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合同法02教案01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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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教学目标1、了解并掌握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2、了解并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课时分配本项目共4个小节,安排4课时。三、教学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够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四、教学难点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教学内容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法律对合同的定义。(二)合同与协议在合同法或者民法上,“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三)合同与契约从字面意思来讲,契,是指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的文书。如房契、契据等。约,就是一种约定。相关当事人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就是契约。一般认为,合同既契约。但古今中外对合同与契约曾有不同的认识。契约一词出现的早一些,从古代就有契约这个概念,后来有了合同法,合同一词要严格规范一些。它们之间在内涵上也有区别。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3、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四)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五)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含义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现行法上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主要特征如下: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2、合同法具有财产性3、合同法具有交易性4、合同法具有国际性(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第2

4、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一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一) 我国合同法立法状况从 1950至1956 年,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的方针政策是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方针。1950年9月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机关、国营企业、

5、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对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 1957至1966 年,我国合同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958至1960 年,取消了合同制度, 1961年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正式批准八字方针以后开始,加强了对合同的行政管理。从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合同法再次被废弃了。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1年12月由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合同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5年3月,六届人大十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六届人大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中

6、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合同法体系呈现出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除了“三法”鼎立的局面。(二) 合同法的地位和作用1、合同法的地位合同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主要是在民商法中所占的位置。另外,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合同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2)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3)促进交易活动的经济效益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

7、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合同法的规范都是指导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当事人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无论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适用合同法,还是当事人遵守合同法,合同法基本原则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二、双方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四、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六、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8、,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七、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几种合同。(1)无效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3)可追认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者如何

9、区分:1、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2、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以下意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

10、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六)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

11、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七)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方人利益的合同这是根据订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来划分的。一般情况下,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但在某种情况下,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此称之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制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就是典范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区分这两种合同的

12、意义在于:表明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若接受权利后便具有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独立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八)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的。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九)本合同与预约合同这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约定的关系进行划分的。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预约。凡是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通常,各国民法均有规定表明,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否则,需承担财产责任。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其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十)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而进行的分类。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核定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十一)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按照合同内容的实现是一次给付完成还是持续性给付完成,可分为一时性合同和持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六、课后习题完成每章后面的课后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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