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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行存款实名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一、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意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也称金融实名制,是指个人或法人等在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业务时要填写清楚本人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法人真实姓名及纳税人的登记号等,以保证金融的真名交易,不得使用假名、代名等非真实姓名,也不得进行无记名的金融活动。欧美各国早在 50 年代采用该制度,韩国自 1993 年也开始实行这一制度。它对于由假名、代名、无名的金融活动引发以权谋私、逃税漏税、投机致富等腐败现象,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它的实施有利于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税收制度,有利于从金融体制上防止舞弊,抑制地下经济活动。 1.有利于反腐倡廉,打击金
2、融犯罪活动。实行存款实名制后,司法机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查阅银行电脑网络,很容易地掌握调查者个人财产的收支状况。可以说,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洗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逃税款者,就会失去一道隐蔽屏障,这样就从源头上防堵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2.实行实名制,为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和以后开征利息调节税提供便利。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税务机构就可根据银行掌握的个人收入状况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使国家对利息征收调节税有可能。对利息征收调节税,不仅是国家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杠杆。 3.实行实名制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个人金融财产猛
3、增,但一些人在办理有关金融手续时,不留下真实身份姓名,遇提前支取、挂失止付、遭受灾害、涉及继承等情况而难以提供与原单证一致的身份证件时,造成延误、差错甚至无法办理,会遇到很多麻烦。实行实名制,则可规避此类风险。 4.实行实名制后,可以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准确的信号。在非实名制条件下,存款结构比例无法确定,根据储蓄判断有效需求也很困难,拥有大部分存款的少部分人很难代表有效需求。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可以挤掉储蓄存款中的水分,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为高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从银行角度看,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可以增强金融机构储蓄资金来源的透明度,有利防范差错,确保储蓄存款的安全,也将有力推动金融
4、电子化的普及,推动金融业全社会联网。 5.实行实名制后,有利于个人信用能力的顺利评估,为个人消费信贷的推进扫除一个重要障碍。个人消费信贷被认为是拉动消费的一剂良方。然而从实际运行状况看,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现行制度下,银行无法确定申贷者的个人信用能力,放贷风险太大。而实行实名制后,个人的信用能力全部透明,银行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更加牢固,银行的放贷风险大大减少,必将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二、我国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居民对储蓄习惯用假名或别名进行存款,真正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还会存在一些问题,
5、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储户对实名制的大部分认同。只有居民对储蓄实名制大多赞同,才能顺利推行这一制度。否则,会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长期以来,中国老百姓习惯用假名或别名存款,并不是因为钱的来路不正,而是不愿露富,露富后怕安全成问题。在这种传统习惯作用下,若强制性推行实名制容易引起大众对银行的不信任,特别是在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不稳,国家相继推出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发生挤提存款,在银行不良资产高居不下,经营状况难有大的改观的状况下容易出现支付危机。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 2.不能对私人财产权产生侵害。个人将钱存入银行后能否得到保护,能否做到对外保密,这是储
6、户十分关心的大事。目前,我国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税收申报体系,我国宪法中仍未对私人财产有明确的说法。有的金融专家指出,改革开放 20 年来,先富起来的人可分两种,一种是遵纪守法的人,另一种是利用钻政策空子富起来的人,但这部分人从法律角度讲并不违法。因此对先富起来的人的财富如何界定它的合法性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处理不妥会让人对政策的可信度产生怀疑。若在此情况下,匆忙推出储蓄实名制,实际的效果与推行的初衷可能相去甚远,合法的收入得不到保护,不合法的收入得不到追缴(许多不法收入已存入银行) ,不仅达不到征收遗产税、所得税的目的,还会挫伤老百姓储蓄的积极性。 3.资本账户不致引起大的流失。实行储蓄存款实名
7、制后,一些钱会绕过金融管制,不存到银行,而是以现金、黄金等形式储存,或将钱存到国外,以躲避实名制。从法人企业来看,前几年已出现企业逃套外汇的现象,1998 年更为严重,全年共查出骗购外汇金额 64.19 亿美元。 若实行实名制,则可能导致更大范围和程度的资本外逃。从居民个人来看,目前银行中的个人外汇储蓄存款已高达 800 亿美元之多, 有些是从黑市或亲朋处换来的,有些是非正当的收入,若实行储蓄实名制,有一部分必然会转到国外,造成国内外汇资金流失,容易引起波动。 4.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法律条件。美国是 60 年代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但美国建国后就建立了税收申报制度,在美国只有小费不纳税。美国的信
8、息网络极其发达,电话均要录音,它的监督成本极大。美国的法律环境是我们无法比拟的。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间还没有实行计算机联网,其技术条件和法律条件尚有待成熟。从韩国实行金融真名制的效果看,也不尽如人意。在不具备成熟条件的情况下匆忙推出,只能是事倍功半。 三、对策建议 国家早在 1995 年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建议的说明中就指出, “建立储蓄实名制的目的是针对那些利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法规和政策不健全的漏洞,通过侵吞公有资产、搞不正当竞争、偷漏税、骗税和走私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暴富,从而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对合法收入中过高的部分,通过税收手段加以调节。 ”
9、从这一目的看,实行储蓄实名制应是必走之路。但目前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1.加大对储蓄存款实名制宣传的力度,取得大众的理解和支持。应该看到,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已具备一定的法律制度基础和技术手段。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纳税申报制度、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储蓄管理条例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规定等,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也逐步得到加强,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推行奠定了物质基础。事实上,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储蓄存款用的都是自己的真名,同时,金融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金融机构管理
10、水平的不断提高客观上也有助于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应该明确,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推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储蓄存款的所有者和流向,消除现行存款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而不是把追究过去的错误和责任当作重点。因此,必须通过充分宣传,取得储户的理解支持,而且应允许政策实施有一个过渡期。 同时,可对推行储蓄实名制进行民意测验和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两次的储蓄问卷调查,增加“对推行储蓄实名制的意见反馈”一栏,增加问卷调查的覆盖面和范围,以真正摸清大众对储蓄实名制的态度和看法。另外,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金融、法律、公安、税务、财政等部门专家的意见。还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讨论
11、和宣传。 2.我国宜实行凭身份证存取款制,将身份证管理与储蓄存款实名制结合起来。为此,应健全身份证管理,对丢失身份证的个人除收取一定罚款外,还应在新闻媒体上声明该证作废,并及时通知银行,以防止冒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 3.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特别是完善私人财产法规界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消除人们对推行储蓄实名制后的疑虑和担忧。同时,加大资本账户管理力度。在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对利用各种渠道逃套外汇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决不能姑息手软。 4.进一步健全储蓄保密制度,完善存款查询系统。目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部门达 1
12、1 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达 12 个之多。因此,对居民在银行中的存款情况,金融机构仍应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应制订出于公益目的的查询金融情报的条件、审批制度和程序,除公、检、法及税务、海关等有权检查部门外,不得对外泄露个人的财产状况。对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单位和部门,在实施查询前必须要求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银行予以配合的同时,还要注意只能提供与查询事项有关票证的复印件,不能涉及无关人员,不能提供原始账册,防止滥查、错查。有关当事人一旦违反规定,必须负相应的责任。包括如果储户没有按规定填写,不予办理开户手续;违反储蓄存款实名制办理开户手续的存折或存单一经发现,除追究
13、有关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的责任外,已遗失的存折和存单不予办理挂失手续;金融从业人员违反保密制度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等。 5.加快现金制度的改革。针对收入分配和流通领域存在的现金流量过大的问题,应抓紧着手修改现行的现金管理条例 ,控制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的数量,从源头上遏制大量存在的现金支付和现金结算现象,同时,积极推进支付手段的改革,逐步实现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和个人收入帐户化,最终将个人的主要收支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 6.积极推进金融系统和税务部门计算机网络建设的步伐。金融资产实名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对每个拥有金融资产的公民建立个人档案,并将储户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资产的情况归
14、结在该档案之内,巨大的数据处理量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支持。同时,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和人员流动趋势的增强,跨地域投资、经营、就业以及提供劳务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便于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完整、准确地掌握公民个人跨地域的收入和资产情况,各地金融机构必须及时交流内部信息,并同时将有关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传送。为了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资料的充分使用,国家应在资金、技术上支持和帮助银行系统及税务部门尽快建立起一套覆盖全国的计算机网络。 7.规范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的合作。通过法律形式规范银行与税务部门的合作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如丹麦规定,金融机构在年终必须向税务局提供每个纳税人的利息收入或债务情况,如有违反,将对机构或个人给予罚款或两年以内的拘留处罚;英国规定,银行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未及时提供情况的,将受到 300 英镑的基本罚款,每延迟一天,增加罚款 60 英镑。我国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建立只是在客观上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提供条件,而要保证个人的资产信息得到安全、有效的使用,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必须进行充分的协作和配合。为了避免合作中的随意性,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政府立法形式规范双方的行为。即在税务部门安全使用个人资产信息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如实、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否则,应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