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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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各类事故,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 、 劳动法 、 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从严治本,基础取胜”的原则,把安全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永恒主题,把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中心任务,长期不懈地抓下去,为企业

2、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第三条 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科学管理办法,实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把传统的经验管理和现代科学管理结合起来,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地预防事故。学习和掌握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实质内容。第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有效的开展 “安全月” “百日安全无事故”和“五比四创”劳动竞赛等活动,以推进安全生产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第五条 本制度条款体现安全生产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新体制。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第六条 各级应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 2 -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形式及内容规

3、定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主管经理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协助教育、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事故案例等有关内容。2.工程队级安全教育由工程队长(车间主任)组织实施。工程队级(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

4、确使用方法等内容。4.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当地安全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资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5.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6.实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第七条 对在岗员工安全教育时间及内容的规定1.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接受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个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地方政府安全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5、,工伤保险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 3 -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有关安全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后方能任职。每年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方政府地市级以上安全部门认可的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等项内容。3.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教育部

6、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5.岗位操作工人安全教育应由所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

7、得少于二十四学时。特殊工种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4 -本规定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上岗作业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生产任务情况、各工序相互联系情况、施工中所用工具及电器设备现状、易发生事故的部位、作业区域环境卫生标准、个人劳动保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等。6.企业新员工必须按规定通过公司级、项目(或工区、工程队、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本规定的安全教育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知识,技能及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注意事项,工地安全制

8、度,工程施工特点,典型事故案例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对工人和干部的安全知识和技术学习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由组织实施部门登记存档,作为考察干部和工人晋级的条件之一。第三章 安全检查制度第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工作由企业领导和安全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级定期检查具体实施规定:1.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2.分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3.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4.工程队(车间)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5.班组每日自检,交接检。二、经常性安全检查1.班组要坚持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全制度。- 5 -

9、2.各级专职安全员、安全值班人员进行日常巡回检查。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和其他工作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三、专业性安全检查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等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1.对施工用电、焊接、电气及电动机具设备进行检查。2.对塔吊、垂直运输机(架)、脚手架、上料平台、施工栈道、斜道等搭设与使用进行安全检查。3.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查。4.防尘、防毒、防火检查。5.对火工产品进行保管、使用和防盗检查。四、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1.夏季检查防洪、防暑、防雷电措施落实情况。2.冬季检查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火、防滑措施落实情况。3.春秋季检查防风沙、防火措施落实情况。4.节

10、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进行安全检查。第十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单位领导带队,以查领导、查管理、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一查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是否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否到位,尤其是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建设是否有成效;三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重点是查在施工现场落实情况;四查员工和民工的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重点查对事故处理是否做到“三不放过” ;五查施工现场事故易发点的隐患,重点是制定有效措施,认真整改。以施工生产的重点和难点,如既有线、隧道、- 6 -桥梁、架梁施工,交通和特种设备安全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各级各

11、类安全检查都要做好记载,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重大事故隐患或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签发隐患整改指令书 。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将隐患整改反馈单报回检查组,再进行复查,即行销案。第十一条 强化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企业要把传统的经验管理和现代科学管理结合起来,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科学管理方法,实行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各单位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和事故易发点控制法 ,科学地预测、预防事故。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

12、,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四不放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认真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工程作业(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和生产通道、国有道上和便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和交安委调查处理,并负责结案工作。煤气中毒、食物中毒、淹亡、火灾以及其他非工伤事故,分别由劳资、卫生、公安部门牵头,安监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并根据事故轻重、责任大小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及报告制度1.发生轻伤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

13、或上一级单位领导报告,由项目部调查处理结案,并报送分公司安监- 7 -部门备案。2.发生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并在 24 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由分公司结案,报公司备案。3.发生多人负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必须在 24 小时之内逐级报到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同时向员工户口所在地(县和县级市)安全、检察、工会等部门报告,由分公司领导组成事故调查组,公司和当地安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分公司负责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公司批复,在一个月内结案,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4.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必须在 24 小时内将事故逐级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或地方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员工户口所在地安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报告,由公司提出事故报告书和处理意见,经中铁建总公司批复结案。第十五条 发生因内部主要原因造成外部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都必须在 24 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质量部。对管辖区域内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员工死亡事故,如需确定按非责任或非因工处理时,要写出专题报告,附齐证据材料,逐级报到中铁建总公司认定,不得擅自处理。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制度。员工发生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领导或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员工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分公司领导、项目经理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公司,由公司董事长亲自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员工重大伤亡事故及因违章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的人员必须亲临事故现场,总公司也将派员亲临现场,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 8 -进行调查。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月 30 日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上报员工伤亡事故月报表(见附表 2) ,本级备案。每半年填报一次企业劳动安全考核表 ,每年终要上报安全工作总结、年度报表和锅炉压力容器报表以及安全标准工地推荐表等。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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