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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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风险与保险风险衡量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收集大量的损失资料加已分析,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估测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损失概率:损失机会 用分数或百分比来表示损失程度: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平均损失额度 预期损失:期望值损失变异性:损失幅度 (方差或标准差) 损失的期望值 方差与标准差的计算 损失的平均数=(10+20+30+40+50)/5=30 方差=1000/5=200 标准差=200=14.142.技术说立足于保险的数理基础,认为保险是将处于同等可能发生机会的同类风险下的多数人和单位集中起来,测算事故发生率,根据概率计算保费,当偶发事件发生时,支付一定保险金额。保险实质是依据

2、概率论求得保险费与保险补偿金额的平衡。代表人物意大利商法学家费方得C.Vinante例:假设汤姆和米奇下一年度发生20万元损失的概率都为20%,且两者事故损失不相关。则各自的期望损失:标准差:如果汤姆和米奇决定,无论谁发生意外,两个平均承担发生的损失(观察期望损失和标准差情况)各自的期望损失 (0.640)+(0.1610) +(0.1610) +(0.0420)=4标准差 =5.66上述例子看出,风险汇聚虽不能改变每个人的期望损失,但却能将平均损失的标准差由8万减少到5.66万。当风险汇聚者增加,平均损失的标准差将进一步减少,风险变得更易预测,当参加者足够多,达到一定的大数,每个参加者成本的

3、标准差将变得接近0,因此每位加入者的风险将变得可以忽略不计。3. 人寿保险例:2002年5月30日,年过50的袁林买了保险金额5万元的“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庆病保险”,8个月后袁林因“扩张性心肌病”去世。随后,他的“身故受益人”即其子袁曲到平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要求理赔时被拒。对方称,投保人在投保前就有这种病并且住过院,认定袁某没有如实告知。原告:投保时己告知病情袁家人称,2000年2月20日至28日,袁林确因患有“心肌病”在省消防总队医院住院治疗。2002年5月30日,袁林买了保险。但在签订合同时,保险业务员既没有针对保险人健康状况向其做过询问,也没有对其进行体检,更没有就保险公司的免责条

4、款提请袁林注意。业务员所做的,就是要求袁在空白投保书上签字并交纳3320元保险费。 同年11月,袁再次入院,其间袁林主动告知该业务员到场,主治医生也向保险公司代表详细介绍过袁的病情和以往病史,保险公司当时末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无效对此,平安沈阳分公司理赔部霍经理在庭审时称:“袁林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其患有如此严重的心肌病,否则当时公司会拒保或加保费。”保险公司的投保书上“健康告知”一栏规定:“目前或过去两年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检查和治疗;有无心血管疾病”在这些选项中,投保人均表示为“无”。 同时,在这份投保书的“投保须知”上已写明,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而袁林曾在投

5、保前入院治疗,当时院方的诊断为“心肌病,慢性心衰”。据此,保险公司不能对其进行理赔。法院: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沈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原告律师认为,保险人健康状况告知书上有关告知事项内容,均由业务员张某填写,与投保人袁林无关,不能证明投保人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则认为,按袁的投保金额不够做体检的要求。对此,法院认为,袁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实存在末如实告知的情形,因此,被告解除保险合同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例:1985年10月5日,沃特先生的堂姐、达拉莫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达拉莫公司)的代理

6、人布兰德造访沃特。在其再三劝说之下,沃特先生同意提出购买保险申请。在例行的询问中,沃特夫妇口述,布兰德亲笔记下了回答的内容。 当布兰德提出申请书中第30条第4款问题,即沃特先生是否曾因酒醉驾车而受到处罚时,夫妇俩诚实告知:沃特先生曾在1982年受过处罚。布兰德点了点头,放下笔,安慰夫妇俩:“OK,两年多以前的处罚记录不会影响你们从我们公司获得保险的!”。在问到第32条第4款问题,即沃特先生是否因高血压而入院治疗时,沃特先生如实回答说,1983年他曾因高血压入院治疗,但是打那儿以来,就再没犯过毛病。布兰德说出了同样的安慰的话。 当她结束所有提问、填写完投保单之后,沃特先生在申请书上签了名,然后按

7、要求支付了保险费。1985年10月15日,达拉莫公司向沃特先生签发了一张人寿保单。沃特先生在申请书上签名的时候,肯定不曾想到不幸会来得那么快。仅仅过了3个月,他就丧身于一场车祸之中。不久,沃特夫人按约要求达拉莫公司支付保险金。但是,后者以沃特先生在投保时对重大事实告知不实而拒绝给付。 1986年7月,沃特夫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一审的简易判决中,法院支持了被告达拉莫的抗辩,认为从投保单的记录来看,沃特先生没有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以及先前受过的处罚。诉讼并未终止,二审时,初审法院的判决被推翻了。二审法院认为,问题的焦点不在于沃特先生是否告知不实,而在于有无告知。对于布兰德的提问,沃特夫妇并未作任何

8、隐瞒都如实告知,只是申请书上没有反映出保险人需要的重大事实,因而,关键的问题是申请书中对重大事实的忽略。那么,这个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投保人,还是保险人?相关判例所确定的最大诚信原则有: (1)只要有证据显示被保险人在投保申请中的陈述既是重要的又是错误的,那么根据合同,就可以免除保险人的相应义务。 (2)如果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知道构成保单依据的事实,则不能负责。 (3)在被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代理人所了解的信息或事实将归咎于保险人。(4) 只要保险申请书是书面的且得到申请人的签名即便申请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的,保险人也有权依据申请书中包含的陈述和声明作出抗辩。申请

9、书中任何错误的陈述将归咎于被保险人而非保险人二审法院根据上述原则,判决达拉莫公司败诉,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和被告代理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沃特夫妇如实地回答了提问,以诚信的态度在申请书上签名。是被告的代理人做出了错误行为,没有在申请表上显示出相关重要信息。从上面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责任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换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磋商交易时都应完全公开所有重大事实一样。法院不会超出常理要求保险申请人的告知百分之百的精确,如果申请人的陈述本质上是真实的,就不存在所谓的告知不实。4.近因原则例:英国的一个著名判例: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

10、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最后法院判决,本案烟叶全损的近因是海难,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保险公司的诉讼案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敌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拼力驶向勒哈佛尔港。由于情况危急,又遇到大风,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沉在码头泊位上堵塞港口,因此拒绝它靠港。这艘轮船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终于沉没。该船只保了海上一般风险,没有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予以拒赔。法庭判决损失的近因是战争,保险公司胜诉。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在时间上导致损失的最近原因是触礁,

11、但船在中了鱼雷以后始终没有脱离险情,触礁是被鱼雷击中引起的,而被鱼雷击中是战争风险,属于末保风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5.保险合同例:2008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8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8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答案:不需要,因为保险的有效期是从5月1号开始的。例:宋某于2006年6月到某市钢圈厂烤漆车间工作。同年11月8日该厂为宋某等人在某县保险公司投了金额为5万元人民

12、币的人身平安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宋某本人。15日,该厂要求变更投保人,同时在未取得被保险人宋某的同意情况下将受益人变更为本厂法人代表林某。保险公司于11月15日作出批单,同意将投保人宋某变更为林某,并确认林某为该保单受益人。2007年1月6日,该厂发生爆炸,宋某死亡。19日,林某从保险公司取走宋某的保险金。此笔保险金一直没给宋某之妻冯某。3月15日,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6. 财产保险(P64)例:A车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损险保额为30万元,新车购置价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5万元。B车也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损险保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为33万元

13、,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20万元。两车在保险期间发生碰撞事故, A车损失后实际修复费用10万元,伤1人,人身伤亡补偿费12000元;B车损失后实际修复费用15万元,伤1人,人身伤亡补偿费8000元,车上货物损失6000元。经裁定,A车负主要责任(70%)。问A、B两车的承保人各自应承担多少赔款?(赔偿处理)A车承保人的理赔计算:A车承保人承担A车车损的理赔额:1030/5070% (115%)=3.77(万元)A车承保人承担A车第三者责任的理赔额:5(115%)=4.25(万元) (注:受限于赔偿限额)两项合计: 3.77 +4.25= 8.02(万元)B车承保人的理赔计算:B车

14、承保人承担B车车损的理赔额:1530%(15%)=4.275(万元)B车承保人承担B车第三者责任的理赔额:(10+1.2)30%(15%)=3.192(万元) (注:受限于责任限额)两项合计:4.275+3.192 = 7.467(万元)注:肇事双方各自实际承担的责任另行计算例:1999年3月26日下午6时,某市一饭店正在营业。饭店的服务员陈某,从厨房端菜到餐厅,当走到大厅靠墙边时,一幅挂在墙上的长90厘米、宽70厘米、重约10千克的画突然掉落,碰到陈某的头部,陈某头部受伤,被立即送往医院。陈某住院观察治疗,花去医疗费4360元,此笔费用由饭店所有人支付。该饭店投保了场所责任保险,饭店的所有人

15、向保险公司索赔,认为陈某在饭店内因意外事故发生而受伤,既然己经保了险,保险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问: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不用承担赔偿责任7.人身保险例:汪女士因工作忙碌一时疏忽已有两个月没有把月缴的保费存到指定帐户,因此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公司效力中止单”,汪女士马上联系该保险代理人林某,并和林某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手续。但保险公司以她身体状况不符合保险合同复效规定为由,拒绝的复效申请。(复效条款)例:被保险人张某,于1999年6月11日投保鸿寿养老保险,保险金额80000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丈夫蒋某。1999年10月16日,被保险人乘坐其丈夫的小轿车,因与一辆大货车碰撞,被保险人与其丈夫同时死亡,这时保险金是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还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共同灾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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