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论“摊丁入亩”(一)【社会学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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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摊丁入亩” (一)“摊丁入地”是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项重要赋役改革,也是清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专题。解放以来,我国史学界的不少同志对此十分注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但是,由于明清两代史籍异常丰富,而“摊丁入地”的前后时间又拖得很长,在各地实行的情况也有差异,因此,有关这个问题,不但在史实上有许多需要补充和澄清的地方,而且在某些看法上也还可以深入讨论。本文想通过对“摊丁入地”比较系统的考察,再弄清些史实,并在此基础上,就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同志们批评指正。(一)明末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的出现“摊丁入地”在全国普遍推行是在清朝的雍正年间,但作为一种赋役改革,必然有它的社会要求和一

2、系列前驱活动,这,当然更要早得多了。人们常常将清代的“摊丁入地”和明代的一条鞭法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把一条鞭法看成是“摊丁入地”的前驱,而“摊丁入地”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深化,我们认为这是很有道理的。在明代中叶以前,封建国家的田赋征收是实行两税法,在差役上分为里甲、均徭和杂泛三种。两税即夏税和秋粮,主要课取实物,如米、麦、豆、草、丝绢等等。由于各地的田土高下很不相同,所以在征收的科则上也不一律,大体按田地山荡各分为三等九则。而这三等九则,在各府州县的课额也是不同的,有的还有多于九则或少于九则的。差役摊派按其人事资产,也有三等九则(也有称三门九则的)的区别。主要以户和丁作为征发对象,分银差、力差两

3、种,其中名目繁杂的劳役性力差占有更大的比重。以上说的只是就民户及民田而言。在明代,除民户外,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田土除民田外,还有各种官田,如屯田、灶田、没官田,以及祭、学田等。它们的科则和差役情况,又与民户、民田有所不同。但是,明朝初年统治者所制订的这套赋役制度,到了中期,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注释:1、在国外,也有一些专家研究“摊丁入地” ,比如日本的同行们就有不少论著。但是,这十多年来,由于林彪、 “四人帮”实行文化专制主义,国外书刊缺漏很多,他们的研究成果往往都看不到,有的甚至不知道。所以在这里,我们不能涉及。2本来,明朝政府这样细密的区别户籍、户等,规定各种田土科则,就是建立在

4、封建国家对赋役承担者进行严格控制、和田土户等相对稳定的基础之上的。而田赋主要征收实物和徭役以力差为主,则又说明了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和商品经济的落后。明代中期,随着土地兼并的更趋激烈,旧有的田土户等制度不断遭到破坏,封建国家对赋役承担者所进行的控制也在削弱。当时,地主阶级,主要是官僚缙绅地主,他们不仅疯狂地掠夺自耕农民和一般中小地主的土地,并且利用特权接受投靠,隐漏诡挂粮差。这样就造成了赋役的严重不均,而统治阶级的贪婪腐朽和各级官吏的放富差贫,又加剧了矛盾的深化。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对现存的赋役制度起着冲击作用。原来以实物为主的田赋征收和力役为主的差徭,越来越为人们所厌弃。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将税

5、粮改为折银,用代役银替换力差,不但成为普遍的要求,而且是现实可行的了。正统初年,在税粮征收中出现的金花银,以及匠户差派中实行“匠班银” ,等等,都说明了赋役制度中新旧替代的历史趋势。这样,从嘉靖时候起,有的地方官员开始在江南等地行施一种新的赋役法,即一条鞭法。以后,一条鞭法又不断充实推广,到万历九年(1581 年) ,终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起来了。有关一条鞭法的内容和它具体推行的情况,史学界有不少专门的论述,同时它也不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任务。我们所以要谈到一条鞭法,以及一条鞭法以前的赋役情况,主要是为了说明“摊丁入地”的历史发展线索。在一条鞭法的改革中,最主要的是役法改革。有关内容, 明史食货志是

6、这样说的:“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敛募,力差则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其交纳之费,加以赠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又, “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集。 ”上面说到的丁粮,就是按人丁和税粮(即田亩)摊派徭役,而征收的内容是银子和小部分食粮(食粮主要指出自田亩的地差) 。这样我们看到,在一条鞭法中,已经取消了“力差”和“银差”的界线,统以雇役代之,并且出现赋役合并,役归于地的倾向。但是,作为封建社会中差役的

7、基本敛派对象人丁,还没有完全取消,不过也注入了新的内容,即由原来主要提供徭役劳动,改变为完全课取代役银,即丁银。注释:1、关于丁银,黄楷盛:同治湘乡县志卷三, 赋役载:“丁银之法起于明初,至嘉靖中行一条鞭法,通计一州县之徭役,均派于丁粮,于是丁皆输银,役皆官募,民甚便之。 ”于慎行:谷城山馆文集卷三十四, 与抚台宋公论赋役书中也说:“差役则除三等九则之名,止照丁地编派,丁不论贫富,每丁出银若干,地不论厚薄,每亩出若干,上柜征收,召募应役,而里甲之银附焉。 ”又,李苏:康熙江都县志卷之四, 田赋:“按明万历十年以前,仿古庸3调,役曰力士,曰校尉,曰班匠,曰民壮,曰里甲,曰甲首等差。嗣以月夫岁派多

8、寡不同,并为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差。知县涂梦桂奉抚院王宗沐议改一条鞭,合四差共银若干,按下汇派,分上中下等(上上丁十两递至二两、一两五钱,又减至一两以及七钱、五钱,下至二钱五分,最下一钱五分) ,官募应役,未详何时改为每丁概征银一钱五分九厘,免分上中下等则。 ”可见丁银即人丁差役的代役银。那么,这种按丁粮摊派差役的做法,在各地是怎样行施的呢?山东省的普遍情况是,首先把原来按三等九则征收的办法,简化为不分等则或少分等则,然后再把一部分差役折银,摊入田亩,另一部分则实行按丁编征。如青州府所属各县:“省去九则之名” , “以丁地兼编”。东阿县“尽去九则三等,唯计丁履亩,收银上柜,官为顾役。 ”江

9、西袁州府则“通计一县所应起存支,用差银若干两,俱于丁粮内均派征银。 ”福建海澄县也是“其征收不轮甲,其起运、转输若给募,皆官自支拨。盖轮甲则递年,十甲充一岁之役,骤出易困,条鞭则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出少易办”。 当然,这种把差役负担分别摊入田亩和入丁的比例,在各地是不同的,有的是丁田平均出办,有的是丁四粮六,有的是田三丁七,此外还有其它的形式。土地高度集中的江南地区,由于差役矛盾突出,官员们在推行一条鞭法时,实行一种均田均役法。规定科甲缙绅,除会典载明优免粮差数额外,其余“无论官民,尽数照田编役” , “役分上中下则,以田多寡为差”。据崇祯松江府志的记载,这上中下三则,大致是:“其上差者以

10、千五百亩当之,中差者以七百亩当之,下差者以二百余亩当之,彼此品格,不及者以上中下田亩之数,朋当之。数十亩之下无与焉” 。江南地区的均田均役法,比前面说的按丁田出办差役,似乎更彻底一些。类似情况,在其它地区也有记载。比如浙江嘉兴府,“凡有杂办差徭,照田承值”。江西南安县编派徭役, “照未派征,官给官办,法简役明”。 “照未派征” ,就是按照田赋额粮摊派差徭,也就是据地派差。一条鞭法中的这种赋役合并的倾向,在有的州县就发展成为“摊丁入地” 。当时,一般叫做“随粮派丁”或“田代丁编” 、 “丁随田办” 。河南光山县, “万历十四年,知县牛应元奉行一条鞭法,以丁银摊入田粮,县户人丁不另派征,实自兹始”

11、。中牟县万历十一年(1583 年)编审后, “每年该派丁银一千二百五十七两三钱二分” , “后因奸民通同里书,减此增彼,出甲入乙,莫可穷诘。 ”所以自二十三年(1595 年)知县陈幼学“条陈弊害,申允派入地亩银内” ,从此“丁地一条鞭起征,不显人丁则例”。山东鱼台县也是在万历行一条鞭之后,合户口之征于田土, “谓之地丁”。湖南攸县县令董某实行丁随粮派, “每粮五石,兼出一丁之银” , “但征粮”注释: 王家宾等:万历青州府志卷五, 徭役 。4 郑廷瑾:康熙东阿县志卷之二, 职官志 , 列传 。 陈廷枚:乾隆袁州府志卷九, 田赋 , 四差 。 陈瑛等:乾隆海澄县志卷之四, 赋役上。尹继善:雍正江

12、南通志卷七十六, 食货志 , 徭役 。方岳贡: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二, 役议 , 均役全书叙略 。实行均田役法,并没有取消丁银,但征收数额很小。袁国梓:康熙嘉兴府志卷十五, 艺文下,袁国梓:均田均役条议 。余光璧:乾隆大庚县志卷九, 赋役志 , 差徭 。杨殿梓:乾隆光山县志卷十二, 户口 。孙和相:乾隆中牟县志卷之四, 田赋志 , 户口 。马得祯:康熙鱼台县志卷十二, 赋役 。银,置丁不问”。湘乡县“随粮带丁” , “赋役之事一委之于田” 。在崇祯年间,也有些州县先后实行丁随粮派。陕西省城固县就是崇祯八年(1635 年)推行此法的。雩县(今户县)则在崇祯十一年(1638 年) ,原因是这一年闹大饥

13、荒, “民人死亡逃散” ,知县张某“苦丁无所出,不得已归并之”。浙江黄岩县在万历初年“已将役银一概均入田土,定额科征” ,到了“明末,更将丁银、口米并入田征” ,正式实行以田土“代丁课”。在明代的“摊丁入地”中,广东省的情况值得注意。康熙广东通志载:“万历三十年,左布政使陈性学议允随田均丁,民甚便之。崇祯年间,依照前例随田均丁” 。说明当时已在较大范围内实行“摊丁入地” 。当然,明代“摊丁入地”的地区,远不止上述那些,但总的说来还不很多,而且常常是某些地方官员作为解决丁役无着的“权宜之计”而采取的措施。象上面说到的雩县就是如此。还有的州县在征丁和摊地上来回反复。浙江嵊县“自明隆庆间,知县薛周将

14、丁银派入三办均徭,即已随田征输” ,到了万历末年,知县施三捷又“酌丁额数” ,按丁征收,结果“穷民窜迁徙避征,不堪其累。 ”直到清朝顺治年间才又按田派征。其它州县,如鱼台县等等,都有类似情况。 明末的“摊丁入地” ,尽管是一种刚刚露头的东西,某些地方官员是怀着胆怯的探测心情在进行此种试验。但是,这不等于说,它是偶发的无根之苗。如果说,一条鞭法的产生和推广,和明中叶以来一系列社会变化有密切关连,那么,“摊丁入地”就是一条鞭法中出现的赋役合并、役归于地倾向的逻辑发展。当然,对于封建官府来说,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探寻赋役有出,但在明末土地高度集中,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情况下,采取“摊丁入地”的办法,减免无地

15、少地农民的负担,以图缓和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尽管收效甚微,但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明末所出现的“摊丁入地”的做法,不能不对清代产生深刻的影响。(二)清初的户丁缺额和某些地区推行的以田补丁法清代的赋役制度是沿袭明代的,即按明末的一条鞭法进行征收。但是,由于5一条鞭法在各地推行的情况并不相同,再加上行施不久,统治者就加派频行,造成“规制顿紊,不能尽遵”。而在清初,也因战马倥偬,差赋繁苛,所以在顺治、甚至包括康熙前期,清代的赋役制度是相当混乱的。注释:吕正音:乾隆湘潭县志卷之十, 赋役中。刘履泰:康熙湘乡县志卷九, 词翰 ,洪懋德:丁粮或问 。康如琏:康熙雩县志卷之四, 田赋志 , 赋役 。陈钟英:光绪

16、黄岩县志卷六, 版籍志三, 徭役 。郭裴:康熙广东通志卷之九, 贡赋上, 户口 。李以琰:乾隆嵊县志卷四, 民赋志 , 户口 。明史卷七十八, 食货志二。康熙大清会典载:“今考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田派者,有丁从丁随者。即一省之内,则例各殊,遵行既久,闾阎称便焉”。上引材料,一方面说明各地的丁徭形式,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同时就清朝政府而言,在当时确也无力予以统一,只好尊重现状,各按原来则例摊派。在清初上述种种丁徭形式中,就全国而言,按丁征收丁银则是最主要的。丁银清代也叫徭里银,征收对象是年十六以上六十以下的男子丁壮。据统计:顺治十八年(1661 年) , “直省徭里银三百万八千九百五两有奇,米二万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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