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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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是谁尊老爱幼一直以来就是我们国家推崇的传统美德,为了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是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关于赡养费的纠纷问题却还是频频发生。那么赡养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是谁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说明。一、赡养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是谁赡养纠纷案件的权利主体是老年人,义务主体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人。除此之外赡养案件具有人身相关性。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赡养案件最大的区别是赡养纠纷具有直接的身份权性,而非其他基于债产生的权利。二、赡养纠纷的特殊性1、主体的特定性。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之债相比,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具有特定性,侵权之债的权

2、利主体是受害人或近亲属,义务主体是侵权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因此赡养纠纷案件的权利主体是老年人,义务主体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人。除此之外赡养案件具有人身相关性。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赡养案件最大的区别是赡养纠纷具有直接的身份权性,而非其他基于债产生的权利。2、数额的可变更性。随时时间的推移,在被赡养人生活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赡养人生病,物价上涨等因素出现,可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增加赡养费的要求。3、时间的久远性。赡养纠纷的发生非是一朝一夕的事,他是矛盾尖锐到其他个人、团体都无法解

3、决而使被赡养人请求于救助的最后底线诉讼。而赡养案件的判决也非一次执行兑现,而是至被赡养人死亡才得以终结。4、矛盾可调和性。虽然赡养纠纷案件发生原因复杂,主要与亲情关系和家庭财产分配等密切相关,刚起诉到法院时矛盾尖锐,似乎不可调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互相谦让,加之亲情的动力,赡养纠纷最终是可以调和的。5、内容的丰富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的赡养内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还应当满足老年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下的特殊需求。三、赡养纠纷案件诉权保

4、障存在的冲突1、老人无能诉讼与急需救助的冲突。许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2、程序的复杂性与老人急需处理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受理时不仅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在受理后,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还要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有的被告在外打工,拒绝回家领取法律文书或者下落不明,法院还要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如被告需要答辩、举证,还要给予举证期,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等一套长达几个月甚致一两年的复杂程序。3、儿女的赡养能力与老人特殊需求之间的冲突。4、子女参差不齐与裁判平均化之间的冲突。5、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需求之间的冲突。6、农村风俗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7、老年人的先予执行权未得到充分的保障。8、被告滥用诉权损害原告的权益、浪费司法资源。以上内容转载自找法网http:/,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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