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811法学综合二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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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811法学综合二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一、简答论述题1 反垄断法中“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应当如何理解?【答案】反垄断法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的规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反垄断法禁止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不是所有市场主体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都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反垄断法在对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整时,有时会造成一种错误的印象,那就是某种行为一旦成为反垄断法规范的行为,那任何主体从事这种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但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反垄断法只禁止特定的市场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损

2、害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且这种禁止还有例外的规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某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很小,反垄断法就没有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而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在造成何种后果的情况下所从事的何种行为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则是反垄断法要研究的重点。竞争法是否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的目的和对竞争的影响。反垄断法不关注不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从事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因为不具有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本身没有能力影响和控制市场,即使其从事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也会因为市场主体本身力量的弱小而无法对市场竞争构成限制和影响。因此,一般的市场主体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就是市场主体的

3、经营决策行为,行为造成的所有后果尤其是与企业营利最大化目标背道而驰的后果将由市场主体自身承担,反垄断法鉴于一般市场主体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并没有损害和限制竞争而并不对其加以规范。反垄断法必须规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从事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因为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的话,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优势的企业实施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由于企业本身对市场的控制力,该行为对竞争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实际上市场障碍已经形成,其他主体因为该市场的价格无利可

4、图己经不会进入该市场。而该市场原有的竞争者则由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存在而进退维谷:如果也同样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由于资本不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实力雄厚而无法承担亏损的风险; 如果不同样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则原本拥有的市场份额会不断丧失直至没有立足之地。因此,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市场正常的竞争无法充分、有效地展开,对竞争进行维护的反垄断法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2)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目的和后果的认定反垄断法是否禁止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不仅要考察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成本,而且还

5、要考察该行为的目的和后果。反垄断法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目的与排挤竞争对手无关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从事目的在于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当市场主体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时,维护竞争的反垄断法会进行相应的规范。反垄断法在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必须要充分考虑该行为的后果和对竞争的影响。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后果进行判断的最直接的做法是考察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结构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后果造成了该市场主体市场份额的扩大和竞争对手市场

6、的退出,那么不仅可以证明该行为限制和损害了竞争,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该行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 如果市场主体进入某个市场是容易的,没有任何的市场障碍,我们就会认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当然,对于成本价销售行为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持续时间较短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对竞争对手的打击是很弱的,对竞争的影响也很小。总之,尽管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在表面上可以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竞争充满活力,有人甚至认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对社会是有益的,但是如果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就非常有可能限制甚至

7、排除竞争,而此时法律对竞争的维护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和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因此反垄断法必然会从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和维护竞争的角度来规范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2 证券法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答案】(1)虚假陈述的含义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于法律所要求的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地予以公开的信息,采取有意编造或陈述不实或有意遗漏等方式或有意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误导性文字公开相关信息,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致使投资者在有缺陷信息的基础上出于错误判断买卖证券,从而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2)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

8、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此,法院开始正式受理证券侵权案件。2003年1月9日高法又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十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对审理证券侵权赔偿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了规定,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空白。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规定第6条重申,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须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是证券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3)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一些问题前置程序给民事诉讼及投资者带来的消极影响a. 违背了“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就行

9、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而言,如果案件受理要以证监会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无疑降低了司法权的地位,使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从法理上来说,行政权理应受到司法权的审查,前置程序显然违背了“司法最终审查原则”。b. 冲击了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并且与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冲突。高法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另设额外限制,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的位阶体系。并且,前置程序作为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也从根本上改变了证券法关于证券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c. 抬高了诉讼门槛,将大多数虚假陈述案件拒之门外。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必须等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才能提起

10、诉讼,而在此之前,投资者一直处于受损的状态,并且损失可能进一步扩大。综上,前置程序的设置具有阶段的合理性,但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应当在合适的时候将其废除,使三种责任的追究并行不悖,才能保障民事赔偿落到实处。由于在证券市场中广大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地收集证据,如果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理论的要求来提起诉讼,证明其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证券侵权行为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是很困难的事情,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一般将虚假陈述行为作为特别侵权行为处理,即原告不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证券侵权行为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3 论政府的定价权。【答案】政府定价权,是指政府价格

11、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力。(1)政府定价的范围、原则和依据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是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12、(2)政府定价权限划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

13、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政府定价程序政府享有定价的权力,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相关主体定价申请或政府直接定价。制定或调整价格,可以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也可以由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初步审议。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收到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报告

14、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额;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价格听证。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力一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政府价

15、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听证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集体审议。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其他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申请批准。影响全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前应当书面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布。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后,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政府部门在媒体和指定报刊上公布。定期检测与跟踪调查。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公布后,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了解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一、简答论述题Yseno搜考试作业资料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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