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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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2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的资料2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篇一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任意性、补偿性、客体复杂性、以权利为核心内容2普通合伙人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法人民事责任体现方面;独立责任就是为其进行的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产责任就是法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限责任就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以及法人为其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 职能机构部分承担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行

2、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表意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5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绝对无效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国家集体利益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地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种类;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趁人之危7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授权不明所生连带责任 代理和第三人串通 明知无权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8六种特别诉讼时效的使用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延付拒付资金的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9列举六种诉

3、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的与一方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资格基础 凭借权利能力实际取得的结果包含民事权利义务 不包含一律平等 不不的转让抛弃不能限制剥夺无时间限制法律直接规定与个人意志无关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法律规定可意志决定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 以自己的行为和依法享有与主体意识能力无关 有关始于出生 成年基于法律规定取得 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取得静态法律关系 动态一律平等 不平等 自然人民事

4、行为能力 法人始于成年终于死亡 始于成立终于消灭两种能力范围不一致 一致由自然人自己的行为实施 有法人机关实施受年龄智力精神健康限制 除法律限制还受法人设立目的经营业务活动范围 存在宣告问题 不存在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劳务出资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可以对外代表合伙 有限 否 否 否 可以担任合伙制行人 否 不能与本合伙竞业 可以 不能与本和或交易 可以死亡则产生退伙效力 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取得该合伙人合伙资格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篇二五()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

5、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

6、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

7、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

8、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确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这一观点,在法律实践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关系,它们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完全违背法律,如非法同居关系、未经认可的收养关系,以规避法 律为目的的契约关系,无效或失效的合同关系等等。这些事实关系,都不能看作是法律关系,但又可能与法律的适用相关联,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认真处理的一类法律事实。(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

9、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

10、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在:第一,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要求。第二,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规律的要求。第三,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在理论上承认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可以使我们不仅从思想、意志的角度,而且从实际的、客观的角度去研究法律关系;从而能够更好地认识和发挥法的效能。(三)法律

11、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的规定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实际上就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一般规定,它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同一类不特定主体,属于可能性领域。而一旦特定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指示”内容进行法律活动,那么就享有实际的法律权利,或者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此时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由此可见,没有特定法律主体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二)概念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

12、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13、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在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

14、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5、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六(一)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的作用的定义: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二)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实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以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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