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发2013年第一期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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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发2013年第一期和发行2014年第一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14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安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14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银函2013386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交易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324号),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次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发行人(即我行)在招投标前单独发布的招标书为本次债券发行办法的不可分割的附件。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本次增发的2013年第一期债券为2年期

2、固定利率债券(债券代码为018001),发行总量不超过35亿元,按年付(兑)息。债券招标日为2014年4月11日,分销起始日(发行日)为2014年4月14日,分销截止日、缴款截止日为2014年4月15日,注册登记日为2014年4月16日,上市日为2014年4月17日。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1月3日,兑付日为2016年1月3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15年1月3日,以后每年1月3日为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则兑付日、付息日顺延。本次发行的2014年第二期债券为1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债券代码为018003),发行总量不超过25亿元,按年付(兑)息。债券招标日为2014年4月11日,分销起始日(发行日)为2

3、014年4月14日,分销截止日、缴款截止日为2014年4月15日,注册登记日为2014年4月16日,上市日为2014年4月17日。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4月15日,兑付日为2029年4月15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15年4月15日,以后每年4月15日为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则兑付日、付息日顺延。发行人对以上各期债券保留增发权利。上述增发债券上市后同对应的原债券合并交易。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以上各期债券发行品种和发行时间等要素进行调整的权利。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债券登记存管和兑付、兑息。发行人不再针对兑付、兑息单独公告

4、。第二部分 承购一、招投标方式本次增发的2013年第一期债券,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本次发行的2014年第一期债券,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二)投标人可在一定数量标位内进行不连续投标,最高有效投标价位与最低有效投标价位之间所包含的价位点(根据标书规定的步长划分、按连续价位点计算)不超过一定数量标位(含最高、最低有效投标价位)。各品种标位区间设置由发行人在招投标开始前公布。(三)以上各期债券不设立基本承销量。二、招标书的要素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价格及利率步长及相应投标限

5、额、债券期限、缴款日等要素。三、招投标系统本次招投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债券发行系统开展。发行人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承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要求。四、应急措施如在本期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投标机制,并在招投标截止前,完整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金融债券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将完成内部审批及签章程序的应急投标书传真到招标现场。五、发行公告“发行公告”由我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

6、等必要信息。六、招投标时间安排2014年4月11日上午09:45前发布招标书。2014年4月11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进行招投标。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发行人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中标债券办理债券额度注册。2014年4月14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2014年4月14日-2014年4月15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承销商应严格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分销。2014年4月15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收款人账号:110400373,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向我行汇款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

7、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承销商应缴纳承销款金额以上交所债券发行系统内通知或上交所其他书面通知为准。若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或履行连带责任,发行人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约定办理债券登记、上市及追责。第三部分 分销一、分销方式:本次发行的各期债券采用网上、网下方式进行分销。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可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分销,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承销商的分销数据办理债券分销过户。二、承销费:2年期基本承销费率为0.05%, 15年期基本承销费率为0.15%,其他安排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约定为准。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数据向承销商划付承销费。请承销商将交易所收款席位号及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我行。三、分销(发行)对象:境内外上市的中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以及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证券账户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第四部分 上市一、本次发行的各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开1301、国开1401,证券代码为018001,018003。二、本次发行的各期债券上市后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估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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