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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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答案】(1)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调整范围广,数量多,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那部分规范是行政法的渊源。(4)行政法规是法的渊源范畴,行政法是部门法范畴。2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

2、归结【答案】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它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认定”和“归责”两个概念的使用表明,当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国家机关所能做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的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一大法律责任,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与免责,是法律

3、调整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3 法律权利【答案】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具体地讲: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权利有明确的界限; 权利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二、简答题4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答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

4、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包括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包括:(1)告示作用,指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法将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不十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即起到告不的作用。(2)指引作用,指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包括两种情况: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此时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指明的行为。不确定的指引,叩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此时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

5、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3)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法作为一种规范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以及衡量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作用。法的评价作用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评价作用的特点,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表现在法律规范对于行为正当与否,是否可做有明确的规定。法的评价作用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即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的制裁,其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4)预测作用,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

6、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5)教育作用,表现为以下两种: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通过法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法的这种特殊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法的强制作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刑法中有管

7、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民法中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总之,不同法律规定的制裁方式不同,法的强制作用的表现形式也就不同。三、论述题5 为什么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局限性。【答案】(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即制定法总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事的行为规则,而且同事同处、同罪同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不可能为个别行为而制定,这就需要将抽象的一般的规定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相结合。法律的实施就是将抽象的规定转化为对具

8、体行为的指导,无论是守法、执法或司法,都是如此。只有对抽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案件,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稳定性同样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秩序的形成是以行为预期的建立为前提的。如果法律总是处于修改状态,就会彻底破坏这种预期,使人们无所适从,所以,法律不应该轻易修改。但是,法律又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要适应社会需要。这个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因为法律通常比较概括和抽象,有一定程度的解释空间。在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不很尖锐的情况下,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一般都

9、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而尽量不修改法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实践中,法律条文相互重叠、冲突、矛盾,文字模糊,表述不清,该规定而未规定的情况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不可能完全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语言本身的表现力就是有限的,语词具有多义性,而语言正是在不(2)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法律实施和运作中的一个重要实践问题,既是法的实施和适用的前提,又是保证法的统一性、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媒介。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权限、效力、形式和方法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

10、题,与一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传统息息相关。现代法治的发展,又不断赋予法律解释以新的意义和功能。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法律解释是克服成文法僵化缺点的工具,法律解释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完善成文法律的有效工具。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源自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总之,法律解释的意义在于具体确定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填补法律漏洞以及对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一般条款进行价值补充。(3)法律解释的局限性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其相应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种。从字面及内容上看,司法解释应当属于法定解释。我国

11、法律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主体,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授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并称“一主两翼”的解释体制,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执法活动中,“两高”司法解释权已远远超越于立法权,并出现了司法解释左右着法律的立法本义和执法行为,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的“立法化”或“泛立法化”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司法解释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普遍趋势。阐释法律文本的涵义、指导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是司法解释最基本的目标,也是其得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司法解释(尤其是针对下级法院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对于及时解决审判中所遇到的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司法解释在指导法律适用上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也并不都是正面的、积极的,尤其是它的扩张或缩减解释,以及带有的主观色彩,有悖于立法原义和立法精神,更是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法律人权主张背道而驰。 一、名词解释Yseno搜考试作业资料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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