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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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狱建设标准 建标139-2010 2010北京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监狱建设标准 建标139-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 0 1 0 年1 2 月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北京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J14

2、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标函 (2009J320号)要求,由司法部组织修订的监狱建设标准,经有 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监狱建 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监狱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 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 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 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c中发(2008J19号) 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 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09J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 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J 1015号)的要求,司法部修订了监狱建设标准儿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4、,按照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 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制定了编制方案,开 展了专题调研,总结了我国监狱建设经验并借鉴了国外监狱建设 的有益做法,进行了综合分析论证,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标准修订送审稿通过了审 查会议审查,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发布。 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 局、建筑标准、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配套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及时反馈至司 法部监

5、狱管理局(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政编码: 1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参编单位: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1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浙江省超维建筑设计院 湖北省新星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叶跃进郑文彪赵建平李宏伟徐军 周伟宏李万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0年8月20日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

6、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 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附件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 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

7、、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 监狱建设。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 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 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 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 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应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 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 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 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 屋建筑的建筑面积。有特殊要求

8、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1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巾、小气种类 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 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 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监狱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2001 3000人; 3.大型监狱3001 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

9、设项日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 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 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 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 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 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 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 库、污水处理站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

10、、电网、照明、大门 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以及通讯、监控、门禁、 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 施。 2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第十三条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警察及武警训练场、罪犯体训场 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供配电、燃气、 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环保、节能、道路、绿化以及警察行 政办公、罪犯生活、教育、医疗、劳动改造设施设备等。 3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

11、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 地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 便利的大、中城市。 2.新建监狱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建监 狱严禁选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 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条件较 好的地区。 4.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线 走廊、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第十六条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科学、合 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监狱建设用地标 准宜

12、按每罪犯70m2测算,有特殊生产要求的劳动改造项目的监 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劳动改造 区、警察行政办公区、警察生活区、武警营房区;各区域之间彼此相 邻,有通道相连,并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第十八条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功能分区的位 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用房的位置; 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中度 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0m,高度戒备监狱 4 w w

13、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5m。 4.中度戒备监狱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 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不低于3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 离网进行隔离并应有通道相连。 5.高度戒备监狱应分设若干监区,每个监区封闭独立,应包括 罪犯监舍、教育学习、劳动改造、文体活动和警察管理等功能用房, 并设警察巡视专用通道;各功能用房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 设施。 6.高度戒备监狱内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犯医院、 禁闭室等区域之间均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 隔离,并用封闭通道相连;封闭通道

14、与各区域的连通处应设置牢固 的金属防护门;封闭通道内应根据监管安全的实际需要分段设置 牢固的金属防护门。 7.中度戒备监狱内的高度戒备监区应自成一区,封闭独立,且 应布置在武警岗哨观察视线范围内,与其他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 宜小于20m,并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封闭 隔离。 第十九条监狱内各建筑之间及狱内建筑与狱外建筑之间的距离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喋声和卫生防护等有 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警徽及监狱名称 的中文字样;在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狱内的道路应使各功能分区联系畅通、安全;应有

15、利于各功能分区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F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 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结合监狱的特点,选择安全、便捷、经 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新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5%,扩建和政建监狱绿地率 宜为20%。 5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 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用房),应不超过 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 用房类别 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 罪犯用房 21. 4

16、1 21. 16 20. 96 27. U9 26.80 (m /罪犯) 警察用房 36.92 35. 71 34.50 42.57 41. 36 (m /警察) 其他附属用房 6.33 5. 19 4. 31 6.33 5. 19 (m2/警察) 注.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视地 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参照表2、表3、表4确 r-吩 足。 表2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罪犯) 用房 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 类别 用房名称 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 监舍楼4.66 4.66 4.66 9.47 9.47 教育学习用房1. 17 1. 07 0.96 1. 72 罪犯 用房 禁闭室O. 12 。11O. 10 O. 12 家属会见室0.81 0.81 0.81 0.59 0.59 6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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