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637综合(法理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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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吉林大学637综合(法理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简答论述题1 刑事立案的条件。【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的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

2、控告人。据此,刑事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具体而言,“有犯罪事实”包括两层含义: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是严肃慎重的刑事诉讼活动,公安司法机关一旦决定立案就意味着刑事追诉活动正式开始,并且相应地采取侦查行为、强制措施等限制有关单位和个人权利的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必须严格把握立案的先决条件一一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刑事追诉与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的界限。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

3、的,而不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随意猜测、主观臆断出来的,判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建立在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基础上。虽然在立案阶段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掌握全部证据,但绝不是没有证据就可以立案。立案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是这些证据能够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己经发生,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不是捕风捉影、凭空捏造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还不一定能够立案,因为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并不是所有发现的犯罪事实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立案,只有既有犯罪事实发生又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巧条

4、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当立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符合管辖的规定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从总体上对刑事案件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还要符合刑事诉讼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都明确要求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是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对不属自己管辖的

5、,在接受有关文件材料后,移送主管机关,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2 试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答案】(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推定有罪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首先,它是一种推定。其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根据该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有以下五点基本要求:确定被

6、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刑事审判权。不论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法律上不应确定他是罪犯。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依据刑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法律己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2)为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以

7、下几方面的改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不得作出有罪但免予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谓,被追诉者自侦查机关立案到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这段期间,称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不再笼统称为“被告人”甚至“人犯”。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按照保障人权的理念或精神,当出现“疑罪”的时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推论。凡是证据不足,事

8、实不清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其法律效果属于无罪的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要求,在法律上确定被追诉人有罪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此权限。(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与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相比较,仍存在差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

9、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这里“被视为无罪”与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得确定有罪”在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内涵上是有所不同的。3 试述我国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答案】自诉案件是指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告诉的一类案件。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外,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至第207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第一

10、审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石出上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对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对于告诉才处理

11、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因此,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2)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己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自诉人是2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自诉案件审理后,一、简答论述题Yseno搜考试作业资料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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