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09宪法与行政法(含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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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09宪法与行政法(含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一、简答题1 怎样理解“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答案】(1)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具体说来表现在: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它意味着社会政治关系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独自控制国家政治事务的特权。自由性。包括公

2、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具有意志的自由,这是公民参加宪法关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 公民意志自由的程度,决定着他参与政治实践的程度。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当然,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他必须以对宪法、法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进行自我约束,公民的自律也是其自由性的表现形式。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不是消极的被统治者因而完全受制于国家,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2)正因为公民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

3、的特征,所以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一跃而成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且通过宪法权利的行使,充分地参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公民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作用于宪法关系的途径多种多样,如参加选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等。同时,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

4、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行为一直是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因此我们说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2 简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答案】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包括:(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但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样也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

5、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使权力的行使者获得合法地位。(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选民将根据权力行使者的具体表现,对其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判,并对其违反选民意愿的行为追究责任。选民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国家的统治、社会的

6、管理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选举一方面表达了选民对权力行使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则表达了选民对国家和社会管理应该贯彻何种政策的基本意见。而且选举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妥协,还会形成人们都能接受的意见。因此,选举制度在形成、表达民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选民通过选举活动的参与,还可增强民主意识。选民通过参与选举,不仅会对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明确的认识,还能增强其分析和判断政治现象、政治问题的能力,从而积极地参政、议政。(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

7、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还可以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3 比较特别行政区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的异同。【答案】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1

8、)特别行政区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的相同点自治权的设立。民族自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都由我国全国人大以法律确认和授权。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两种自治权设立的法律依据。自治权的属性。民族自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因为单一制下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中央授权,是派生性权力。自治权适用地域和行使者的属性。民族自治权和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适用地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它们无权脱离中央或宣布独立。自治权的行使者一一民族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都属于我国的地方

9、国家机关。(2)特别行政区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的区别自治权的自治程度不同。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自治程度相比较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而言,体现了较高较强的自治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的行使必须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自治程度相比较民族自治权来说,则属“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行政管理权。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同时并存两种性质小同的立法机关及终审法院,同时并存小同的金融、货币政策,这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可见两者的自治程度不能同日而语。自治权产生的基础不同。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的民族关

10、系问题,为了反对民族分裂、保障各民族平等,让少数民族能够真正当家作主。且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依少数民族聚居的情况,按照我国行政区划而分级设立,它们与国家政权机关的设置具有对应性。而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产生,则是为了解决我国历史遗留的问题,即针对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具体情况,为以和平的方式逐步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国家设立特别行政区,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且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我国政权机关的设置不相对应,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自治权行使地域的社会性质不同。民族自治权的行使是在我国大陆地域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民族自治权行使时遵循的原则和所要体现的精神,也必然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人民主权原则

11、、民主集中制原则等。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则是在我国特别行政区域内行使。特别行政区虽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但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该自治权的行使,虽不具备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但仍表现出在权力行使和运作过程中互相制衡与配合的特点。 4 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表现。【答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表现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h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等。一、简答题Yseno搜考试作业资料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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