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学全套课件本科第23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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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目的。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差异,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此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问题。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运用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2.试述国家主权原则。(一)必须坚持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二)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和文字(三)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四)外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其生效裁判时,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3.我国应如何完善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制度?其一,

2、有关涉外继承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 国内有学者认为,有关遗产继承专属管辖主要是针对国内管辖作出的,若将此条规定适用于涉外继承案件是不太适宜的,尤其是当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国外时,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无助于判决或裁决的执行。从立法技术上分析,上述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的文字表述似乎与专属管辖所具有的“排他性”、“独占性”的特征不相吻合。与此同时,从各国立法的规定来看,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继承案件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其二,有关涉外民商事诉讼涉外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应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适当扩大专属管辖的范围。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

3、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3节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1)因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成立的有效性、解散或其他内部事项提起的诉讼,而该法人或组织的登记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我国境内的;(2)因在我国境内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这两项补充规定与一些具有影响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完全一致。其三,有关三类利用外资的合同纠纷是否应列入专属管辖范围的问题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在中国履行三类利用外资的合同纠纷一律由中国法院实行专属管辖,该规定在制度设计上是否合理,在学理上可以探讨。4.简述涉外仲裁的原则。(一)协议原则(三)公平原则(四)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原则(五)保密审理原则(六)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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