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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税号 13.01 或 13.02 的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二)税号 34.01 的肥皂及其他产品;(三)税号 38.05 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二、税号 33.02 所称“香料”,仅指税号 33.01 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三、税号 33.03 至 33.07 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税号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四、税号 33.07 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
2、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总 注 释税号 33.01 的精油及提取的油树脂全部是从植物材料中提取制得的。所用的提取方法将决定所得产品的种类。例如,用蒸汽蒸馏或有机溶剂处理某些植物(例如,肉桂)即可制得精油或提取的油树脂。税号 33.03 至 33.07 包括适合作这些税号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参见本章注释三) 。税号 33.03 至 33.07 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也不论是否具有辅助治疗或预防作用,都应归入这些税号参见第三十章注释一(四
3、) 。但室内除臭剂即使其消毒性能已超出辅助作用,仍应归入税号 33.07。除适合作上述用途外还适合作其他用途的制剂(例如,清漆)及未混合产品(例如,未加香料的滑石粉、漂白土、丙酮、明矾) ,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仍应归入上述税号:一、零售包装并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表明用作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或室内除臭剂。二、包装形式足以表明专供这些用途的(例如,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 。 本章不包括:(一)凡士林,但制成零售包装供润肤用的除外(税号 27.12) 。(二)具有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等辅助用途的药品(税号 30.03 或 30.04) 。(三)肥皂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
4、布、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税号34.01) 。33.01 精油(无萜或含萜) ,包括浸膏及净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用花香吸取法或浸渍法制成的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蜡及类似品;精油脱萜时所得的萜烯副产品;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 柑桔属果实的精油:11 香柠檬油(佛手油)12 橙油13 柠檬油14 白柠檬油(酸橙油)19 其他 非柑桔属果实的精油:21 老鹳草油(香叶油)22 茉莉油23 熏衣草(包括杂种熏衣草)油24 胡椒薄荷油25 其他薄荷油26 岩兰草油29 其他30 香膏 90 其他一、精油,包括浸膏及净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精油来自于植物,是香料、食品及其他工业的原料。它们
5、通常具有复杂的组分,含有各种比例的醇、醛、酮、酚、酯、醚及萜烯。这些精油不论是否因去萜而改变香味,仍应归入本税号。其中大多数精油是挥发性的,其玷于纸上的污点通常很快消失。它们可通过多种方法制得,例如:(一)压榨法(例如,从柠檬皮制取柠檬油) 。(二)蒸气蒸馏法。(三)用有机溶剂(例如,石油醚、苯、丙酮、甲苯)或超临界流体(例如,加压下的二氧化碳气体)萃取新鲜的植物原料。(四)萃取由花香吸取法或浸渍法所得的的浓缩物(参见以下第二部分) 。本税号也包括通过以上第(三)款所述方法制得的浸膏。由于浸膏含有植物蜡,所以为固体或半固体。除去其中的植物蜡即得净油,净油也归入本税号。香膏主要在香料、化妆品、肥
6、皂或表面活性剂等工业中用作定香剂。它们主要由不挥发性物质构成,是通过用有机溶剂或超临界流体萃取下列渗出物制得:1、干燥的非多孔天然植物树脂材料(例如,天然油树脂或油胶树脂) ;2、干燥的天然动物树脂状材料(例如,海狸香、灵猫香或麝香) 。提取的油树脂在商业上也称作“调制油树脂”或“香味油树脂” ,是通过用有机溶剂或超临界流体萃取天然的多孔植物原料(通常是芳香植物)制得的。这些萃取物含有挥发性的芳香素(例如,精油)及不挥发性的芳香素(例如,树脂、脂油、刺激性组分) ,这些芳香素使芳香植物具有特征香味。根据不同的芳香植物,这些提取的油树脂中所含的精油成分相差甚远。它们主要用于食品工业作香味剂。本税
7、号不包括:(一)天然油树脂(税号 13.01) 。(二)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植物浸膏(例如,水萃取的油树脂) ,这种浸膏含有挥发性组分及通常比例极高的其他植物物质(芳香物质除外) (税号 13.02) 。(三)动植物质着色料(税号 32.03) 。 精油、香膏及提取的油树脂有时含有少量萃取过程的溶剂(例如,乙醇) ,但仍应归入本税号。通过除去或添加某些主要组分从而被标准化的精油、香膏及提取的油树脂,如果所含成分仍在其天然状态的正常范围之内,仍归入本税号。但进行分馏或其他改性(脱萜处理除外)以致所得产品的组分与初始产品明显不同的精油、香膏及提取的油树脂,则不归入本税号(通常归入税号 33.02) 。
8、本税号也不包括与稀释剂或载体(例如,植物油、葡萄糖或淀粉)配制的产品(通常归入税号 33.02) 。主要的精油、香膏及提取的油树脂列于本章注释的附表中。二、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蜡或类似品这些浓缩物是在制精油过程中,通过低温或加热(花香吸取法、浸渍法或浸煮法)用脂肪、固定油、凡士林、石蜡等萃取植物或花朵制得的。因此,它们成为了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等产品。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商业上称作“花香膏” 。用于护发的制剂也有称作“花香膏” ,但它不归入本税号(税号 33.05) 。三、萜烯副产品本税号包括用分馏法或其他方法从精油分离出来的萜烯副产品。这些副产品常用于某些香皂的增香或某些食物的调味。四
9、、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水馏液是在用蒸汽蒸馏植物提取精油时所得馏出物的含水部分。精油被倾析之后,由于少量精油的存在,水馏液仍具有香味。用酒精保存的植物产品蒸馏后所得的某些馏出物仍含有少量的酒精;其他馏出物可含有一定量的保藏所需的酒精(例如,金缕梅馏出物) 。本税号也包括精油的水溶液。这些产品在不加入其他物料的情况下即使相互混合或通常制成香水或药料,均应归入本税号。较常见的有橙花、玫瑰、蜂花、薄荷、小茴香、桂樱、酸柠檬及金缕梅等的水馏液及水溶液。除上述不包括的物品外,本税号还不包括:(一)香草油树脂(有时误称为“香草香膏”或“香草浸膏” ) (税号 13.02) 。(二)从精油中离析(例如,离析萜烯
10、)或从香膏中离析(天然离析物)或通过合成制得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三)精油混合物、香膏混合物、提取的油树脂混合物、精油与香膏或提取的油树脂或任何它们之间的混合物混合而成的产品,以及以精油、香膏或提取的油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参见税号 33.02 的注释) 。(四)通过蒸馏或其他方法处理针叶木所得的树胶、木松节油、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萜烃油(税号 38.05) 。子目注释:子目号 3301.12子目号 3301.12 所称“橙”,不包括桔(含蜜桔及莎摩桔) 、克莱芒柑、威尔金斯柑桔及类似的杂交柑桔。33.02 工业原料用的混合香料及以一种或多种香料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包
11、括酒精溶液) ;生产饮料用的以香料为基本成分的其他制品:10 食品或饮料工业用90 其他本税号包括作香料、食品、饮料工业原料(例如,糖果、食品或饮料的芳香剂)或作其他工业(例如,制皂)原料用的下列混合物:一、精油混合物。二、香膏混合物。三、提取的油树脂混合物。四、合成芳香剂的混合物。五、由两种或多种芳香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精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或合成芳香剂) 。六、一种或多种芳香物质(精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或合成芳香剂)与添加的稀释剂或载体(例如,植物油、葡萄糖或淀粉)的混合物。七、其他章的产品(例如,调味香料)与一种或多种芳香物质(精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或合成芳香剂)的混合物,不论是否与
12、稀释剂或载体混合,也不论是否含有酒精,但这些芳香物质必须构成混合物的基本成分。 通过除去精油、香膏或提取的油树脂中的一种或数种组分,以致所得产品的组分与原来产品明显不同,这种产品仍作为本税号的混合物归类。例如,薄荷酮油(通过冷冻胡椒薄荷油,然后用硼酸处理除去大部分薄荷醇而得,主要含有 63的薄荷酮及 16的薄荷醇)、白樟油(通过冷冻并蒸馏樟脑油以除去樟脑和黄樟脑而得,含有 3040的桉树脑及苎烯、蒎烯、莰烯等)和牻牛儿醇(通过分馏香茅油而得,含有 5077的牻牛儿醇和不同量的香茅醇及橙花醇) 。本税号尤其包括精油与定香剂混合组成的香料原料,这种香料原料在加入酒精后就能使用。本税号也包括一种或数
13、种芳香物质的醇(例如,乙醇、异丙醇)溶液,只要这些溶液是用作香料、食品、饮料或其他工业的原料。本税号不包括用于制饮料的复合酒精或非酒精制品,以本章注释二所述的芳香物质以外的其他物质为基本成分的(如果本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的,应归入税号21.06) 。33.03 香水及花露水本税号包括液态、膏状或固态(包括条状)的香水及花露水。这些产品主要用于使人体散发香气。香水通常由精油、花浸膏、净油或合成芳香物质的混合物溶于高浓度的醇中构成的。它们通常与淡香助料及定香剂或稳定剂混合组成。花露水,例如,熏衣草水、古龙香水(切勿与税号 33.01 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相混淆) ,通常其醇溶液的浓度及所含
14、精油等的比例均比上述的香水为低。本税号不包括:(一)盥洗用醋(税号 33.04) 。(二)剃须后用的洗净剂及身体除臭剂(税号 33.07) 。33.04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 ,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10 唇用化妆品20 眼用化妆品30 指(趾)甲化妆品 其他:91 香粉,不论是否压紧99 其他一、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本部分包括:(一)唇膏及其他唇用化妆品。(二)眼睑膏、染眉毛(或睫毛)油、画眉笔及其他眼用化妆品。(三)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 ,例如,扑面粉(不论是否压紧) 、婴儿爽身粉(包括零售包装的未混合、未加香料的滑石粉
15、) 、其他香粉及油彩;美容霜、冷霜、粉底霜、清洁霜、营养霜(包括含蜂皇浆的营养霜) 、润肤油或润肤露;制成零售包装的护肤用凡士林;防痒膏;抗粉刺制剂(税号 34.01 的肥皂除外) ,这种制剂主要用以清洁皮肤,所含活性组分不足以从根本上防治粉刺;盥洗用醋,醋或醋酸与香味醇的混合物。本税号还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二、指(趾)甲化妆品本部分包括指(趾)甲膏、指(趾)甲油、去(趾)指甲油、指(趾)甲清洗剂及其他指(趾)甲用制剂。本税号不包括:(一)用于治疗某些皮肤疾病的药剂,例如,治疗湿疹用膏(税号 30.03 或 30.04) 。(二)供治疗动物爪子用的制剂及除脚臭剂(税号 33.07) 。33.05 护发品:10 洗发剂(香波)20 烫发剂30 定型剂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一、含有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参见第三十四章注释一(三) 及其他洗发香波。二、烫发剂。三、定型剂(有时也称作“硬发胶” ) 。四、其他护发品,例如,润发油;发油、发乳及头发梳妆用品;染发水及头发用漂白剂;染发霜。本税号不包括用于头发以外人体其他部位毛发的制剂(税号 33.07) 。33.06 口腔及牙齿清洁剂,包括假牙模膏及粉;清洁牙缝用的纱线(牙线) ,单独零售包装的:10 洁齿品20 清洁牙缝用的纱线(牙线)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