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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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1、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2、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的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具体划分为血缘群婚(低级阶段)和亚血缘群婚(高级阶段)两个阶段。血缘群婚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年龄相近的男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亚血缘群婚也称亚血缘家庭、伙婚制,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辈分男女相互通婚,但已排除直系血亲之间以及血缘关系较近的兄弟姐妹之间两性关系的婚姻形式。(2)对偶婚制:对偶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

2、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具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与以前的群婚相比,通婚范围进一步缩小;第二,婚姻关系极为脆弱;第三,偶居男女各自生活在本氏族内;第四,偶居期间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3)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3、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内容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由此派生的财产关系,基础人身关系 派生的结果,于特定身份密不可分财产关系第二章 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1、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包办

3、强迫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2)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多妾与劳动者一夫一妻并存(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权益(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2、1980 婚姻法修正案新内容体现:(1)加大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2)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人权,为弱者提供更多的救济和保护(+禁止家庭暴力)(3)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完善了结婚制度。(4)修改了夫妻财产制度,使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需要。(5)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增加了执法的操作性。(6)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新设了财产补偿请求权(8)增设探望权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离婚

4、父母双方的正常联络。第三章 亲属关系1、亲属: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我国现行亲属分类:我国目前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1)配偶。配偶是指因结婚而使得当事人双方互为夫妻身份。(2)血亲。血亲是指互相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是否基于自然血缘关系而形成,血亲可- 2 -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根据血缘联系程度不同,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相互联系的亲属。3、亲等:亲等是指计算亲属相互关系亲与疏、远与近的单位和方法。古今中外有四种计算亲等的主要方法。(1)我国古代的服制。 (略)(2)罗马法亲等制。计算时以一

5、世为一亲等。区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分别计算。(3)寺院法亲等制。又称教会法。寺院发计算方法,坚持一世为一亲等原则,区分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分别计算。(4)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重):我国内地一直采用“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代即世辈,以一辈为一代,计算亲属的代数区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分别计算。直系血亲的计算:从本人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者往下数,每数一辈加上一,最后所得数表示两个被计算亲属的远近。旁系血亲的计算:先找出两个被计算亲属的最近的共同血亲,两边分别按直系血亲计算,得出各自的代数相同,任取一边的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计算结果不同,则取大的一边代数定双方的代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舅、姑、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超出这一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1)出生。出生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2)收养和抚养。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拟制血亲产生的原因。抚养则是事实行为,也能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3)婚姻。婚姻的缔结是配偶关系和姻亲关系产生的原因。5、亲属关系消灭的原因:(1)死亡。死亡是所有亲属关系消灭的共同原因,无论血亲、姻亲、配偶,都因亲属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死亡而终止。(2)收养关系的终止。基于收养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的消灭,除了死亡这一事实原因外

7、,还由于收养关系的终止这一法律行为所致。(3)抚养的终止。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既可因一方或双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认为终止抚养而终止,还可因作为这种拟制血亲存在基础的婚姻的解除而终止。(4)离婚。配偶关系是基于结婚而产生的,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双方的配偶关系同时消灭。但离婚并不会当然消灭因抚养事实业已形成的所有拟制血亲关系。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1、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反对家庭暴力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2、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

8、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3、 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禁止重婚/婚外同居/通奸)- 3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两个或更多婚姻关系重叠。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终止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终止,又与他人公

9、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 家庭暴力: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第五章 婚姻成立1、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与婚姻的区别:婚姻的性质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2、 古代结婚方式大致有:掠夺婚、赠与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等。3、 婚约的历史沿革:(1) 早期婚约的特征: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或父母的意志;婚约具有法

10、律效力。(2) 晚近的婚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当事须基于合意自行订定;当事人双方须达到法定的订婚年龄,未成人订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婚约预期的婚姻不得违背法律关于禁婚的规定。4、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各自必须具有的状况及相互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实质要件又进一步区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 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表示同意结婚意思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 (修正案)第 6 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

11、应予鼓励” 。(2)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重婚;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婚姻法 (修正案)第七条第 1 项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 (修正案)第七条第 2 项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5、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实质符合法律要求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1) 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2) 结婚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 2 条规定,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3) 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

12、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代表国家全面审核当事人的结婚申请,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决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如认为结婚申请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8、事实婚姻:- 4 -(1)概念:是法定婚姻的对称,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2)认定:19

13、94 年 2 月 1 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对待。1994 年2 月 1 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9、婚姻无效:(1)概念: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2)内容:婚姻无效的内容:I) 重婚;II)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III)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IV) 未到法定婚龄。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 请求权人的范围:有权依据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

14、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是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确认婚姻无效理由成立的,应一律依法判决宣告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当事人所得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依法所有的除外。)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10、婚姻撤销:(1)婚姻撤销:也称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法律制度。(2)婚姻撤销的内容:I)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在我国,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15、II)请求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享有和行使。 【范围只能是受胁迫当事人本人;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III)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IV)法律后果: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法律后果与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完全相同。第六章 婚姻的一般效力1、 婚姻效力: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婚姻的直接效力,根据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上的效力,也可称夫妻人身关系;二是婚姻在财产上的效力,也可称夫妻财产关系。2、夫妻的扶养权利

16、与义务:广义地说,是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住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我国刑法、继承法采此解释;狭义地讲,抚养是指平辈亲属相互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上,扶养专指夫妻间相互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权利 义务- 5 -人身 法定的:优先受扶养 法定的,具有强制性财产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是,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应根据双方收入、财产、年龄、健康状况、需要供养人口数等相适应等第七章 夫妻财产制1、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2、 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自承认已婚妇女有财产权以来,已出现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五种:嫁资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3、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契约或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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