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

上传人:q****9 文档编号:100878322 上传时间:2019-09-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简答题1 试述宋代刑罚制度发生的变化。【答案】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1)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2)配役。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

2、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等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黯刑的复活; 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问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救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宋代刺配刑规定详尽,主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罪犯。依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记号都有不同; 因配役地区远近,刺的深浅也不一样。细分起来

3、,主要有以下几类:配役有有无附加刑的区别; 配役有军役、劳役; 配役有地理远近之别; 配役还有放还时间的差别。配役刑两宋使用最多,南宋时被判此刑者一度竞多达十余万人。配役刑虽然改变了推行折杖法后轻重失平的状况,但也带来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崇宁年间,蔡京建议仿周官推行“圈土”法,将应配人犯禁锢在“圈土”内。但由于经费或管理上的困难而旋行旋罢。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韵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J 漫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史书说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E1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

4、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4)管置。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管置刑分为:“羁管”(羁系而管束之); “编管”(“迭送他所,量力役作时限,无得晃钳”); “编置”(或称“安置”、“居住”,轻于编管,谓编籍而安置之)等。各刑又有地理远近(或为本州,或为邻州,或为远州)之分和年限多少之别。2 试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意义及局限。【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在国内局

5、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并经孙中山签署生效的。(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共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临时约法虽与前两部组织大纲相比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共和政体的形式依然如故。a. 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样,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b. 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

6、职又相互制衡。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临时约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卞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具体说来,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宗教等自由权利; 享有请愿陈述、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公民享有“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及“服兵役之义务”。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它的内容揭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它

7、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结晶,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国民以广泛的民主自由权。这对于废除封建特权制度,促进人民觉醒,增强国民的平等观念有着积极的作用。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自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栓桔,为资本主义发展作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临时约法在亚洲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产阶级

8、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制订的,其内容只能是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建立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它的局限性还在于关系到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重大原则问题没有写进去,或阐述不明确。主要表现在:a. 在近代中国,欲实现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则必须反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全部国家主权。临时约法恰恰只是高谈民族独立,空讲民主共和,对于反帝的重大问题则避而不谈,没有明确表达。其初衷是以此来换取西方列强对

9、中华民国的承认与支持,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b. 近代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离开了农村,便失去了坚实的国内市场与原料产地。资产阶级革命离开了农民,便不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应当说,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最初对此是有充分认识的,中国同盟会的纲领上就写着“平均地权”。然而,在建立政权后,却没有将其付诸实践,根本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正是土地制度条款的缺失,致使绝大多数的国民所关心的重大原则问题被回避掉了,这是临时约法最大的局限性。3 试述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答案】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包括:(1)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

10、和国的方案章太炎设计的“中华民国“的方案。从宪法思想上看,章太炎的中华民国方案具有三个特点: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章太炎是反满仇满的大汉族主义情绪最为严重的一个。否定代议制。1908年10月,章太炎写了著名的代议然否论,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章太炎还认为,代议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主张直接民权。他认为代议制只是间接民权,总统制便于实行直接民权,真正做到主权在民。章太炎主张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教育独立,变成四权分立。辛亥革命前后,章太炎对四权作了修正,并增加了纠察权,主张建纠察院或都察院,这样,章太炎的五权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已基本相近。不管是四权分

11、立,还是五权分立,章太炎这一思想的核心在于强调“主权在民”。他批判那种“国家为主体,人民为客体”的国家主义观点是“谬论无论”之说,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利主体。(2)“损上益下”,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章太炎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下层群众权益。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章太炎主张以五朝法律为主干,采撷它律,制定出“左以庇民,右以待国夕,“抑强辅微”的良法。“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章太炎为了“恢廓民权,限制无首夕,曾提出“置四法”。这四法是:均配土地; 官办工厂; 限制继承; 公散议员。a. 均配土地,含有土地国有之意。章太炎主张耕者有其田。b. 官办工厂,

12、章太炎认为,工商业应由国家经营,即“官办”。c ,限制继承权,即上述的“限袭产之数,od. 统一货币。e. 稳定赋税。章太炎“抑富振贫”的主张,与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等设想是基本相通的。 “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四权分立为基础,进一步制定旨在“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章太炎试图通过行政立法加强对官吏的法律控制,来伸张民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民无罪者,不得逮捕”,有罪者由法吏统一惩治; 使人民享有集会、言论、出版等自由。章太炎的“抑强辅微”、“抑富振贫夕、“抑官伸民”的法律观,是他四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

13、维护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方面,有很多积极因素,但同时也含有复古主义、平均主义、重农抑商等许多消极因素。(3)“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章太炎设计的总统制共和国是“专以法律为治”的法治国。他热烈颂扬管仲、商鞍、韩非、秦始皇“以法治国”的学说与实践。反对封建专制法制,章太炎向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保障人民主权的思想是积极的,也是其“专以法律为治”的精髓所在。章太炎“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十分坚定,渗透于法律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总的精神仍然是“抑官吏,伸齐民”。章太炎重视法律,但不轻视道德。他沿袭古人“道德沦丧”为“亡天下”的观点,把道德看得比法律更重要。他提出的道德要求主要有:知耻:重厚:耿介:必信。4 试述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其意义。【答案】(1)预备立宪的含义“预备立宪”是指清朝政府在190f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活动。(2)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一、简答题Yseno搜考试作业资料考研试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