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2010重点学科班马特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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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点学科班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12010 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作者:马特民法总则: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所有权物权法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之债(合同法)债权法侵权之债(侵权法)2010 年新法必考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部分

2、 民法总则第一讲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体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1平等主体的判断?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意: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奖励合同案例案例(2002.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 县长与酒厂厂 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 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 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学科班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01082

3、168889 传真:0108216845622财产关系财产权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3人身关系人身权判断标准:1 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 是否与主体相分离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人身权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亲权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依客体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东权 重点学科班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

4、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3(二)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1主权利含义范围2从权利含义范围(担保权、地役权)(1)成立的从属性(2)消灭的从属性(3)处分的从属性(三)依义务范围分类: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为什么能对抗第三人?公示: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登记(四)依权能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考点:形成权 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债权法上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销权1形成权的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的回赎权类型: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婚姻撤销权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2形成权的除斥期间:(1)效力待

5、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 1 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 1 年(3)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4)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 5 年(5)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 年(6)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 1 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 1 年(7)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 2 个月案例(2004.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 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 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掌握民法分析的钥匙自然人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合伙民事法律

6、关系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民 重点学科班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4法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总 则 自然事实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行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物权物债权行为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发生变更消灭5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案例(2008.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7、的? C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 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出生考点:出生时间证明(民通意见第 1 条)2死亡考点: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推定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案例(2008.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 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3出生之前:胎儿利益保护考点:胎儿继承应得份(继承法第

8、 28 条)4死亡之后:死者利益保护考点:请求权归属:近亲属保护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7 条)(二)法人考点:法人的特征 三个独立(1)独立人格(2)独立财产(3)独立责任 重点学科班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5案例(2000.8)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厂”出资组建法人“大木采石有限公司”。聘请陈某担任经理。谁承担“有限 责任”? CA“大木采石厂” 对合伙企业债务B“大木有限公司” 对本公司债务C李某与 “大木采石厂” 对“ 大木采石公司”D陈某对大木采石公司案例

9、(2008.2)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 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 业。由于决策失 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 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 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 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 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人的行为 事实行为法律事实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事件自然事实状态注意:1 “人的行为”与“自然事实”2 “事件

10、”与“状态”3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婚姻、遗嘱、撤销、抵销、解除事实行为:债务清偿、无主物先占、遗失物拾得、添附两者的区别:(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2)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做要求(3)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发生法定的法律后果 重点学科班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6案例(2007.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BCD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

11、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 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 500 元C孙某 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重点学科班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7第二部分 违法行为侵权法第三讲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 2 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

12、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注意:权益=权利+ 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考点 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考点 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考点 3: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案例(2005.9)甲欠乙 1 万元到期未还。2003 年 4 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 3 万元的全部财物以 1 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 约定付款期限 为 2004 年底。乙于 2003 年 5 月得知这一情况,于 2004 年 7 月决定向法院提起 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请求

13、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 1 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具体细分为五项【侵权法第 6 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第 7 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一)过错责任含义:何为过错?注意义务之违反(1)故意(2)重大过失(3)一般过失 重点学科班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14、B 座 1101 室 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8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责任(二)过错推定责任注意:发生损害即推定有过错,被告通过证明无过错可以免责(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侵权法第 22 章:大多数的建筑物、工程物、堆放物、树木等)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侵权法第 81 条)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侵权法第 38 条)4医疗事故责任(侵权法第 58 条)(三)相对的无过错责任注意: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相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特殊侵权责任(四)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注意:绝对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绝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有 2 种1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 79 条)2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 80 条)(五)公平补偿1与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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