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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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HYF(2015) 号设 备 买 卖 合 同甲方(买方):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卖方):贵州明程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地点:贵州省剑河县签订时间: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设备买卖合同编号:JHYF(2015)041601号甲方(买方):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险峰。住所: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县府路6号。乙方(卖方):贵州明程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四明。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威清商住楼A幢地上一层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设备及其

2、相关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1、甲方拟向乙方购买压缩空气系统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设备名称、品牌、厂家、产地、规格、型号、单价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空压机采购技术协议二(以下简称“技术协议”)。2、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内容、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第二条 价格1、设备的总价格(以下简称“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玖万零壹佰肆拾贰元整。人民币(小写)¥90142元。2、上述合同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设备款、包装费、运输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及技术服务费、保险费和税金等全部应由甲方承担

3、的费用。3、此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即使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得对此合同总价进行调整。第三条 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1、预付款: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金额的款项,即人民币:壹万捌仟壹零贰拾捌元肆角整(¥18028.4元),乙方在收到货款后次日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图纸及资料。2、发货款:乙方全部货物生产完毕、完成出厂前检验并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金额40%的款项,即人民币:叁万陆仟零伍拾陆元捌角整(¥36056.8元),作为发货款。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发货款后,应立即将货物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3

4、、验收款:自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包括数量验收合格与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金额35%的款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同总额100%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即人民币:玖万壹仟伍佰肆拾玖元柒角整(¥31549.7元)。4、质保金:剩余合同总价款金额5%的款项,即人民币:肆仟伍百零柒壹角元整(¥4507.1元)作为设备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一年,若设备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则甲方在设备保修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无息支付。第四条 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1、乙方所销售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与本合同项下产品质量相关

5、的国家标准有更新的,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与本合同项下产品质量相关的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则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执行,若乙方所销售设备与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不符合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所销售的设备应符合并达到甲方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设备的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第五条 包装1、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2、乙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

6、,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4、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第六条 交货1、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在支付预付款后25日内运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如发货款延期支付交货期顺延。如遇不可抗力,交货期限自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相应顺延。2、甲方指定收货地点为:贵州省剑河县岑松屯州工业

7、园区内。第七条 风险及所有权转移1、设备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由甲方承担。本合同中的设备交付是指乙方将甲方所采购的设备运至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设备视作已经交付。2、因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3、风险的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主张。4、货物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至甲方。第八条 验收1、甲方在收到分批发运的货物后10日内组织开箱验收。甲方开箱验收前5日通知乙方,乙方须及时派遣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验收,双方确认签字。

8、如果乙方未能按期到达,甲方有权自行组织开箱验收。2、设备开箱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验货合格证书或其他书面文件以确定设备是否验收合格。3、如双方认可设备的小缺陷,并不影响设备性能,双方仍应签署验货合格证书或其他书面文件,但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缺陷。4、如果在联合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安装调试机器正常运作之日起半个月内进行设备质量验收。6、验收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完整与所供设备相符合的准确地设备维护资料,包括机械、电气使用说明书、备品备件资料。第九条 安装调试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设备安装基础图及

9、电力需求资料,以供甲方提前预制设备基础和配电。甲方动力配电接至设备控制柜处。甲方做好电,气,除尘设备等的准备后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工程师在甲方工厂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至机器正常生产、操作人员熟练操作为止。第十条 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是全新并未使用过的,并且设备在发运时,应符合规定的质量和要求。2、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保质期均为自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设备且该设备经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或全部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为准。3、在保质期内如果甲方通知乙方货物出现损坏,特别是由于原材料质量,生产人员或设计上的失误造成设备或部件不能使用,或使用效果受到严重影响以至

10、故障,乙方须免费维修或更换损坏部分。损坏部分由甲方妥善包装并投运输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4、如因为消除因乙方责任而造成的设备缺陷或更换有问题的设备而致使工厂中断运行,机械保证期将顺延。在保修期内,若设备发生故障不能生产,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如电话诊断不能解决问题,乙方在48小时内派出人员前往工厂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若经乙方三次维修,设备仍不能投入生产,则甲方有权将设备退还乙方,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若设备损坏或零配件损坏是由于甲方操作不当所致,则有关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5、在机器的使用寿命期间,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易损元件或购货渠道以及维修服务。第十一条

11、 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金额的5%。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三十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而解除的,乙方应全额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价款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相关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作乙方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第3

12、款的相关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若因乙方未能及时交货、安装、调试、维修、调换设备而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6、在保修期内,若设备发生故障,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前来维修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一万元,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7、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维修、调换服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该维修费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应支付。8、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

13、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履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

14、通知另一方。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而设,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4、甲乙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附件一技术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设备买卖合同签字页,无正文)。甲方: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县府路6号。 开户银行:贵州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621 0100 0120 1100 0424 82。税号:522629569216471。 联系人电话: 乙方:贵州明程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威清商住楼A栋地上一层11号。开户银行: 贵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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