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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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0662 号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收费管理办法和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首都医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5 月 26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首都医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确保学校收费的合法性,促进学校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5 年高等学校收

2、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 2005 10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事业性收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北京市发改委颁发的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校内管理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经过“首都医科大学收费工作管理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条 事业性收费标准应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管理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标准,应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章 收费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首都医科大学收费工作管理小组”,成员由主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和监察、审计、财务等方面人员组成,“收费工作管

3、理小组”负责对全校的收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学校收费政策、校内收费管理规范的制定,负责对收费项目的审批。财务处负责学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收费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各负其责。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向市发改委申办收费许可证,负责对收费票据、银钱收据、税务发票和内部结算票据的购领、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各种收费应由财务人员收取。 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而无财务人员的部门,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安排财务人员办理或指定兼职收费员办理,兼职收费员由财务处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与收费单

4、位商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及相关单位对空白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 收费立项程序 第九条 学校各种收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收费的审批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校内各单位设立收费项目,必须到财务处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审批的收费行为。 第十条 校内拟收费的部门应填写首都医科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申请表格式、立项详细程序及注意事项见附件 1 )交财务处。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收费理由、相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签章。 第十一条 对初审认为具备立项条件的收费项目,属于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改委管理的收费,由财务处上报有关部门

5、审批,办理有关手续;不属于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改委管理的收费,报“收费工作管理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对属于学校审批的收费,“收费工作管理小组”在对收费项目的政策依据、收费标准、成本测算等内容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将意见签署在首都医科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上。“收费工作管理小组”在审批收费立项时须认真听取申报单位或财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收费的项目,由财务处予以立项,并在首都医科大学部门收费登记表(见附件 2 )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批准时间、使用票据类型等。 第十四条 收费时使用的票据应根据收费的性质予以确定。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开具统

6、一收费票据;属于学校代垫、借用款项收回使用统一银钱收据;属于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属于内部结算等业务使用内部转帐凭证。 第十五条 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受托部门须将受托协议及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收取,受托收费不得使用本校的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第十六条 学校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收费部门 须将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收取, 收费需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接收社会捐赠收入,受赠部门 须将 受赠协议及 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收取,

7、 受赠应到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第四章 日常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若进行集中收费的(如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各收费主管单位应提前三周与财务处协商收款时间,并在收款前二周报送收费所需的名单等有关资料(包括电子版数据)。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时,要在收费现场(或学校告示栏)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者坐支。各单位的收费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核定收费部

8、门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数额,各项事业性收入、支出均列入学校的财务收支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收费实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收费管理实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建立规范与治理并重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种收费接受学生、教师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实行校内年度审验制度。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每年三月下旬联合对上年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审验。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收费部门的领导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违纪必究, 发现有

9、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等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制止、限期纠正,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产、资源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服务和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等活动。一经发现,追究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确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二)未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私自印刷、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 (三)各种收费不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而自行列支的

10、; (四)受托收费未使用委托单位合法票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性质确定处理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费时不开具有关票据的; (二)收费后不入账或不上缴学校财务处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部门领导人的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第三十条 收费人员及各收费部门因票据保管不善造成空白 票据遗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的各类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代收代缴(付)收费及服务性收费等。独立核算、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按国家

11、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首都医科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 2. 首都医科大学部门收费登记 首都医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的收费行为,加强各类收费票据管理,保证学校各项收入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财综字 1998 14 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我校收费票据共分三类:北京市统一收费票据

12、;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另外还有首都医科大学内部转帐凭证(以下简称校内转帐凭证)。 第二条 统一收费票据适用于经北京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并列入北京市收费许可证范围的收费项目。 第三条 银钱收据适用于单位内部、单位之间的银钱往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四条 税务发票适用于经学校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五条 校内转帐凭证适用于学校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六条 收费经办部门严禁使用从帐薄商店购买的收据。 第二章 票据的购买和登记 第七条 统一收费票据、银钱收据由财务处负责收费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收费管理人员

13、)持经批准的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北京市收费票据购领证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票据购领证到市财政局综合处购买。 第八条 税务发票由财务处收费管理人员持税务登记证、购领发票卡到地税税务机关购买。 第九条 用于内部结算的校内转帐凭证由财务处统一印制。 第十条 购回的票据由票据管理会计人员逐册顺序编号,按票据种类分别在登记簿上填写购买记录。 ( 见附件 ) 。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统一收费票据,财务处本身收费使用票据由负责收费的主管会计领取,除财务处以外的收费须经财务处分管处长签批后,到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人员处领取,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登记,收费结束后,交款同时返还存根。 第十二条 纳入校财务处统一核

14、算的非统一收费项目的各类收费,按规定需使用银钱收据的,由校财务处负责收费的主管会计到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处领取,并在票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各二级核算部门(含未独立核算的下属部门)需直接使用收费银钱收据代为收费的,由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后,到财务管理人员处领取,并在票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收费结束需将与开具票据相等的资金上缴财务处。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服务项目的单位,若业务量较少,可到财务处相关银行出纳柜台处直接开具税务票据;若业务量较大,可向财务处提出购买并安装税控装置的申请,到财务处收费管理人员处领用税务票据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校内转帐凭证,可在校园网财务处部门信息上下

15、载按规定填写应转帐内容,履行签批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转帐。 第三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收费经办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首都医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收费项目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填开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收费人员开具的票据必须要符合本文件第二至五条规定的各种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票据填写内容必须符合“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上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改变收费名称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在启用前,收费人员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错印、重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处收费管理人员反映。 第二十条 票据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合乎

16、规范、签章齐全。票据 ( 发票 ) 联必须加盖由学校统一刻制的“首都医科大学收费专用章”。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公章代替“收费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收费人员在开具票据时,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错填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书写“作废”字样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使用人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跳号、单联开具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擅自毁损票据。第二十三条 超出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学校将责令退还交款人;对无据收款或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收入不入财务帐的,视为“小金库”,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国家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收费经办部门领用的各类收费票据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收费票据如有遗失、被盗、损毁,应立即书面报告校财务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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