法的规定,

7、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形,造成概念理解上的混乱。而且无论是我国的海商法还是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都没有作出规定,而且保险法的规定究竟能否适用于海商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于海商法,也没有任何的结论。由于存在立法真空,法官和学者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近年来,随着亚洲航运市场的蓬勃发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使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然而我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却远远落后于我国航海业的发展,尤其在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方面更是亟待完善和发展。其三,“无保险利益者,无保险”是一个古老的法谚,人们很早就把它视为“金科玉律”,长久以来似乎没有人怀疑过它的正确性。然而,保险利益所指到

8、底是什么,理论上却一直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也观点各异。毫不夸张地说,保险利益已经成为海上保险中最令人扑朔迷离的一个概念,一个难以把握的“法学精灵”。我国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已经完成。2009年2月28日,保险法的修正案获得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现行保险法中“不具备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之规定被删除,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塑造为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权利的要件之一,而非合同的生效或失效要件。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使之真正与国际接轨,对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在海上保险中应用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大的意义。2、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本人

9、对综述的评价。 国内外立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处于海上航行或运输风险中的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利害关系。最具代表性的保险利益定义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每一个与航海冒险发生利害关系的人都被认为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一个对航海冒险或处于风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或衡平法的关系的人来说,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时,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遭到灭失、损坏,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时,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他因此而被认为对该航海冒险具有保险利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第281条的规定是:“每种在财产中的利益,或者与财产有关联的利益或责任,其性质使得某种预

10、期的灾难可能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这种就是保险利益。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4条规定:“要保人对于财产上之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之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第15条规定:“运送人或保管人对于所运送或保管之货物,以其所负之责任为限,有保险利益。 我国2009年新修改通过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入对投保标的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海商法则没有直接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但第216条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中包含了保险利益的涵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目前,

11、我国国内立法尚没有任何关于保险利益构成因素的规定。 海内外历代法官和学者们对保险利益解释或是定义: 在经典案例Lucena诉Cranfurd案1中,劳伦斯法官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有某种关系(relation to)或联系(concem in),从而使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他可能产生损失、危害或损害,这就是保险利益。”有无保险利益,应以“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Lucena诉Cranfurd案中的爱尔顿法官认为,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有法律所承认的某种关系,“对财产的权利,或产生于与该财产有关的合同的权利,都有可能因为某些影响到对该财产的占有或使用

12、的意外而丧失。这个观点对以后保险利益观点的形成影响很大,并被后来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吸收。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在我国,汪鹏南教授在海上保险合I司法详论一书中将保险利益表述为:“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它独立于保险合同而存在”。 杨良宜先生在航运实务丛谈之五一海上保险一书中将保险利益表述为:“保险利益是指某人对于某种东西有法律上承认的权益,而且这种东西损失了,他就会因此受到损害或引起责任”。此二为学者的共同点是都认为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承认并指出了保险利益的合

13、法性、经济性。 司玉琢教授在新编海商法学一书中将保险利益表述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可见司玉琢教授将保险利益界定为保险合同的标的,认为保险利益不能独立于保险合同之外存在。 本文的观点认为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海上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及承保危险之间的一种经济上利害关系。3、研究内容、研究中所要突破的难题。 研究内容: 18 世纪以来,保险利益制度得到了学术和实务界的普遍接受;但对于如何准确表述保险利益一直众说纷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在以成文法创制保险利益制度的

14、英美法系中没有总括性的文字表述,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MIA1906)也仅仅是规定了什么人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德国、法国的商法和保险契约法没有任何关于保险利益的明文规定。日本立法亦未明言保险利益为何物。 有学者认为:保险利益也就是主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险利益强调的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应该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构成保险利益需具备三个要件:(1)须为经济利益;(2)须为确定的利益;(3)须为合法利益。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缺,导致我国未能形成对保险利益的一个统一的理论认识。保险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本文通过对其具体的主体、内容等要素分析来明确。进而在理

15、论和实务中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归属和转移问题,进而对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研究中要突破的难题:本文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进路,以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为研究的思维起点。 首先,在基本理论的研究中,保险利益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当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保险利益的表述也个不相同,在各国对保险立法的研究上,结合我国的立法情况,确定保险利益的基本概念。 其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那些因素决定了保险利益的归属,以及对影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的移转的具体分析。 最后,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从而对我国的海商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4、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有何特色与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框架下对保险利益的各要素进行研究。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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