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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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zhonggang Clean Energy Co., Ltd. ) (住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住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28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层-64 层)层)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2、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8,009.02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 20.00%。 本次发行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 价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以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或者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

3、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 40,045.1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

4、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 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以及其近亲属丁玲莉、谢亮、丁玲君和谢六英承诺: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

5、谢迅,以及其近亲属丁玲莉、谢亮、丁玲君和谢六英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1-1-3 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6、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 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富投资控股有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富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承诺: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

7、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越、翁郑龙、张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越、翁郑龙、张世 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8、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 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9、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赵昱东、童英栽、胡浙军承诺: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赵昱东、童英栽、胡浙军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

10、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 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9 年【】月【】日 1-1-4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11、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 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 示: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前,浙江

12、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 32,036.08 万股,本 次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8,009.02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0%。本次发行的 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 定,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40,045.10 万股。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

13、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

1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1-1-6 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2、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以及其近亲属丁玲莉、谢亮、丁玲君 和谢六英承诺 、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以及其近亲属丁玲莉、谢亮、丁玲君 和谢六英承诺 “一、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15、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

16、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3、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 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 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越、 翁郑龙、张世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越、 翁郑龙、张世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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