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浮标准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01045062 上传时间:2019-09-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气浮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气浮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气浮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气浮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气浮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气浮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气浮标准(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83 HCRJ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HCRJ 0081999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Pressure dissolved air floatation equipment21999-10-26发布 2000-03-01实施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HCRJ 008 1999目 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定义 14 分类与命名 15 要求 26 试验方法 37 检验规则 38 标志、标牌、使用说明 39 包装、运输和贮存 3附录A(技术条件的附录)溶气水溶释气效率测定 4IIHCRJ 008 1999前 言 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

2、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本技术条件是对HCRJ 0081996加压溶气气浮装置的修订,修订时保留了HCRJ 0081996中仍然适用的内容,增加了对射流溶气气浮装置的内容,并根据发展情况作适当修改。本技术条件的附录A是技术条件的附录。 本技术条件自颁布之日起代替HCRJ 0081996。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工业废水治理技术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江苏亚太泵业集团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浙江台州市椒江环保设备厂。 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丁九光 顾亚林 张鑫珩 许家婷 龚德明

3、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III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HCRJ 0081999Pressure dissolved air floatation equipment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储运等内容。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加压溶气气浮和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通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0088 碳素结构钢 GB/T 12

4、2092 不锈钢棒GB/T 472084 电控设备GB/T 56571995 第一部分:低压电器电控设备离心泵技术条件(类) GB/T 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816387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1089489 分离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工程法 GB/T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JB 253680 压力容器 油漆、包装、运输 JB 293286 水处理设备 制造技术条件 ZB J 9800387 水处理设备 油漆、包装技术条件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

5、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定义 本技术条件采用下列定义。3.1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指采用加压的方法将空气溶解于水,再在减压的条件下释放出微小气泡粘附于悬浮物上,使其整体比重比水小而上浮于水面,通过机械装置刮除,实现固液分离的装置。3.2 溶释气效率 指溶气罐内气体与液体接触时,在一定压力条件下气体溶解在液体中,当微气泡全部释放分离后,实际溶气量与理论溶气量的比值。 分类与命名4.1 分类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型号按供气源的方式和每小时处理水量分类: a) 以压缩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J。 b) 以射流形式吸入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S。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

6、999-10-26批准 2000-03-01实施1HCRJ 008 1999 c) 按处理水量(m3/h)分为:5、10、20、30、40、50、75、100、125、150、200、300、400等规格。4.2 命名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QF处理水量,m3/h特征代号:加压气浮:J,射流气浮:S气浮装置 示例1:QFJ200 指处理水量为200m3/h的加压溶气气浮装置。 示例2:QFS50 指处理水量为50m3/h的射流溶气气浮装置。5 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装置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5.1.2 基

7、础组成: a) 加压溶气气浮装置:水泵、空气压缩机、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 b) 射流溶气气浮装置:水泵、射流器、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5.1.3 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 2932的规定。5.1.4 溶气罐的制造应符合GB 150的规定。5.1.5 压力溶气罐的工作压力一般为0.25MPa0.4MPa。5.1.6 采用的水泵应符合GB/T 5657的规定。5.1.7 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 700、GB/T 1220、GB/T 8163的规定。5.1.8 装置表面油漆应符

8、合JB 2536、ZB J 98003的规定。5.1.9 装置配套的电气控制箱应符合GB 4720的有关规定。5.1.10 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有明显标志;装置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5.1.11 压力溶气罐应设置排水口和溶气水取样口。5.1.12 刮渣机的运行速度应稳定,刮板平整。5.2 性能要求5.2.1 溶气释放器在工作压力0.25MPa0.4MPa范围内释放的气泡应细密、均匀,气泡在1000ml量筒中的消失时间应大于4min。5.2.2 溶气罐的溶释气效率不应小于80。5.2.3 当进水的SS在100mg/l500mg/l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

9、80%;当SS在501mg/l2500mg/l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90。5.2.4 装置运行噪声声压级应小于76dB(A)。 注:当装置用于处理含油废水时,经处理后的排放水的含油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同时报告装置对油份的去除率。5.2.5 当溶气水回流比为处理水量(Q)的30%时,装置能耗为:2HCRJ 008 1999 a) Q25 m3/h时,能耗0.4kWh/m3; b) Q为25 m3/h100m/h时,能耗0.3kWh/m3; c) Q为101 m3/h400m3/h时,能耗0.18kWh/m3。 试验方法6.1 溶气罐的试验按GB 150进行。6.2 溶释气效率的试验

10、按附录进行。6.3 溶气水气泡消失时间的测定6.3.1 测量仪器 量程为1000ml的量筒一只,秒表一只。6.3.2 打开溶气罐溶气水取样阀门,取溶气水注入量筒中至1000ml,同时用秒表记录气泡开始消失至目测气泡完全消失时的时间。6.3.3 取两次重复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报告。6.4 噪声测量按GB/T 10894进行。6.5 处理水量采用精度等级不低于2.5级的流量计测定。6.6 水质SS的测定按GB/T 11901进行。6.7 排放水中含油量的测定按GB/T 16488进行。6.8 装置的外观按JB 2932进行检查。6.9 绝缘电阻用兆欧表测量。7 检验规则7.1 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

11、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7.2.1 出厂检验应符合5.1条的规定,并由工厂检验部门出具产品合格证,主要配套设备也应有生产厂出具的合格证。7.2.2 对每台产品均需做出厂检验。7.3 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可在制造厂进行,也可在使用现场进行。 a) 新产品定型的型式试验; b) 首制产品鉴定(包括转厂生产的首制产品); c) 因产品的结构、工艺或主要材料的更改影响产品性能要求; d) 每隔四年的批量生产产品; e)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7.3.1 抽样方法:在5台出厂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7.3.2 检验项目:5.1、5.2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结果符合第5章规定的产品判定为合格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