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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预收账款”截留利润 偷逃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情况2009年5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家水泥厂进行2008年度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大量预收货款的业务。经核查有关销售合同,稽查人员发现多数合同已经实现,又经对购货方企业询问,合同单位已经收到发出的货物,但是该水泥厂却未结转收入。另外,经审核,“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单位成本远高于“库存商品”账户中的单位成本。由此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该厂已结转“预收账款”中的销售成本,后经对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发现该企业利用“预收账款”进行利润截留的事实。二、分析与处理企业截留利润往往以“预收账款”账户为调整器,按照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法的有关规定
2、,预收账款要在货物发出后,才形成企业销售收入。因此,当企业有一定数量的预售货物业务时,就可以使企业保持微利,甚至亏损,达到逃避所得税的目的。具体操作方法为:企业首先确定当月的利润额(微利),然后将当月成本、费用发生额与所开发票销售额相比较,如果费用成本过小使得利润额大于预定利润,则将差额以“预收账款”中发出产品的耗用材料成本摊入当月销售成本抵消;反之则按实际数入账。所以该水泥厂2008年度“预收账款”中的1950000元,其制造成本已提前结转,销售已经实现,该数额实为其多年来截留利润的累计额,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多列成本、销售收入挂往来账等方式隐匿销售利润。该企业挂账销售收入为195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283333.33元(19500001.1717%),调增利润1666666.67(19500001.17),补缴企业所得税款416666.67元(1666666.6725%),并处以偷税额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