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32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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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32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简答论述题1 举例分析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其多重性。【答案】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规范又含有国内法规范的综合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多重性,具体包括:(1)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如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2、约等。除国际多边经济条约外,还有大量的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等。在某些情况下,双边经济条约对于国际经济法原则或规则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若许多双边经济条约对某一问题都作同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就可以形成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的一般规则。(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一般认为,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际惯例包括两种: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

3、,有些属强制性规范,有些属任意性规范。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但任意性惯例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同于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常例或通行做法等。(3)联大规范性决议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大的职权是讨论和建议,因此联大决议除了有关联合国内部事务的部分以外,都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联大决议的性质己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肯定大会决议的法律意义。实际上,有些联大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决议在国际实践中也己逐渐被接受而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4)国内立法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

4、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统一制和分流制。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是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其原因或者是出于维持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或是基于经济体制的不同。(5)其他辅助性渊源判例判例包括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两种。a. 国际司法判例从广义上说包括国际法院的判例,以及

5、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在内。在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方面,国际法院和各种国际仲裁庭均起着重要作用。b. 国内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也被认为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与国际司法判例相比较,则更接近于国际法的资料。国内司法判例能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渊源问题,取决于它们在国内是否构成法律。学说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对法律的解释、适用有很大影响,因而对确定法律原则很有帮助。但学说毕竟不具有法的约束力,不是法律渊源。2 论WTO 的法律性。【答案】(1)WTO 的法律性的概念WTO 的法律性,是指WTO 作为一种

6、贸易规则体系和机制,其具有法律的属性,是一种法律。(2)WTO 具有法律性的原因WTO 是各主权国家给予平等协商和谈判而形成的各种规则体系,根据有约必守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各国都受到WTO 规则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与法律的性质形同。WTO 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其法律性。如果WTO 本身不具有法律性,则其权威性和效力则大打折扣,无法实现其目的。(3)WTO 的法律性的体现WTO 在内容上体现法律性。WTO 是各种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规则组成的,这些规则本身就与法律的性质相同。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而法律的内容也是权利和义务,因而二者在内容上是相同的。WTO 在效力上体现法律性:a.WT

7、O 的规则对于各成员国都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这与法律的效力是一致的。b.WTO 可以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依据,各国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援引WTO 的各项规则处理争端,而且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也可以适用WTO 规则解决争端。WTO 对成员国的法律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国的法律应当与WTO 相一致,否则得不到国际的认可。WTO 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性。WTO 规则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准用司法程序,争端解决机构适用WTO 规则解决各种争端,因而,整个过程具有法律属性。WTO 的法律性还突出体现在其制裁性上。对于违反wTo 规则的成员国,可以根据wTo 的原则对其进行相应的制裁,这种制裁性突出体现wTo

8、的法律性。3 试述何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的可行办法?【答案】(1)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己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居住国将纳税人己缴纳的来源国税款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项目,只是给予从应税所得额扣除的照顾,而不是像抵免法那样允许用以抵扣应缴居住国的所得税额,因而并没有完全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减税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以缓解跨国所得的税负重叠现象。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

9、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己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由于居住国采用这种方法,放弃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那部分所得的征税权,从而避免了在这部分跨国所得上居住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有效地防止了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己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己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

10、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2)国际重叠征税可从两方面解决,股息收入国、股息付出国,分别采取措施: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有三种:a. 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或根本上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但很多国家在适用这一方法时,都要求收取股息的公司在付出股息的公司中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持股比例高低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多数要求至少达到25%,有的国家还要求其他一些条件。b. 母、子公司合并报税。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法人,不允许与母公司合并报税,如果从法律上允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则子公司在国外所纳税款可从母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从而消除重叠征税。实行合并报税的国家并不太多,

11、因为对母公司所持子公司股份的比例要求较高,不少国家还要求严格的审批。c. 实行间接抵免。这是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最重要的措施,这种方法将母公司所收股息上承担的子公司所在国税款通过一定公式还原出来,然后用还原出来的税款与股息之和作为税基乘以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税率,作为母公司所在国给予母公司的间接抵免额。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有:a. 双税率制,是指国家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分别适用不同的公司税率征税的制度。一般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低税率,对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高税率,那么股息收入者自然也可以减轻税负,达到缓解国际重叠征税负担的目的。b. 折算制,又称冲抵制,是指公司依法

12、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国家按股东收到股息额的一定比率退税给股东,然后以股息和退税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在折算制下,如果股东缴纳的所得税额等于或小于退税额,就可完全消除重叠征税,如大于退税额,则可减缓重叠征税给纳税人造成的税收负担。4 论述国际投资法的渊源。【答案】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国际投资法包括如下儿种法律规范:(1)国内立法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部分主要有两种: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是资本输入国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规定资本输入政府、外

13、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世界各国用以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的形式和体系不同,有的是制订统一的投资法典,有的则颁布专门的单行法规,有的仅适用一般的国内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资本输出国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利益,通常制定有对外投资的法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海外投资保险法。有的资本输出国还有关于管制或鼓励海外私人投资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制也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际条约调整国家间有关国际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条约有两种: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两国间为促进和保护相互投资而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在国际投资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上应用最为广泛。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以及“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现时以后者最为流行。多边条约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有区域性多边条约和世界性多边公约之分。区域性多边条约是指区域性国家组织旨在协调成员国外国投资法律而签订的多边条约,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拉丁美洲安第斯条约组织制定的安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以及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等。区域性多边条约构成该区域成员国间的“特殊国际法”。关于国际投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与协定主要有: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多一、简答论述题Yseno搜考试作业资料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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