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秋季《合同法》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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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作业考核合同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30分)1.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2.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3.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4.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有可能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理论上,称之为合同履行抗辩权。5.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

2、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6.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撤销权的构成条件。答:(一)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翟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 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二)主观要件债

3、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2. 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不同态度,可将合同的效力分为哪几类?答: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不同态度,可将合同的效力(广义)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合同生效。如果法律未对生效要件有特别要求,当事人也无特别约定,并且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合同无效。如果已成立的合同欠缺根本性生效要件,则合同自始、确定、永远不能发生效力。(3)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需取决于有关当事人的态度,如法定代理人、本人、权利人的追认或撤销。(4)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的可撤销是指合同已经生效,但效

4、力存在瑕疵,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5)合同未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满足约定或者法定生效要件而需要等待相应生效要件满足与否才能确定其生效与否。3.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答: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害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因此丧失的商机)。但不包括精神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5、。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此处的“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该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不生效或者被撤销。4. 合同转让的特征。答:1.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是由第三人代替一方当事人或加入合同关系中从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合同主体的变更也使合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2.合同转让只是主体改变,并没有改变合同内容。合同转让只是将合同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不会在实质上改变合同的内容,前后的内容具有一致性,第三人所接受的权利和义务不会超越原先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范围。 3.合同涉及第三方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转让关系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及受让方,因此会牵涉

6、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复杂的三方合同法律关系。5. 运输合同的分类。答:1)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2)以运输工具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等。3)以承运人的多少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 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答:(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天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条确立的是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私法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

7、具体体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其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都享有平等缔约、变更、终止合同的资格。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没有隶属关系以及服从和领导的关系。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都处于对等之中。机遇的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合同当事人在适用合同规则上平等。(2)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确立的是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确立的公平原则,可以说它既是以基本原则的方式对于当事人课加了依据公平原则进行与合同有关的活动的一般

8、义务,同时也是在事实上宣告了立法者有权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干预当事人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它主要表现为:(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显失公平;(2)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公平地适用法律,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平原则虽然预示着法院与仲裁机构可以基于公平的观念,去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进行某种调节和控制,但是这种干预,也必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之下展开,而不能随意地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取代当事人的价值判断。(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

9、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合同法第六条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许多章节都全面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有以下内容: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合

10、同履行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发生纠纷。此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

11、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4)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即遵守公共秩序和遵循善良风俗的原则。公序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即国家和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半秩序。善良风俗是一定社会应由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被称为社会公德。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要求,而善良风俗主要是对人们在亲属、婚姻家庭和两性关系中的行为所提出的要求。关于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表述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表述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

12、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公共利益,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包括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5)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条所确认的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它体现了公共立法对私人自由的控制。本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里的“法律”应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合同严守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条确立的是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严守原则(拉丁法谚叫做:pacta sunt servanda),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随意违约。总的来说,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合同依法成立时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要承

14、担违约责任。 (7)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第四,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第五,选择合同形式

15、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2论违约责任。答:(一)违反义务要承担责任,违约责任是对权利人因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受到损害的一种救济措施。违约责任产生于对有效合同的违反,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履行利益。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二)违约责任的特征违约责任的特征如下:1.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当然,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不能完全否认违约责任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即使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3)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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