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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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实 施 细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卫 生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 推 进 我 区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专 业 技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卫 生 部 、 原 人 事 部 继 续 医 学 教 育规 定 ( 试 行 ) ,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继 续 医 学 教

2、育 是 以 学 习 新 理 论 、 新 知 识 、 新 技术 、 新 方 法 为 主 的 一 种 终 生 教 育 。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 目 的 是 使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整 个 职 业 生 涯 中 , 保 持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和 技 术 水 平 , 增 强 创 新 意 识 和 能 力 。第 三 条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对 象 是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医 疗 卫 生单 位 执 业 , 具 有 士 级 以 上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各 类 卫 生 技 术人 员 (参 加 临 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3、 化 培 训 和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的 人 员 按 临 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和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规定 执 行 )。第 四 条 参 加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是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享 有的 权 利 和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期 间 享 受 与 在 岗 人员 同 等 的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参 加 继 续 医 学教 育 学 习 , 在 学 习 期 间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4、和 纪 律 ,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考 核 和 检 查 。 在 接 受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后 , 有 义务 更 好 地 为 本 单 位 服 务 。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 二 章 组 织 与 管 理第 五 条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实 行 全 行 业 管 理 。 各 级 卫 生 行 政部 门 要 打 破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的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和 所 有 制 界 限 , 充分 利 用 各 地 的 卫 生 教 育 资 源 ,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总 体 要 求 , 加 强

5、 对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的 规 划 、 组 织 和 领 导 。第 六 条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实 行 自 治 区 、 市 、 县 ( 区 ) 三 级管 理 体 制 。 除 自 治 区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由 自 治 区 继 续 医 学 教 育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管 理 ,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的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工 作都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 自 治 区 、 市 、 县 (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均 应在 本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 设 立 相 应的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6、 领 导 机 构 ,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下 达 的 继 续 医学 教 育 计 划 和 要 求 , 做 好 本 辖 区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医 学教 育 的 组 织 、 考 核 、 登 记 、 审 核 等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自 治 区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是 全 区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领导 、 协 调 和 质 量 监 控 组 织 。 委 员 会 由 卫 生 、 人 社 行 政 部 门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 医 学 学 术 团 体 和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的 领 导 及 专 家组 成 ,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7、 室 和 学 科 组 , 学 科 组 由 有 关 学 科 的 专家 组 成 。自 治 区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1、 根 据 国 家 、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和 政 策 , 制 定 全 区 继 续医 学 教 育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实 施 细 则 ;2、 制 定 全 区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 规 划 和 计 划 ;3、 评 审 、 批 准 和 公 布 自 治 区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 向 卫生 部 推 荐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 编 写 和 修 订 卫 生 专 业 继续 医 学 教 育 大 纲 、

8、组 织 全 区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文 字 教 材 和 声 像 教材 的 编 辑 、 出 版 、 发 行 工 作 , 并 向 全 国 推 荐 。4、 对 全 区 卫 生 专 业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和 认 可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和 评 估 。 总 结 交 流 卫 生 行 业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先 进 工 作 经 验 ,表 彰 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 并 及 时 向 自 治 区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执 行 情况 和 推 荐 自 治 区 级 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5、 组 织 本 区 与 国 际 、 国 内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交 流

9、、 研讨 和 协 作 。6、 加 强 对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的 领 导 。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 卫生 厅 科 教 处 ) , 做 好 自 治 区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的 证 书 验 证 等 日 常业 务 管 理 工 作 。7、 自 治 区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基 地 的 评 审 、 公 布 和 监 督 管理 。第 七 条 市 、 县 (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在 本 级 专 业 技 术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 设 立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领 导 小组 , 作 为 本 地 区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10、 的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市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能 :1、 根 据 自 治 区 和 本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有 关 法 规和 政 策 , 贯 彻 执 行 上 一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制 定本 地 区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2、 组 织 本 市 年 度 国 家 级 、 自 治 区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的 初 审 和 申 报 ;3、 审 批 并 公 布 市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4、 监 督 管 理 本 市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的

11、 实 施 及 统 计 报 告 ;对 各 类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活 动 进 行 检 查 和 指 导 ;5、 组 织 协 调 本 市 各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验 证 工作 。县 ( 区 )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能 由 市 继 续 医 学 教育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第 八 条 各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成 立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领 导 小 组 ,明 确 职 能 部 门 , 由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活动 , 审 查 和 登 记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学 分 , 管 理 继 续

12、医 学 教 育 文 件 、档 案 和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第 九 条 各 级 卫 生 、 人 社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领 导 , 明 确 职责 , 建 立 制 度 , 强 化 管 理 。 各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 医 学 院 校 和 医学 学 术 团 体 应 把 开 展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的 职 责 和 任务 , 认 真 落 实 。第 三 章 内 容 与 形 式第 十 条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 内 容 要 适 应 各 级 各 类 卫 生 专 业技 术 人 员 的 实 际 需 要 , 注 重 先 进 性 、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

13、以 反映 医 学 学 科 新 理 论 、 新 知 识 、 新 技 术 和 新 方 法 为 重 点 , 要 特别 重 视 对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创 造 力 的 开 发 和 创 造 性 思 维 的 培养 。第 十 一 条 在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活 动 中 要 加 强 政 治 思 想 、 职业 道 德 和 医 学 伦 理 学 等 有 关 内 容 的 教 育 , 提 高 卫 生 专 业 技 术人 员 的 整 体 素 质 。第 十 二 条 以 三 级 医 院 和 自 治 区 级 重 点 学 科 为 依 托 , 设立 自 治 区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基 地 , 保 证 自 治 区

14、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目 的 质 量 。第 十 三 条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要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 按 需 施教 , 讲 求 实 效 的 原 则 , 可 结 合 不 同 层 次 、 不 同 专 业 卫 生 专 业技 术 人 员 的 实 际 需 要 , 采 用 培 训 班 、 进 修 班 、 研 修 班 、 学 术讲 座 、 学 术 会 议 、 业 务 考 察 和 有 计 划 、 有 组 织 、 有 考 核 的 自学 等 多 种 方 式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各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应 积 极 申 报 承 办 国 家 级 、 自治 区 级 和 市 级

15、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的 申 报 按 全 国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目 申 报 、 认 可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 自 治 区 、 市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项 目 的 申 报 按 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宁 继 医 委 20103 号 进 行 。 现 代 远 程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按 远程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接 受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根据 本 人

16、 实 际 情 况 和 工 作 需 要 , 选 择 参 加 与 本 人 专 业 和 岗 位 工作 相 关 的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活 动 。第 十 六 条 加 强 对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 不 断提 高 其 素 质 和 管 理 水 平 。 通 过 举 办 讲 习 班 、 研 讨 班 、 高 研 班等 形 式 的 教 育 , 使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管 理 人 员 深 刻 理 解 人 力 资 源开 发 的 基 本 原 理 , 掌 握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 有 关 方 针 、 政 策 、 方法 及 发 展 规 律 , 保 障 全 区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第 四 章 考 核 与 评 估第 十 七 条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实 行 学 分 制 。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对象 的 学 分 要 求 按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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