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技术领导者和利润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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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的技术领导者和利润破坏者从技术及商业模式角度看,高通无疑是全球技术类公司的典范,但从商业运营来说,高通模式却屡屡被披上一层垄断原罪。业内人士认为,高通的技术和芯片研发、支持、销售公司,与高通负责技术授权于收费的经营实体,是矛盾的两面。一个彬彬有礼服务周到,一个面色冰冷不讲人情。事实上,“高通模式”在市场上一直以来都不是纯粹的中性词。推崇者将之视为商业史上技术类公司能够达到的新高峰;反对者则直接冠之以“专利流氓”,大肆诋毁质疑。技术开发和授权模式备受争议世界范围看,以技术开发和授权为主业的公司,在研发投入上的努力以及新技术普及应用的推进作用不可估量,甚至成为推动社会技术进步不可忽视的力量;但

2、在技术成熟阶段,其基于此模式的盈利模式往往能够通过专利墙敛取暴利,并常会出现巨额利益驱使下的滥用流氓行为。高通早期发展并非一帆风顺。CDMA技术体系提出之时曾险些夭折,它被一些专家教授认为“不符合物理学规律”。高通一方面依靠研究,一方面在无数场合奔走游说,使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相信CDMA的巨大价值。直到2000年后,在韩国市场的初步成功使得CDMA成为一个广受认可的技术体系,高通也借此挺入芯片领域,在2G和3G时代引领了整个移动通信市场的繁荣。此外4G来临之前,高通在2005年收购到了Flarion科技公司获得了近300项OFDMA基础专利,2012年再次拿下DesignArt进一步巩固了在4G

3、市场的地位。而这背后,高通则是一路过关斩将地解决了无数问题:高通标准化组织、影响全球无线电频谱的政治因素、知识产权问题、棘手的射频干扰、供应链问题不得不说,高通为了实现在移动通信标准和技术的领导者位置,极具战略眼光和执行力,并付出了巨大的投入。但当这种技术优势尤其是核心专利垄断成为利润来源的主体时,却常常会破坏脆弱的产业生态,所以近年来各国政府都在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控。早在2009年7月23日,韩国反垄断部门向美国高通公司开出了一张金额高达2.08亿美元的罚单,并要求这家手机芯片制造商停止其具有歧视性质的牌照发放方式。许昆林也在采访中表示,发改委曾就关于制止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与其他国家进行

4、过交流,“有关国家也给我们介绍了他们正在关注专利流氓公司,就是有些公司在知识产权拥有之后,滥用专利实行歧视性的价格或者收取不合理的歧视性高额费用。”高通公司CEO莫伦科夫在7月24日被问到反垄断问题时惯例性选择了回避。他表示“高通在10年前已经开始LTE相关技术的研发,总研发费用超过100亿美元。高通愿意支持中国政府扶持本土芯片产业的举措。”强大研发实力下的冲击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认为,高通的相关行为已影响到我国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年报,2013年高通公司的芯片和许可费收入共计243亿美元,其中49%(即120亿美元)来自中国。具体来看,其许可业务营收占总收入的30%,但许可业

5、务税前利润却高达88%,为66亿美元,占到高通总利润的近70%。高通将其巨额许可利润补贴芯片产品研发,强化其芯片技术领先优势,同时把其芯片利润率控制在相对较低水平,以挤压竞争对手利润空间和研发投入。2013年高通研发投入达49.6亿美元,是其主要竞争对手联发科研发投入7.6亿美元的6.5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201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我国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经费投入为1064.8亿元人民币,按6.22的汇率计算折合约为171亿美元。以此为标准,高通的研发投入约占到我国计算机、通信及电子制造业总研发投入的30%。由于长期对高通芯片的依赖和专利许可模式,我国手机及

6、终端芯片产业绝大部分盈利状况堪忧。根据第三方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华为、中兴和联想的手机利润率分别仅为1.2%、-0.3%和0.4%,均值不足0.5%。相比而言,中国手机企业需要按照高通单方宣布的专利许可费率,将手机零售价的5%交给高通。该费率水平远远高于我国终端企业的利润水平,对企业的成本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在采访中,有数位公司高管直言,若高通涉嫌垄断地位和商业模式不打破,我国手机和终端芯片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无法健康发展。市场地位高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有先例可循每经记者冯海超叶书利发自北京目前,业界和媒体已对高通“垄断门”给出了各种解读。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向每日

7、经济新闻记者解读称,反垄断案的调查关键在于两点的确认:一是对该公司在相关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二是是否存在利用支配地位滥用的各类违法行为。我国2009年起实施的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此外在第18条进一步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

8、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改委参与调查的另一场涉嫌垄断案例华为诉IDC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论述或许可供高通“垄断门”事件借鉴:“由于SEP具有排他性,而无线通讯标准又具有强制性,被告有能力独立控制其所声称的必要专利的许可费以及许可条件。即使有来自被许可方的反对,被告也不会实质性地丧失业务或减少利润。同时,由于被告必要专利已进入相关标准,排除了实现同样功能的技术进入标准的可能。因此,被告在相关市场内也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由此,应当认定被告在其为专利权人的3G无线通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应

9、的,高通在无线通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占有近100%的份额,几乎无任何竞争。一旦某一家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进入无线通讯相关标准,就排除了实现同样功能的技术进入标准的可能,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这个相关市场上就没有其他替代,没有能与其竞争的经营者。华为诉IDC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明确:“基于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在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方在原告界定的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位不愿具名的IT企业高管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果参考此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高通在无线通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涉嫌存在市场支配地位。在基带芯片产品

10、市场,高通在营收、研发投入、技术积累等方面相对于其竞争对手巨大的领先优势,也涉嫌为其带来了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来说,首先,多年来高通在CDMA和LTE基带芯片市场上的份额都超过90%,在WCDMA上超过50%,均达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其次,高通的财力、技术条件相对其他竞争对手也具有明显优势。资料显示,2013年高通公司营收达到249亿美元,而在WCDMA芯片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的联发科营收为46亿美元,仅为高通公司的近五分之一。高通2013年许可业务税前利润达66亿美元。这一业界独一无二的高额许可利润为其带来了其他竞争厂商无法比拟的利润率和现金流,也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芯片的研发。技术条件方面,高通作为最早的基带芯片供应商之一,在无线技术方面有超过20年的积累,拥有授权专利七八万件。相较之下,联发科仅在2009年才开始涉足无线领域,所持有专利也仅有数千件,根本不在一个竞争量级上。工厂搬迁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安全问题始终是第一位的,也是最基本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安全问题主要是人员的安全和设备拆装以及财产的安全。各部门经理和所有员工一定要以安全为核心,开展各项工作,职责到人、分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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