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消防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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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主席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編號:08/2001/L-CTL獨立-自由-幸福國家主席命令關於頒佈法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家主席-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於1992年頒佈的憲法第103及106條。-根據組織國會律第78條。-根據關於頒佈法令規範文書法律第50條。現公佈如下:消防法已獲得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第十屆國會在2001/06/29日會議通過。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主席陳德良國會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編號:27/2001-QH10獨立-自由-幸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會第十屆,第九次會議(2001年5月22日至6月29日)消防法- 為加強國家管理效率及對於消防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與健康,保護國家財產各組織,個

2、人,環境,保證社會的安全、治安,提高廣大人民的責任。- 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1992年所頒佈的憲法。- 本法律關於消防的規定。第一章一般規定第1條:調整範圍本法規規範消防活動所規定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力量,裝備設備及消防政策。第2條:使用物件。所有在越南領土活動及生活的各機關,單位,居民及個人必須遵守本法規與其他有關的法律規定;當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跟國際組織簽訂國際協約而與本法規有所不同,則遵守該國際協約的規定。第3條:詞語批註在本法規內詞語解釋如下:1. 火災:不能控制火勢的場合也許對人,財產及環境帶來影響。2. 引火、易燒、爆炸的危險物質:包括液體、固體、氣體、貨物或其他容易燃燒爆炸的物

3、質。3. 單位:是指企業、工廠、倉庫、辦公室、醫院、學校、劇場、旅館、市場、商貿中心、軍事單位及其它的建築的代稱。4. 有危害起火及爆炸的單位:貯存政府規定有火災爆炸危害性的物質。5. 民防隊:某居民區參加消防及維護治安安全活動的組織。6. 單位消防隊:單位參加消防工作的組織人員。7. 消防區域:消防單位進行消防工作的範圍。8. 消防包括以下工作:推動展開力量、消防設備、停電、組織避難、救人、救財產及設備、防止延燒、滅火及其它消防業務有關工作。9. 林主:已經得到國家有關機關交辦或轉交植樹用地使用權限的個人、民居、組織及機關單位。第4條:消防工作原則:1. 推動全部人民的綜合力量參加消防工作。

4、2. 在消防工作中防護火災為重點;要積極主動預防、限制起火事故發生及控制火災所造成的損失至最低。3. 要主動準備足夠力量、設備、方案及其它條件,如果發生火災能夠即時控制並高效率地處置。4. 消防工作的所有活動首先要經過該區的設備及力量解決。第5條:消防責任:1. 消防工作屬於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領土所有個人、單位、組織機關、居民之責任。2. 18 歲以上公民有足夠的健康條件,即有責任參加本民區或上班單位的消防隊及民防隊。3. 機關、組織或居民的負責人,有責任組織及在自己管理的範圍內時常檢查消防工作。4. 消防公安力量有責任對各組織機關、單位、個人民居指導及檢查消防活動。第6條:教育、宣導消防工

5、作責任。1. 廣播通訊機關有責任對廣大人民經常宣導普及法律規定與消防知識。2. 組織機關、居民負責人有責任對自己管理的範圍內的人員進行教育及宣導有關消防工作的法律規定及消防知識。第7條:越南祖國戰線及其它成員組織的責任:越南祖國戰線及其它成員組織,有責任組織有關機關配合宣導,動員全體人民執行並監督本法規各規定事項。第8條:頒佈及使用消防標準:1. 有關的國家機關與公安部意見相同時,有責任頒佈消防各標準。2. 各組織機關、個人等在活動的過程中如果跟消防工作有關,須遵守越南消防標準執行。關於執行國外有關消防標準要依照國家政府的規定。第9條:火災爆炸保險:有爆炸及火災危害的機關單位必須對財產進行保險

6、。國家鼓勵其他組織參加火災爆炸的保險。國家政府規定有爆炸、火災危害的單位名單、爆炸火災保險金額、基本的保險繳費規定與成立國家火災及爆炸保險企業。第10條:對於參加消防工作人員的政策。直接參加消防工作人員如果犧牲、受傷及影響健康或損失財產,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政策制度享受補償。第11條:全民消防日:每年4月10日作為全民消防日。第12條:國際合作關係:1. 越南國家在消防工作中跟國際開拓及發展合作關係。2. 在發生火災重大事故情況下,越南國家請求各國及國際各組織協助。有關消防工作,如果各國提出要求協助時,越南國家在自己能力範圍協助各國家。第13條:被禁止的行為1. 故意發生火災爆炸影響到人民的生命及

7、健康;損失國家、機關組織、個人的財產;對環境及社會治安有不良影響。2. 阻礙消防活動;反抗消防工作人員執行任務。3. 利用消防活動侵害人民的生命及健康,侵害國家、機關、單位與個人的財產。4. 謊報火災。5. 生產、貯存、運輸、保管、使用或不依規定買賣有爆炸性的危害物;嚴重違反使用火源、熱源的管理規定,及其它國家所規定的消防標準。6. 有消防危害性的工程尚未得到消防設計批准進行施工;尚未準備足夠保證消防安全條件而進行驗收並使用。7. 弄壞、自己替換、移轉消防設備、機械及各種標示與避難標示。8. 違反本法規的其他行為。第2章防火第14條:消防的基本措施:1. 對於有引火性、爆炸性的火源、熱源或其他

8、會產生火源、熱源者,要安全使用及嚴密管理,保證消防條件。2. 經常定期檢查消防工作,及時發現尚未完善的缺失,並提出解決辦法。第15條:設計及審核消防設計。1. 進行規劃建設新的建築投資案,或改造都市、居民區、經濟特區、工業區、加工區、高技術工業區等要有消防設計並保證以下內容:a) 建設地點、佈置區域。b) 交通及供水系統。c) 必要處要佈置合理消防單位。d) 所有消防建設案的預算費用。2. 成立、規劃投資案,設計新的建設、改造或變化工程性質時,須設計消防方案及措施,並保證以下各內容:a) 建築地點、安全距離。b) 避難系統。c) 消防安全技術系統。d) 與消防工作有關的其他要求。e) 對於消防

9、設備及各案件預算費用。3. 屬於本條款第1點及第2點的設計及投資案要經過消防設計審核及批准。4. 國家規定要有消防及審核設計的工程名單及審核消防設計的時間標準。第16條:投資建築及使用工程的負責人、負責單位及機關。1. 投資業主要把消防設計及投資案送審,得到消防安全設計批准後才能進行施工;同時也要組織檢查、監督施工,在工程使用之前要驗收。在施工過程中如有需要改變設計,必須要呈報補充設計,並重新送審。2. 在施工過程中投資業主及承攬商在自己管理的範圍內保證消防安全條件。3. 在使用工程的過程中,機關、單位、個人要經常檢查及維持消防安全條件。第17條:對於民房及居民區的消防工作。1. 民房用電設備

10、、香爐、拜神台等佈置要保證安全,易起火災爆炸的物質要隔離火源、熱源,並裝置消防設備。2. 每個村、鄉、坊要頒佈關於用電、用火的消防規定,同時要有消防措施及方案、消防力量、設備機械、交通道路及消防水源。第18條:對於交通工具的消防工作:1. 四座位以上的交通工具及運輸貨物或易起火災爆炸的危害物要達到安全條件並按照國家消防規定。2. 關於消防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交通工具,要經過國家消防機關證明及確認達到消防條件之後才能得到登記檢查機關批准使用執照;有關以上設備要重新改造或新建要經過設計批准。國家政府規定消防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交通工具種類。3. 國際組織及各外國組織、單位、個人的交通工具進入越南國土的時候

11、要按照越南消防法令規定。4. 交通工具所有者、指揮人員及控制人員在整個活動的過程中有責任保證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第19條:對於林業消防工作。1. 在管理、保衛發展及開拓叢林的過程中,要按照叢林的分類確定消防安全範圍;依照叢林的消防危險程度,對各種叢林進行符合的消防措施。2. 在規劃及發展叢林投資案的時候要依照各種叢林準備符合的消防方案。3. 叢林裏面或者附近的民房、單位、越過叢林或附近的交通道路、油管或裝置易爆炸的物質,要依照消防法律規定保持安全距離。4. 各單位、個人在叢林裏面或附近進行一切活動要遵守本法規的消防規定及其它有關的國家規定。第20條:對於各單位的消防工作1. 每個單位都佈置在一

12、定的範圍內,管理人員負責單位的一切活動進行消防工作及獨立消防方案要依照以下要求:a) 有內部消防規定。b) 有防護起火措施。c) 根據本單位的活動性質設置火警、消防設備、預防延燒設備。d) 根據消防工作要求成立消防力量、機械及其它設備。e) 準備消防方案、疏散路線,救人、救財產及防止延燒。f) 針對消防活動編列預算。g) 建立監督及管理消防工作之資料。2. 其他單位根據自己的活動規模及性質按照本規定第一點設置符合的消防工作措施。3. 本法規從第21條到28條所規定的單位、物件,除了要符合本規定第一點外,並須根據自己單位的特殊活動執行符合的消防措施。第21條:對於經濟區、工業區、加工區、高技術工

13、業區的消防工作。1. 對於經濟區、工業區、加工區、高技術工業區要成立專責消防隊,整個區域的消防方案。2. 所有屬於本條款第一點的單位及對象要有消防方案及成立消防隊。第22條:對於開拓、加工、生產、運輸、經營使用、保管石油、天然氣等及其它有引火、爆炸性的物質的消防工作。1. 開拓石油、天然氣的地方要設置警報及處理漏氣設備;對於各設備、工程及全部工程要有消防方案。2. 在裝置油氣庫房、運輸工具及加工油氣產品,要裝置油氣濃度警報設備並給予管路、油槽加強保護措施。3. 經營油氣產品的地方要對於附近的工程保持消防安全距離。進、出口、運輸油氣產品要遵守消防安全標準規定。4. 生產、經營、加工、服務、供應油

14、氣產品的單位及個人要取得消防標準批准;同時在產品的包裝上印刷清楚產品名稱及各標誌數據,並使用越文版來標示消防安全指導規定。5. 在易發生火災爆炸場所之工作人員要經過消防業務訓練,並取得消防執照。6. 設置及運輸油氣產品的設備及交通工具要達到消防安全要求。第23條:對於高層建築、水上工程、地下工程、隧道、開礦及其它工程的消防工作規定。1. 高層建築要設計以防止火災發生而積存之煙氣及毒氣向外擴散;要有疏散方案以保證廠外單位不能進去支援救火的地方,本單位可自行處理。2. 水上工程如有火災爆炸危害要成立消防隊、消防方案及消防設備、防止延燒措施。3. 地下工程、隧道、開礦工程及其它工程要設置警報及處理起

15、火及產生之毒氣;要裝置通風設備,並保證發生事故的時候可以展開力量、設備救人及消防條件。第24條:對於生產、供應使用電機等用電設備的消防規定1. 發電廠的每個變壓站、配電站要有即時主動處理起火事故措施。2. 設計、施工裝置電力系統及設備要按照消防規定標準。3. 在有起火及爆炸危害的環境中設置用電設備施工時,該設備一定要是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設備。4. 供電人員、單位、機關有責任對用電的人指導消防安全措施。第25條:對於市場、貿易中心、倉庫的消防規定。1. 規模大的市場及貿易中心要分別設置服務經營、生活用、保安用及消防用等用電系統。達到消防安全要求之經營戶、行業才可安排經營位置;發生火災事故時要有疏散及解散貨物方案。2. 在各個庫房都要分別提供生產、經營、保安用電系統,貨物放置達到消防安全要求。放置有爆炸性的貨物要使用專用庫房。第26條:對於港口、火車站、汽車站的消防規定。在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要按照公安部部長的規定組織力量及消防設備;火災發生時要有疏散、搶救設備、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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