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春季《国的际私法》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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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作业考核国的际私法 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血统主义 是指在国的籍原始取得上以父母的国的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的籍。具体地说,本国的人所生的子女,不论是在国的外还是在国的内,都具有本国的国的籍。2. 旗国的法 是指悬挂特定旗帜所属国的家的法律。旗帜是确定船舶、飞行器国的籍的一种标志,是国的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旗国的法或国的旗国的法是国的际私法上用以调整船舶、飞行器方面的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主要解决船舶、飞行器内部的纠纷及其航行于公海或飞行其上空时发生的侵权案件。3.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的际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的法的一项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法院依内国的冲突规范

2、援引已经指定的外国的法,如认为该外国的法的内容会有碍于内国的公共利益、道德准则与法律秩序时,便可排除适用所指定的外国的法。4. 跛脚婚姻 即在一个国的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的家无效或者解除的婚姻。由于跛脚的婚姻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人可以与不同国的家的两个以上的配偶维持着所谓“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奇怪现象。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国的际私法的渊源国的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的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由于国的际私法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因此,国的际私法的渊源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国的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即,既具有国的际性的渊源,又具有国的内性的渊源;二是国的际

3、私法渊源具有多样性,即国的际私法渊源的表现方式是多方面的,有国的内立法、国的内判例、也有国的际条约和国的际惯例,2最惠国的待遇原则的例外有哪些?最惠国的待遇规定适用的例外一般有:一国的给予邻国的及其法人、自然人的特别优惠;边境或某地区贸易和运输方面优惠;经济集团(如欧共体、荷卢比集团)内部贸易和关税优惠;国的际协议中特殊规定的优惠。3.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有时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在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调整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或何种法律来处理该民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冲突规范则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则指冲突规范

4、所调整的某一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如“合同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合同效力就是它的“范围”部分,即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合同缔结地法就是它的“系属”部分,即该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4国的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特点国的际商事仲裁与诉讼、调解相比较,有以下法律特点:其一,仲裁是以争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其二,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它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其三,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形式和仲裁程序规则,具有极高的“自治性”。其四,仲裁一般采用的是一裁裁决制。其五,仲裁的专业性比较强。其六,目前国的际上已有了普遍承认和执行外

5、国的仲裁裁决的公约,较之法院判决更易于在世界范围内执行。三、论述题(共20分)1. 试述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该公约对其适用范围、适用法律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了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为:公约只解决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而不涉及与遗产继承有关的其他事项,如继承案件的管辖权等问题;有关遗嘱方式、遗嘱人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因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也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公约第2条规定,即使准据法为非缔约国的法律,公约仍应适用,即受理案件的法院地国的参加了公约,该法院就要适用公约,而不问准据法所属国的是否参加了公约。公约采取了多元连接因

6、素的同一制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即把死者的遗产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准据法。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原则上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住地国的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也具有该国的国的籍,或者他在该国的已至少居住了5年时间。而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则受与死者有密切联系的国的籍国的法律支配,除非那时死者与另一国的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该另一国的法律。公约的上述规定,确定了4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的、死者国的籍国的、死者死亡时的国的籍国的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的家。公约采用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公约第5条、第6条都规定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适用于其遗产继承的

7、法律,即明确承认涉外继承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这种意思自治是有严格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为:从形式上必须是明示的,从范围上仅限于其死亡时国的籍国的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公约对准据法适用范围作了限定。按照公约第7条规定,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无论这些财产在何处。准据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与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在确定继承人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对于遗嘱的限制;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还规定,准据法还可适用于法院地国的法律认为属于继承法部分的其他事项。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此外,公约

8、还对继承协议、区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案例题(共20分)1. 中国的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的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的定居。回国的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

9、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二、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死去。问: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的法律来认定?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答:1)我国的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的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的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的,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的法律。2)根据中国的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因为在我国的,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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