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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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 学生姓名:李梦玲 学号:8 指导老师:胡蓉 摘要:近些年来,见义勇为的报道频见于各大报纸网络等媒体,与前些年不一 样的是多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报道,不禁让人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产生了 思考,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更是希望能够从法律方面来平衡见义勇为者 跟受益者的利益,更好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倡导更多的公众参与到见义 勇为的行列之中,同时也希望可以更好的规制见义勇为行为,以避免造成不 必要的损害。本文从见义勇为的历史沿革,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我国目前的社 会现状出发综合思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借鉴国外经验,分析我国见义勇为 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希望对我国见义勇为单独

2、立法提出一些有意义的 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见义勇为 法律思考 立法 Thinking about the Law of Being Ready to help Others for a Just Cause Abstrac: In recent years, reports of help others for a just cause frequency seen in newspapers and other media , and is not the same as in previous years, more than a “heroic bloodshed and tears

3、,“ the report , can not help but courageous behavior for thinking , as a law professional students , but also want to be able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legal aspects with beneficiaries courageous , courageous and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ose who advocate more courageous public partici

4、pation among the ranks , but also hope to better regulation courageous behavior to avoid unnecessary damage Key Words : help others for a just cause ;thinking about the law ;legislation 目录目录 第一章 前言4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4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问题 4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问题.4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及问题.5 1.3 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及思路 5 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历史沿革及

5、国外立法现状.6 2.1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制度6 2.2 目前中国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 8 2.3 国外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 9 第三章 见义勇为在中国的现状12 3.1 见义不为,避而远之 .12 3.2 英雄流泪,无人顾之 .13 第四章 对国内外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的思考14 4.1 中国对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 .14 4.1.1 见义勇为之于民法的思考14 4.1.2 见义勇为至于刑法的思考15 4.1.3 见义勇为至于行政法的思考 .16 4.1.4 见义勇为至于地方性法律文件的思考17 4.2 对国外见义勇为规定的评价与思考 .18 第五章 关于中国见义勇为立法的构想20

6、5.1 见义勇为立法的必要性 .20 5.2 见义勇为立法的可行性 .21 结论.22 致谢.23 参考文献.24 第一章 前言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国家是是否具有良好社会风尚的 标志。古往今来,有许许多多的有勇有义之人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 而使自己的财产受损,或人身受到伤害,甚至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这些有 勇有义的人们不顾一切保护了他人的利益,但是自己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 甚至被人误解嘲笑,使得英雄流血又流泪。但是另一方面,许多见义勇为者光 有一腔热血,把握不好帮助别人的度,导致不必要的损害,最后只能是事与愿 违。 本文想要通过对见义勇为的

7、行为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在对见义勇为行为 有较为明确定义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的思考,对我国见义勇 为行为单独立法提出一些笔者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希望能在法律方面更好的倡 导广大善良群众参与到见义勇为的队伍中,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同时也希望 能够平衡受益者与有义之士的利益,更好地保护有义之士的利益,更好的规范 见义勇为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问题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问题 见义勇为,扶正祛邪理应得到鼓励和提倡。很多年来,国内的许多专家学 者都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着研究,希望从各个方面来鼓励人们进行见义勇为, 同时解除大家对于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大多数都

8、认为应该针对见义勇为单独 立法,利用法律的规范及指引作用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然而我国目前还存 在见义勇为的认定难、受益人确定难和保障乏力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认定的 标准,认定的机构不统一;认定的条件苛刻;认定的程序不完善;对见义勇为 者的赔偿,补偿的制度不科学;受益人、证人不愿作证;以及一些不部门、人 员还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除此之外,当前的研究大都着重保护见义勇为者的 利益,忽略了规制见义勇为行为,没有全面的考虑到如何让见义勇为达到最佳 的效果也不至于有不必要的损失。对于见义勇为立法仍然任重而道远,目前我 国仅有一些有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有地方政府部门出的一些 指导意见,这一

9、些文件效力极低,有的甚至都得不到落实。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及问题 见义勇为这一优良的品质是没有地域限制的,不仅仅只有中国才有,国外 当然也有,中国存在的问题外国也同样的存在。但是与我们不同的是,国外许 多国家尤其是美国都是经历了不提倡到鼓励见义勇为的一个过程,他们强调保 护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的前提是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不给第三人造 成不必要的损失。要求公众只有在自己力所能及以及不能及时得到公力救济时 才能见义勇为,而非贸然行动。比如,在俄国的一条小河边有个纪念碑,上面 说明的是有一个中年男子看见一个小女孩掉进结冰的水里,他勇敢地下河救人, 但因为水太寒冷小女孩获救了而这名男子却

10、丢掉了自己的性命。这个纪念碑的 在承认该男子勇敢的同时特别说明:生命是宝贵的。 近些年来,新加坡、法国、加拿大、美国等国家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从救 助义务,受益者补偿,政府奖励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法律上的规定,但总的来说 还是不够完善,首先因其见义勇为的前提比较严格,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机器支 持而有可能使危难中的人或财产等得不到救助;其次,虽然规定了公民或特定 的人有救助义务,但是这一救助义务如何界定,什么情形该履行这一义务什么 情形下不负有该义务,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定;而且即使国家对于见义勇为行为 给予奖励,见义勇为的界定也同样缺乏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机关来界 定;最后,如何确定受益人以及受益人

11、的以为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1.3 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及思路 本文希望通过对见义勇为的历史沿革浅显的研究,比较中外关于见义勇为 的立法,结合我国的主要实际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 见义勇为的界定问题 2、见义勇为应从哪些反面立法的问题 3、见义勇为立法的 必要性及可行性问题。 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历史沿革及国外立法现状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一样,见义勇为在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地域都是被人 们积极践行积极传承的善良风俗,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惩恶扬善、弘扬正 义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而国外也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本 文希望能通过对历朝历代法令及国外立法的简单研究能对见义勇

12、为有一个比较 科学合理的定义,对解决我国目前的社会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提出一些借 鉴的意见。 2.1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制度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 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曾记载了许许多多见义勇为的事迹,千百 年来这些事迹在民间广为流传,成为指导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历代统治者从 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顺应民意,也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 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适应社会的发展。历代关于见 义勇为的记载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对见危不救的惩罚,对 见义勇为者的奖励。 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方面,在现存

13、的先秦文献中,最早记载有关见义勇为 规定的应首推易经 。 易经云:“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也就是说, 凡攻击愚昧无知之人,是寇贼的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制或制止这种寇贼 行为的人,应予以支持或保护。很显然, 易经中这条爻辞含有见义勇为的因 素。先秦时期有关周代的典制文献周礼一书中,也有多处这一方面的法律 规定。据周礼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盗,指盗取 人物;贼,泛指杀人。这两种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以及自家安全时,将其杀死 无罪。很明显,这则史料既有正当防卫的含义,也有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 另外, 周礼还记载:“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则死。 ”即凡被 路

14、见不平、见义勇为者杀死的犯罪分子不允许其家人寻求复仇,若要复仇则依 法处死。这更是明令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法法 律制度的成熟阶段,在这一时期对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详细。据唐律疏议 卷 28 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 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 捕格法,准上条 ,执杖拒 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走而走者,亦得杀之。 ”也就是说,唐律中对 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之徒不允许其反抗和逃跑,必须束手就擒。若其反抗和 逃跑,旁人对其格杀勿论。看见唐律中对于见义勇为者给予了更加宽泛的权利, 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

15、。唐以后的宋明基本都是沿袭唐的规定,在 此不过多赘述。但是在明以后的一些规定中有了一些新的内容,即见义勇为者 同不法分子搏斗时被罪犯伤害,国家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抚恤,以保证受伤者 及家属的正常生活需求,鼓励更多的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如在康熙二十九年 (1690 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 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 ” “如营汛防守官兵捕贼受伤者照绿旗阵伤例分别给伤;若被伤身亡者亦照绿旗 阵亡例分别给予身价银两。 ”1其这些规定表明,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已经从单 纯的人身保护到生活保障方面的拓展这也反应了中国古代对于见

16、义勇为的法律 规定更加的完善和合理。 对于见危不救的惩罚措施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古代文献当中,比如,在学 者整理的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中,有一篇为法律问答里面就有记 载:“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不出存,不闻号寇,问 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2这句话就是说有贼入甲 家,将甲杀伤,甲向四邻呼救。若四邻、里典,伍老外出不在家,没有听见叫 喊捉贼的声音,如情况属实,四邻可以免于处罚;典、伍仍应论罪。若四邻在 家而不去救助,很显然要遭到法律的制裁。在唐代,对于见危不救、见义不为 的惩罚更加的具体详细。在唐律疏议中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就有跟多,如 该书卷 28 中曾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 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亦以不救助论。 ”若 “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 得助者,勿论。势不得助者,谓隔险难及驰驿之类。 ”此外,在唐律中还有对于 1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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