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社保惠企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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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社保惠企政策汇编为帮助企业及时获取政策信息,现将近年来我省出台的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政策在此发布。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省级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

2、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三、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主要内容:小微企业自2012年起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

3、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四、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主要内容:小微企业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定额补贴。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五、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主要内容: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

4、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六、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主要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5、”)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期限至2013年底,在2013年底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12号)。七、新开办的企业吸收接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减免主要内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依据: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浙军转干20024号)。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或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培训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定额补贴。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浙财社2012326号)。九、见习单位综合商业保险补助及招(聘)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主要内容:对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

7、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贴。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十一、紧缺职业(

8、工种)培训补贴主要内容:企业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后取得相关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3323号)。十二、“金蓝领”培训补贴主要内容: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选派紧缺型职业(工种)、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9号)。十三、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9、补助主要内容:省财政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范围;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对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并可优先推荐“浙江省首席技师”、“钱江技能大奖”、“中华技能大奖”评选。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十四、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主要内容: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调节生产

10、周期,稳定职工队伍。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十五、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扶持主要内容: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十六、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社保扶持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

11、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十七、支持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创业主要内容:符合省“计划”引进人才条件并经过统一评审的,可参照“计划”给予一次性科学技术奖励,并参照省“计划”特聘专家享受相关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依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7号)。十八、资助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主要内容: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3年)内,投入经费不

12、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地方财政按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最高可获得1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十九、补贴青年科学家主要内容:列入培养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在企业研究院工作期间,其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企业根据驻派人员的工作情况向其发放每人每年不少于5万元工作补贴,从省、市、县(市、区)相关补助经费中列支。依据:浙江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浙组通201259号)

13、二十、补助企业研究院主要内容:对列入培养计划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根据省、市、县(市、区)产业技术创新重大专项责任书,省财政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专项补助,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配套;并每年从省产业技术创新重大专项中安排不少于1项科技攻关课题,连续支持3年。依据:浙江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浙组通201259号)。二十一、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一)引进海外人才补贴主要内容: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浙商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列入省151人才工程培养计划、省钱江人才计划,优先

14、授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每年组织选派一批企业151人才工程重点培养人员赴国(境)外进行为期3-6个月的培训。(二)高技能人才奖励主要内容:浙商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优先入选“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选派一批金蓝领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进行短期进修培训。(三)技术创新团队资助主要内容:浙商企业引进或设立的技术创新团队,优先入选省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再给予一定比例资金配套。浙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博士后出站后在浙商企业工

15、作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财政一次拨付5万元的开办经费。(四)人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财政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个人获得省政府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省政府认可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依据: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1358号)。二十二、省151人才工程经费资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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