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秋季《劳动法》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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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作业考核劳动法 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亦称劳资争议或者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2、劳动者: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自然人)。3、罢工权:罢工权是劳动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其劳动的权利。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二、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件答:(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具备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

2、除合同条件的(2)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的特征,劳动关系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种相互选择的关系可以说具有平等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同时也具有隶属性的特征,劳动关系一经建立,资方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也就成了劳动者的管理者。资方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这种从属性的管理关系可以说是一种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3、特征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特征,劳动如果撇开它的具体形式,无非是人体的一种生理机能。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不能须臾分离,基于劳动力的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联的。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特征。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人们还需要通过劳动来换取生活资料,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3、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答:(1)劳动报酬权(2)休息权(3)劳动保护权(4)职业培训权(5)社会保险和福利权(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4、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4、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答:(1)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2)增强个体维权意识(3)发挥工会组织(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的功能(4)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5)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三、论述题(每小题25,共50分)1、这几年,各级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高度重视,如农民工工会的成立、

5、欠薪其他预警制度的出台、“一票否决”驱逐市场。但是这个问题总是屡禁不止。面对久拖不决的欠薪问题,民工们往往期望“外力”帮助自己,有的农民工甚至爬上高楼、塔吊以自杀来引起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在他们看来,只有把事情高大引起各界重视,才能达到解决欠薪问题的目的。一时间,“媒体讨薪”、“讨薪英雄”、“社会舆论”等成了讨薪主角。熊徳明这位42虽的农村妇女,在偶然的机缘下成为新闻人物后,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为农民工维权的重任。请根据目前针对农民工维权问题出现的种种现象,分析其中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述。答:农民工的根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在于全社会维权体系的缺失,在农民工中缺少

6、一个普及维权的机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仅靠社会、媒体、公众等外力因素是不行的,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维权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信心,让更多的民工成为自己的“讨薪主体”,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发生。目前存在的种种依靠某个人而不是法律来解决问题的现象,从根本上来说不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出现了一些企业用支付较优厚的经济补偿等方式促使员工主动辞职,或者用强制手段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企业声称如此做的目的是为企业更好地发展,但是社会舆论大多认为这是为规避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

7、合同的规定。对这些企业的做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各有毁誉,有观点认为这些企业的做法是恶意规避法律,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可商榷之处,也有观点认为难以简单地评判对错。请以掌握的法律和法学知识对该问题进行论述。答: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一般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以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达到实质公平,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以及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利益这一立法宗旨。但是,正如有些人预测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很多企业采取了规避措施,使该规定成为具文。无可否认的是,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限制用人单位权利的宗旨并无错误,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应结合中国国情,不能盲目借鉴,并且在立法程序上,应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否则,貌似先进的法律规定可能不仅不能发挥积极的干预作用,反而带来较大的消极作用。当然,这些企业规避法律的做法并不是无可指摘,相反体现了企业对法律一定程度上的误读,也体现了企业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同时,这些事件反映了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紧张对立的社会现状,以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经济、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协作配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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