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梅乙技术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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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试行)某某市妇幼保健院2011年1月目 录一、工作目标1二、工作内容2(一)健康教育2(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2(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的干预措施3(四)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7(五)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9(六)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9三、信息管理10附件:11附件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12附件2 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13附件3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15附件4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用药方案16附件5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

2、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19附件6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21附件7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的用药方案22附件8 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24附件9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流程25附件10 某某市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及CD4+T淋巴细胞检测区域划分表26附件1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28附件12 某某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需方补助确认表70中部石漠化综合防治水土保持区,要加强林草植被的保护与恢复,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石漠化综合治理,遏制石漠化蔓延,增强区域水

3、土保持能力;东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区,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流域水土流失区综合治理,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特有自然景观,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为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要求,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导手册。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

4、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二)具体目标至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1.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3.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的比例达到90%以上,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4.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5.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二、工作内容(一)健康教育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大众的相关知识水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妇产

5、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和孕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日常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主动为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服务(具体服务流程见附件1)。检测应尽量在孕早期进行,便于孕妇选择妊娠结局及采取干预措施;如果孕妇孕期未接受检测,要保证临产时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及时进行干预。艾滋病检测分为初筛和确认试验,各级助产机构目前只能开展初筛试验,有条件者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没有

6、条件者采用快速检测;对艾滋病初筛结果阳性者,及时将血样送重庆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或能够开展确认试验的区县疾控中心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确认实验室分区见附件11)。孕期未检测者必须在临产时给予两种不同方法的快速试剂检测,对于两种快速检测均阳性者,在送确诊试验的同时,做好医患沟通,取得孕产妇书面同意后可对新生儿先进行预防性用药。(孕产妇艾滋病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2中图2、图3 )。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RPR、Trust等)和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TPPA或TPHA等)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

7、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为孕产妇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对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两对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性传播性疾病实验室诊断技术指南、全国梅毒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稿)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的干预措施1. 为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发现阳性孕妇后,各助产机构要进行充分的咨询和指导,告知艾滋病怀孕的各种危害,让孕妇自行选择妊

8、娠结局。对于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要为其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和避孕指导,避免再次非意愿妊娠。任何有条件开展人工流产和引产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2. 为选择继续妊娠的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1)产前检查对于选择继续妊娠的孕妇,各级助产机构应为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常规产前检查、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等服务。(2)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各级助产机构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预防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病毒药物由重庆市妇幼保健院统一招标采购并分发,在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万州

9、区妇幼保健院、黔江区妇幼保健院及部分区县妇幼保健院分别储存备用。各区县发现阳性孕产妇后就近取药,按照合适的方案服药。必要时也可在疾控部门寻求药物支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确定孕产妇的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实验室分区见附件11)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用药方案见附件4)。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期或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

10、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及用药过程中,应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每月检查血常规、尿常规,每3月检查肝功能、肾功能、CD4+T淋巴细胞计数,每半年检查病毒载量。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病情严重时转诊到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定点医院或有能力的综合性医院继续治疗。(3)安全助产服务告知艾滋病感染孕妇提前住院待产的重要性,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足月后尽早到医院待产。阴道分娩应避免产科损伤性操作,如羊水穿刺、会阴侧切术、产钳或吸引器助产、胎儿镜检查、宫内胎儿头皮电极监测等。如果出现胎膜早破或临产早期出现胎膜破裂,应积极处理,尽量缩短产

11、程。目前不主张将艾滋病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临产后的剖宫产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没有明显作用。任何助产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4)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与指导,告知其坚持纯母乳喂养,不要混合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5)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满1、

12、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儿童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为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于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早期诊断检测(儿童早期检测流程见附件5)。两次不同时间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定点医院继续监测治疗。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按

13、照儿童早期诊断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本转送到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接收血样后送至北京的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得到检测结果后1周内将结果反馈到各区县妇幼保健院。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于12月龄、18月龄由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流程见附件6)。一次检测阴性即可排除感染,阳性必须随访至18月龄。(6)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对CD4+ T淋巴细胞计数 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肺孢子菌肺炎;艾滋病感染母

14、亲所生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详见附件7)。(四)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并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8)。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

15、、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每月进行RPR或TRUST试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同时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2.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3.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但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8)。4.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检测流程见附件9),并记录相关信息。对出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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