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样)税法(第五版)“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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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一、基本情况2009年7月30日,稽查人员在对某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3月取得一笔由省科技厅无偿拨付的科技补贴100万元。2008年6月,该企业利用其中的80万元购买了一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并计入固定资产80万元,企业按10年的期限从2008年7月天始计提折旧,当年计提折旧4万元,此外有2万元用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支出,折旧费4万元和工资2万元均在税前扣除并同时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自行申报2008年度企业

2、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科技补贴100万元已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二、分析与处理科技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属于“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带着这些疑问,稽查人员对企业的科技补贴进行了详细检查,最终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找到了答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具体条件

3、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结合新政策,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确定企业的科技补贴100万元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条件。在财税200987号文件未发布时,该项科技补贴应按“应税收入”处理,在文件发布后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而该企业却按照“免税收入”的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取得的科技补贴100万元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企业2008年度计提的折旧费4万元和工资2万元及其相应的加计扣除均不得在税前扣除。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2009万元2000+4+2+(4+2)5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1.5万元200915%,比原先申报税款多了1.35万元301.35-200015%,应按规定申报补缴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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